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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觀評論
近期,“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商標侵權案引發社會廣泛討論。案件本身是否構成侵權,法律行業從業者各有看法。對于案件本身的探討固然重要,但另一個問題或許更值得深思:對這樣一件看似普通的商標維權行為,為何會引起強烈關注,我們擔心的又是什么?
先說最核心的商標法原理:商標越獨特(顯著性越強),其占用的公共語言資源越小,商標的保護范圍通常越大。例如,“海爾”這種沒有原本意義、完全由商標權人創造的詞語,在其他情境下通常不會使用,因此一旦有其他人使用,很容易被認定為侵權。而“遇見小面”商標由“遇見”這一通用詞匯與“小面”這一食物類型組合形成,這兩個詞語本身(包括其諧音)屬于在商業環境下經常被使用的詞語,因此認定侵權需要適用更高的標準。
涉案商戶使用 “渝見小面”標識,“渝”指代重慶小面這一食物的地域特色。“渝見”與“遇見”雖然讀音較為相似,但含義有所不同。“渝見小面”是否構成侵權并無標準答案,法官審理時也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間。但相較于一般商標而言,認定“渝見小面”構成侵權時應更為嚴格,商標權人在發起維權行動時也應更加審慎。
另外,“遇見”和“小面”本身是通用詞匯,商標權人已經因此占據了更多的公共語言資源,在他人經營行為與其商標產生沖突時,應當審慎判斷他人的使用,究竟是基于對公共資源的使用,還是對合法商標權的侵害。
進行商標維權的核心目的在于防止故意仿冒牟利、損害商譽、搭便車等行為,以維護市場秩序。作為上市公司、大型商事主體的商標權人,當維權行動面對的是小微經營者時,應進一步提高審慎義務。商標法保護的是品牌商譽與市場秩序,而非賦予權利人對通用詞匯的壟斷權。因此,對無損害、無惡意的小微經營行為,即使客觀上與商標本身產生沖突,也應給予一定的容忍度。
“渝見小面”作為一家街邊小店,門店面積小、價格親民、客源僅限周邊居民,其經營范圍、消費人群和全國連鎖的“遇見小面”有明顯區分,難言對“遇見小面”造成實質損害,也很難對品牌口碑造成負面影響。即便“遇見小面”擔心對方的長期使用會弱化自身商標辨識度,也可以采取先溝通、要求小店調整招牌或更改字號等更溫和的方式,而非直接采取要求賠償、提起訴訟等強硬手段。
此外,本案也凸顯了商標維權中強弱失衡的問題。大企業的批量維權大多走風險代理,前期不用花費任何律師費,即便敗訴,僅需承擔少量案件受理費,維權成本近乎為零。而即使過度維權,也很少會被認定為惡意訴訟,法律風險極低。反觀普通商戶,本就利潤微薄,一旦被起訴,應訴時間成本、律師代理費、訴訟風險及潛在賠償責任,足以成為壓垮經營的負擔,小微企業在面對頭部企業訴訟時天然處于弱勢地位。商標制度不應成為大企業恃強凌弱的制度工具,具備市場優勢的商標權人,應當承擔與之匹配的社會責任,克制無必要的訴訟維權,避免利用制度優勢擠壓小微商戶的生存空間。
談到批量維權,目前還有一種令人擔心的現象:部分主體已出現將商標作為牟利工具、將維權作為經營業務的傾向,這偏離了商標法鼓勵正當經營、規制不正當競爭的立法初衷。法律不禁止集中打擊大規模惡意仿冒、刻意蹭熱度牟利的商家,這類批量維權合情合理。可如果盯上毫無仿冒牟利心思、也未造成實質損害的小攤販,以起訴施壓、強制收取許可費為主要方式追責,則本質上更像是利用制度漏洞壟斷公共語言資源、獲取超額收益,具備權利濫用的嫌疑。
商標專用權從來不是不受約束的絕對權利,行使權利應牢記權利邊界與善意底線。大型企業進行商業維權時,應注意區分小微商戶的行為性質,對于獨特性較弱的商標更應謹慎維權,起訴追責應建立在對方主觀刻意侵權、確實造成消費者混淆、帶來實質性損失的基礎上,避免一刀切式的維權擠壓小微商戶本就不多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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