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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港股連鎖品牌遇見小面起訴河南南陽夫妻面館“渝見小面”引爆全網:一碗售價8元的重慶小面,店家被索賠7000-8000元,老板娘哭訴需賣千碗面才能填平賠償,輿論迅速發酵。事件三天內完成起訴、撤訴、創始人公開致歉、無償轉讓商標全套反轉。很多網友直觀認為大品牌“以大欺小”,8元夫妻店被索賠8千,“遇見”訴“渝見”到底算不算商標侵權?從商標法專業角度,不能僅憑情緒下結論,我們結合法條逐層拆解本案侵權認定核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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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明確:未經許可,在相同服務上使用近似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才構成商標侵權。最高法商標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商標近似判斷三原則:以普通消費者一般注意力、隔離比對、綜合字形讀音含義、結合商標知名度判斷,不能僅讀音相近直接認定近似。
1. 字形、核心字義存在本質區分:遇見小面核心識別字為“遇”,表相逢;渝見小面核心字為“渝”,是重慶法定行政區劃簡稱,指向地域屬性。二者字形完全不同,文字核心含義無關聯。
2. “小面”屬于餐飲行業通用名稱,不具備商標獨占保護效力,任何經營重慶小面的商戶,均可合理使用該詞匯。
3. 混淆可能性極低:渝見小面經營者為重慶本地人,取名意在標注家鄉風味;門店僅在南陽本地經營,當地無遇見小面線下門店,裝潢、定價、客群完全區分,普通食客不會誤認二者存在品牌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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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通用名稱、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本案中“渝”是公共地域詞匯,并非遇見小面獨創臆造詞;店家使用“渝見”是客觀描述產品地域來源,不存在攀附知名品牌商譽的主觀惡意,完全符合正當使用法定抗辯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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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門店取名優先檢索商標庫,避開知名品牌獨創核心文字;若使用地名、品類通用詞,留存經營初衷證據(經營者籍貫、主營地域風味證明)。
2. 收到商標起訴傳票不必恐慌,重點收集門店經營區域、裝修風格、定價差異證據,主張正當使用抗辯。
3. 切勿未經協商直接高額和解,可委托律師梳理不侵權事實,提交答辯意見降低賠償甚至駁回原告訴請。
知識產權保護的初衷是鼓勵創新,而非利用公共詞匯向底層小微商戶逐利。法律既保護品牌合法商標權,也劃定權利行使邊界,平衡大企業與個體經營者的生存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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