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5月,李某某駕駛小型汽車停駛后開車門時,與劉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劉某某受傷、車輛損壞。經交警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2025年11月,劉某某以李某某、某保險公司為被告,向廣饒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賠償其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共計26萬余元。
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劉某某合理損失,但認為劉某某的被扶養人系其成年子女,雖負有重傷,但其已獲得其他侵權主體賠付的殘疾賠償金,系有穩定生活來源,故對劉某某主張的被扶養人生活費3萬余元持有異議。
法官經審理查明,劉某某因本案事故致十級傷殘;劉某系劉某某之子,于劉某某定殘之日年滿36周歲。2008年,劉某遭遇重大交通事故,被評定為二級傷殘及完全護理依賴,獲賠各項費用50余萬元。因劉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由劉某某照顧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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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廣饒法院最終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責任限額內賠償劉某某各項損失19萬余元,其中被扶養人生活費3萬余元。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本案中,劉某雖為成年人,但其自2008年因交通事故致二級傷殘后,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及生活來源,劉某某作為其母,對其負有法定扶養義務。雖劉某已于其他侵權主體處獲賠殘疾賠償金等費用,但該款項具有明確的人身專屬性和補償其特定損失的性質,故不能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穩定生活來源;本案所涉被扶養人生活費與前述侵權人的賠償義務,系基于不同侵權行為、不同受害主體、不同損害結果產生的各自獨立的賠償請求權,不能產生免除某保險公司所負賠償義務的法律后果,故保險公司仍應賠償劉某某因本案事故產生的被扶養人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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