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患者因不當診療行為而遭受人身損害致殘的,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可以向醫院提出損害賠償。那么,除殘疾賠償金外,患者是否還可以要求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近日,北京二中院審結一起案件。
據了解,患者張某2020年因食管裂孔疝等疾病在A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術后常感覺進食梗阻、腹脹腹痛等不適,后經其他醫院檢查為胃底術后改變,食管狹窄、慢性胃炎伴糜爛等。
張某起訴要求該醫院就其手術不當造成的身體損害承擔賠償責任,除常規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外,還要求賠償殘疾賠償金及被扶養人生活費。訴訟中,經司法鑒定,A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張某傷殘等級為十級。
據介紹,雙方爭議焦點在于,是否應當賠償張某被扶養人生活費。張某認為其因手術不當導致身體機能受損,無法繼續從事體力勞動,家庭收入來源受限,對家庭生活及被扶養人生活水平造成永久影響,A醫院應予賠償。醫院則認為張某的十級傷殘并不影響勞動能力。
最終,法院經審理判決,A醫院賠償張某被扶養人生活費9000余元。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該案主審法官、北京二中院民二庭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趙胤晨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殘疾賠償金的核心功能是財產損害賠償,旨在彌補受害人因勞動能力喪失而導致的未來收入減少。這種收入減少不僅關乎患者個人,更會削弱其家庭的經濟基礎,導致原本依靠受害人扶養的家屬失去生活來源。
因此,法律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的主張,旨在盡可能避免因一人致殘而導致全家陷入貧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是否支持該項主張以及如何計算數額,主要有三個考量要點。
首先要判斷患者勞動能力是否實質受損。需要注意的是,傷殘等級程度并不必然等同于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兩者是“傷得重不重”與“賺錢能力減弱多少”的關系。如果傷殘程度較輕,并不必然影響收入,但存在職業例外。本案中,法院正是考慮到張某從事體力勞動的職業特點,認定手術造成的損害結果對其勞動能力產生了實際影響。
其次需要對被扶養人資格進行嚴格界定。并非所有的近親屬都屬于應當賠償生活費的“被扶養人”,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身份關系”,即屬于負有法律上扶養義務的人員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二是“實際需求”,主要指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人。法院會根據被扶養人的年齡、身體情況以及是否有低保證、殘疾證等證據,判斷其是否真正依賴患者扶養。
最后是被扶養人生活費具體數額的確定。對此,法律已有明確規定,即按照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扶養人數及扶養年限計算。如果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如多個子女),醫院僅賠償患者依法應負擔的部分。
趙胤晨強調,并非所有致殘的醫療糾紛案件均支持被扶養人生活費。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應當注意幾個方面。
對于患者而言,需要提出相應訴訟請求并且提供相應證據。一是證明“勞動能力受損”,特別是傷殘等級低的患者,應當結合年齡、個人條件、傷殘部位影響、醫療依賴情況、職業情況與工作能力、收入來源、致殘前后收入流水等情況,全面系統地提出證據,便于法院綜合評估。
二是證明“扶養的必要性”,近親屬通常容易確定,主要應證明其喪失勞動能力且無其他收入來源,依賴患者生活;若患者主張其他扶養人因殘疾、重病等特殊情況無力履行扶養義務,其實際承擔的扶養份額高于法定份額的,應當就此承擔舉證責任,以便法院結合全案事實綜合認定。
對于醫療機構而言,應當妥善履行診療義務,盡到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職責,從源頭防范醫療損害發生。若發生致殘類醫療損害糾紛,醫療機構應積極配合調查,及時提供完整病歷資料,主動參與協商或者調解。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顏京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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