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孫蘇皖)早上醫院為患者劉某書寫了“出院小結”,兩個多小時后劉某走出病房在醫院大門處逗留,后又自行返回病房,下午醫護人員發現劉某暈倒,劉某搶救無效于次日身亡。醫院認為劉某是“出院”,而不是“走出醫院”,拒絕為劉某的死亡擔責。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醫院承擔10%賠償責任,向劉某家屬賠償11.8萬余元。近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布該案二審判決書,駁回醫院上訴,維持原判。
2022年9月12日,劉某前往天津某醫院住院治療。9月15日,醫院對劉某的診斷為患有腦梗塞、缺血性心臟病、原發性高血壓等多種疾病。9月15日10時39分,劉某走出病房在醫院大門處逗留,12時15分,劉某自行返回病房,14時13分,醫護人員發現劉某暈倒并打急救電話120送往另一醫院。
2022年9月16日下午,劉某因搶救無效死亡。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劉某為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猝死。劉某兒子認為醫院應承擔相應責任,遂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22萬余元。醫院則認為劉某已“出院”,拒絕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死者劉某與涉事醫院形成了醫療服務關系,涉事醫院作為醫療機構應當為患者提供合理的診療服務。本案經天津某鑒定機構鑒定,認定涉事醫院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與劉某死亡的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是導致損害后果的輕微原因。
關于涉事醫院提出的劉某已出院的答辯意見,根據鑒定報告中對涉事醫院9月15日診療行為的認定“醫方于2022年9月15日8時書寫了‘出院小結’,但審核醫方醫囑單未見‘辦理出院’內容,故以現有材料無法認定劉某2022年9月15日14:15已為出院狀態。”“而2022年9月15日被鑒定人劉某來回出入病房醫方并未予以干預,且醫方對發病確切時間無具體記錄,認為醫方對住院病人管理不到位,存在過錯”。一審法院酌情認定醫院應按照10%的過錯責任比例向劉某兒子承擔賠償責任,賠償11.8萬余元。
醫院堅持認為劉某是“出院”,而不是“走出醫院”,于是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出院小結”上記載出院時間為9月15日8時,但在之后醫院又出具臨時醫囑,并進行其他相關診療行為,且審核醫方醫囑單未見“辦理出院”內容,故不足以證實劉某已經出院。2026年3月3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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