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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記者 廣輝
外賣餐食里竟吃出蟲子,聯系商家時,對方卻以“食物已開封,無法證明蟲子是我們掉的”為由拒賠。消費者遇到這種情況,該如何維權?近日,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給出了答案。
2025年10月29日中午,林某通過外賣平臺在某小吃店購買米粉一份,支付金額7.9元,配送至其入住的酒店。林某收到米粉后,發現餐內有不明蟲子,當即通過外賣軟件與小吃店溝通,并發送相關照片,小吃店對米粉中出現蟲子的原因提出質疑。溝通無果后,林某于2026年1月22日訴至朝陽法院,請求判令小吃店賠償其1000元。
原告訴稱:原告在被告處購買的米粉里吃到蟲子,導致原告無法食用,要求被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賠償原告1000元。
被告辯稱:食品安全法雖然有相關規定,但僅憑照片無法確認是商家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酒店入住期間,通過外賣平臺向被告訂購米粉一份,并支付了餐費,雙方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原告收到米粉后,在食用過程中發現一只體形較大、類似天牛的昆蟲,隨即停止食用,并第一時間拍攝照片及外賣訂單,封存剩余米粉,同時聯系被告協商處理。上述事實有外賣訂單截圖、支付憑證、米粉中的蟲子照片以及原告、被告在外賣平臺的溝通聊天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
被告作為餐飲服務經營者,對食品加工、制作全流程負有嚴格的衛生管理與安全檢查義務,理應保障向消費者提供的餐食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杜絕異物混入。但案涉米粉中出現明顯昆蟲,充分證明被告在食材處理、食品制作、成品檢驗等環節存在重大疏漏,未盡到最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注意義務。案涉米粉在配送前系封閉包裝,配送至原告處時餐盒并無開啟跡象,且原告自收到外賣時起至用餐發現蟲子時僅經過了幾分鐘,案涉米粉出現蟲子系由被告原因導致具有高度蓋然性。被告主張案涉米粉混入蟲子是由顧客或者配送人員導致,理由和證據并不充分,法院不予認可。
原告發現的大型昆蟲屬于社會普遍認知不能作為食品食用的異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以及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被告作為食品生產者、經營者,對其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安全負有保障義務,其提供給原告的餐食中出現異物,尤其是無法食用且可能有害健康的昆蟲,說明其提供的餐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告有權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1000元,于法有據,應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小吃店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林某1000元。
初審:廣輝
復審:韓蕊
終審:姚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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