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付同杰團隊代理的安德阿鏌有限公司(“安德阿鏌公司”)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三人嘉樂寶(遠東)有限公司(“嘉樂寶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審理,以全面勝訴告終。本案具有里程碑式意義:系“UNDER ARMOUR”商標在中國行政訴訟程序中首次被正式認定為馳名商標,保護范圍成功跨越三大尼斯分類類別,延伸至第34類“香煙、香煙盒”及第32類“啤酒、果汁”等商品,充分彰顯了鑄成律師事務所在馳名商標認定與跨類保護領域的深厚專業積累。
01、案件背景
(一)涉案商標
南通市港閘區華盛紅木家具廠(“原注冊人”)于2019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提出第37063813號、第37068004號兩枚商標的注冊申請,分別指定使用于第34類“香煙、香煙盒、雪茄煙盒”等商品及第32類“啤酒、果汁、瓶裝水”等商品。
上述兩枚訴爭商標均由“UNDER ARMOUR”字母標識與“鎧甲騎軍”中文文字組合構成,其核心識別元素“UNDER ARMOUR”與安德阿鏌公司在先注冊的第3463214號“UNDER ARMOUR”商標在字母構成、呼叫方式及整體視覺效果上高度近似,足以使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誤認為其與安德阿鏌公司之間存在特定關聯。
(二)引證商標的知名度
安德阿鏌公司系全球領先的專業體育用品企業,旗下“UNDER ARMOUR”品牌在全球運動裝備市場享有極高聲譽。其第3463214號“UNDER ARMOUR”商標于2005年2月14日注冊,核定使用于第25類“服裝、襯衫、帽、T恤衫”等商品。經過多年深耕與持續投入,該商標已在中國市場積累了極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在相關公眾中形成了穩固的品牌認知與強烈的市場聯想,完全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關于馳名商標認定的各項標準。
(三)轉讓行為
2023年7月20日,涉案兩枚訴爭商標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轉讓至本案第三人名下。經查,該兩枚商標在轉讓后并未投入實際商業使用,至今仍處于閑置狀態。第三人作為商事主體,在受讓前應當知曉涉案商標在相關市場中已經具有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在此情況下,第三人仍予以受讓,且受讓后未進行任何實質性的商業使用,形成了對商標資源的占用,不僅與商標制度的基本功能相悖,同時還限制了相關公眾對商標資源的合理利用,對商標注冊秩序和市場競爭環境產生了負面影響。
(四)無效宣告請求及被訴裁定
為維護馳名商標專用權及品牌核心利益,有效防范品牌顯著性遭受淡化與商譽損害,安德阿鏌公司于2024年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無效宣告請求,主張涉案兩枚訴爭商標的注冊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復制、摹仿馳名商標)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之規定。然而,2025年4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被訴裁定,認定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維持兩枚訴爭商標的注冊。
(五)提起行政訴訟
安德阿鏌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委托北京市鑄成律師事務所,由付同杰、羅洋、崔彥博律師組成專項代理團隊,于2025年6月11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于2025年9月9日受理本案,并于2025年11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
庭審中,代理律師團隊緊扣三大核心爭議焦點——“UNDER ARMOUR”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訴爭商標是否構成對馳名商標的復制與摹仿、訴爭商標注冊是否采用不正當手段——充分闡述代理意見,提交完整證據鏈,并對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抗辯立場逐一精準駁斥。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全面采信我方代理意見,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兩枚訴爭商標分別作出的被訴裁定(商評字[2025]第131847號、商評字[2025]第131845號),并判令其重新作出無效宣告審查裁定。各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我方代理工作取得全面勝訴。
02、典型意義與核心論證路徑
在商標授權確權行政糾紛領域,馳名商標認定、跨類保護適用與惡意注冊認定,歷來是此類案件的核心爭議焦點,亦是決定勝負走向的關鍵變量。本案作為“首次認馳+跨類保護+惡意認定”三位一體的典型案例,三大要點相互關聯、層層遞進,共同構成勝訴的核心邏輯體系,對行業內同類案件的辦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一)馳名商標認定:勝訴的核心前提
“UNDER ARMOUR”具備較強的商標顯著性與固有識別力,為主張馳名商標認定奠定了先天優勢。代理律師團隊結合《商標法》第十四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從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市場占有率、廣告宣傳的規模與地域范圍、行業認可度及相關公眾的知曉程度等多個維度,系統構建了完整、扎實的證據鏈,全面證明“UNDER ARMOUR”商標在第25類服裝商品上已形成高度知名度與穩定市場認知,成功推動法院認定該商標構成馳名商標。
值得特別指出的是,本案系“UNDER ARMOUR”商標在中國行政訴訟程序中首次被明確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重要的先例價值,亦為后續跨類保護的實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法定前提。
(二)商品關聯性論證:跨類保護的關鍵路徑
依照《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第34類香煙、第32類飲料商品,與“UNDER ARMOUR”馳名商標核定使用的第25類服裝商品分屬不同類別,并不構成類似商品,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在形式上存在相當阻力。
對此,代理律師團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重點論證:馳名商標的跨類保護應綜合考量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與知名程度、商標標志的近似程度、商品關聯程度及相關公眾的重合程度等實質因素,不應機械拘泥于《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的既有分類框架。
就本案具體情形而言,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香煙、飲料與“UNDER ARMOUR”核定使用的服裝同屬日常消費領域,目標消費群體高度重疊,相關公眾范圍廣泛交叉。訴爭商標的實際使用,足以令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UNDER ARMOUR”馳名商標存在特定關聯,進而導致馳名商標顯著性遭受淡化、品牌商譽受到損害。上述論證路徑最終獲得法院采信,成功突破類別壁壘,實現了馳名商標的跨類全面保護。
(三)惡意注冊認定:強化勝訴的有力支撐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的行為,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引證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時,訴爭商標申請人或受讓人若無正當理由仍堅持受讓訴爭商標,司法實踐中可推定其具有主觀惡意。
代理律師團隊通過全面梳理原注冊人及嘉樂寶公司的商標注冊歷史檔案,查實其存在大規模復制、搶注他人知名品牌商標的慣常行為;結合嘉樂寶公司明知“UNDER ARMOUR”商標知名度仍堅持受讓訴爭商標的客觀事實,完整構建了邏輯嚴密的惡意認定閉環,有力論證訴爭商標的注冊行為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進一步夯實了我方的勝訴基礎。
03、案件總結
綜觀本案,代理律師團隊立足核心爭議焦點,精準援引法律規定與司法解釋,充分運用類案同判原則與審查一致原則,通過嚴密的證據梳理、嚴謹的法律論證與精準的庭審對抗,有效駁斥了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辯立場,最終推動法院全面支持我方訴訟請求,案件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圓滿收官。
本案的勝訴具有三個層面的典型意義:
對于當事人而言,本案實現了“UNDER ARMOUR”商標在中國行政訴訟程序中的首次認馳,成功撤銷錯誤行政裁定,為訴爭商標最終被宣告無效奠定了堅實基礎,有效防范了品牌顯著性淡化與商譽損害風險,進一步鞏固了安德阿鏌公司在中國及全球體育用品市場的品牌競爭優勢。
對于行業而言,本案明確了“首次認馳+跨類保護+惡意認定”的裁判邏輯框架,對惡意囤積、搶注知名商標的市場投機行為形成有力震懾,有助于規范商標注冊秩序,為業內同類權利人維權提供了極具參考價值的實操范例。
對于司法實踐而言,本案進一步強化了馳名商標的司法保護力度,明確商品關聯性的判斷不應機械套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而應結合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相關公眾認知等實質因素綜合考量,為構建公平、公正、有序的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體系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實踐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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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付同杰羅洋崔彥博鑄成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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