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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偉這輩子最后悔的事,是當了兵。
如果不去當兵,他就不會認識王勝,不會在退伍后接到那通電話,不會在24歲那年被戴上手銬,更不會在監獄里度過人生最寶貴的十八年。
他的父親李廣財后來在申訴材料里寫道:當初送兒子去當兵,是想讓他鍛煉鍛煉,改一改膽小怕事的性格。結果不但沒改,還搭進去一輩子。
一、24歲的李偉,正準備結婚
李偉確實膽子小。
內蒙古阿榮旗的農村,殺豬殺雞他都躲著走。初中畢業送去部隊,新兵連結束就被分到后勤保障部隊——身體素質一般,性格又內向,不適合去一線。但他在后勤干得不錯,得過優秀士兵。2001年退伍,他留在天津,給一家食品公司的董事長開車,收入可觀,交了女朋友,準備年底結婚。
一切都往好的方向走。
直到2006年4月18日。
那天他在公司被帶走了。抓他的是天津市公安局刑警大案隊。銬上之后,五六個人圍上來打。一個辦案人員告訴他:“就是因為你們,我們死了一個人。”
李偉不知道他在說什么。他只知道自己沒殺人。
接下來發生的事,像一場醒不過來的噩夢。辦案人員出去吃飯,回來時酒氣沖天。然后就是電棍、橡膠棍、老虎凳,頭盔扣在頭上用棒球棍砸,塑料袋蒙住頭,竹簽扎手指甲,電棍戳下體。從晚上七點到凌晨四點,九個多小時。
他后來被送到天津市第一看守所。預審員吳某梁和謝某剛接手。他把真實經過告訴他們,他們不信,說他講故事。他給他們看身上的傷,他們說:“你說刑警弄的,就是刑警弄的?我看是你自己弄的吧。”
預審員告訴他:“你們的案子是武爺督辦的。武爺交代了,不是你干的也是你干的。”
武爺叫武長順,當時是天津市公安局局長、市委政法委副書記,后來被判了死緩。這是后話。
李偉扛不住了。他按照王勝教他的,供了自己捅了被害人一刀——大腿。
但尸檢報告顯示,被害人腿上根本沒有傷。
二、100天的秘密
這個案子里有兩個人。李偉。王勝。
王勝是李偉的戰友,內蒙古同鄉,同年入伍。王勝身體素質極好,全旅大比武的尖子,三四個人近不了身。退伍后在天津做生意。
2006年1月7日凌晨,王勝殺了一個叫樊某坤的人。殺人之后,他把李偉騙到現場。李偉到的時候,只看到一具尸體躺在墻邊。
王勝說:“人已經死了,你幫我把尸體運走。你要是不幫,我被抓了就說人是你殺的。你了解我,你家情況我也知道。”
李偉不是王勝的對手。他很清楚這一點。他幫王勝把尸體抬上車,開車去了河北興隆縣的山里。王勝用汽油把尸體燒了。
燒完尸體,王勝讓他把車開到山上燒掉。李偉怕王勝連他一起滅口,調頭往天津方向跑。車沒油了,被王勝追上。王勝在路邊燒了車,說:“只要我安全離開天津,這事跟你沒關系。你要是報案,我就殺你全家。”
李偉沒報案,也沒跑。他繼續上班,直到4月18日被抓。
王勝被抓得更早。1月8日,他在吉林通化敲詐被害人親屬50萬時落網。押解途中他逃跑,一名追捕的刑警犧牲。
從1月8日到4月18日,100天。這100天里,王勝的口供一直是:人是我殺的,一個人干的。
4月18日李偉被抓。4月27日,王勝翻供了。他說李偉是主犯。
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后來的復查通知書承認了這個時間線。但他們沒有追問一個簡單的問題:如果李偉真是共犯,王勝為什么要在100天里一個人扛著?
他是活雷鋒嗎?
答案很簡單。王勝知道,只要李偉在外面,他就有可能翻案。把李偉拉進來,變成“共同犯罪”,兩個人互相咬,誰也說不清。這是活命的唯一機會。
三、兩份口供,一份判決
一審判決依據的核心“證據”,就是這兩份互相矛盾的口供。
沒有目擊證人——現場是否有打斗,無人證實。
沒有兇器上的指紋——現場提取的刀片沒檢出任何人的DNA。
沒有李偉身上的血跡——他的衣服、車輛、身上都干干凈凈。
沒有第一案發現場的勘查筆錄——卷宗里只有焚尸現場的記錄,沒有公路轉盤附近的足跡和搏斗痕跡。
沒有DNA比對——無法證明李偉接觸過被害人。
央視《紀事》欄目2006年10月對本案的專題報道中,有一句話極為關鍵:“由于大部分現場證據已被焚毀,嫌疑人口供就成為厘清案情的關鍵。”
翻譯一下:因為沒證據,所以只能靠口供。因為只能靠口供,所以必須拿下口供。
報道還提到:吳某梁作為負責這起案件的預審員,“任務就是拿下口供”。
李偉正是他“拿下”的對象。審訊錄像里,吳某梁說:“這個事情,是你跟王勝共同做的。”李偉說:“我不知道不知情的情況下,像你以前說的預謀,根本不存在那種現象,不存在!”吳某梁說:“這不叫打,這不叫打,這叫認定。”
翻譯一下:我說你是共犯,你就是共犯。這不是“打”上去的罪名,這是“認定”。
李偉說,槍斃了也不能整天那個啥對嗎?我想開了,對嘛,一天掛號一個鏈,死了當一槍完事。
“那個啥”就是被打、被電。“一天掛號一個鏈”,就是被吊起來打。
二審辯護律師的辯護詞說得很直接:“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李偉共同實施搶劫、殺人的證據不足。”
但二審還是維持了原判。
李偉被判死緩。王勝被執行死刑。
四、尸檢報告不會說謊
翻看這個案子的卷宗時,最刺痛我的不是判決本身,而是被害人尸體檢驗報告里的一句話:
“頸前部有一橫形切割創口,21乘7厘米,深達頸椎前緣,氣管及食管在會咽部斷離,創緣整齊。”
21乘7厘米。深達頸椎前緣。氣管食管全部斷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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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李偉的截圖
這么大的傷口,得多大的力量才能造成?一個人被割成這樣,還能“受傷后下車就跑”嗎?
但王勝的口供里說:李偉往被害人脖子上“劃”了一刀,被害人“受傷后下車就跑”。
李偉的口供里說:自己捅了被害人“腿部”一刀。
兩條口供,都跟尸檢報告對不上。一個說“劃”——尸檢是“切割”。一個說捅腿——腿上根本沒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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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李偉的截圖
然而,一審判決書的結論是:“二被告人在偵查機關供述對被害人實施加害時使用的兇器、捅刺的部位與尸體檢驗報告證實的情況一致。”
一個說“捅了腿”、尸檢報告卻顯示腿部無傷的供述,跟尸檢報告哪里一致了?一個說“劃了脖子”、被害人還能跑,跟氣管食管全部斷離的尸檢結果哪里一致了?
如果這都能叫“一致”,那就沒有“不一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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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李偉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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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李偉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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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李偉的截圖
五、二十年的等待
李偉的父親李廣財在申訴材料里寫道:“我這輩子最大的錯誤就是送李偉去當兵,不去當兵就不會認識王勝,李偉也不會遭到王勝的陷害,是我害了孩子。要是不被陷害入獄,孩子的人生有太多的可能性,即使不能大富大貴,起碼也是一個孩子的父親了。”
李偉在監獄里寫給律師的信中說,刑訊逼供留下的后遺癥每天都在折磨他,“伸冤是我唯一活下去的理由”。
同監室的邢某濤出獄后寫了證言:李偉雙手都是傷,指甲都被竹簽扎過,感染了。另一個同監室的劉某軍也證明:李偉頸椎骨折,雙手指甲有空洞,真菌感染。劉某軍是監區的技術總監,說他親眼看到李偉長期吃藥。
這些證言寄給了法院。法院的回應是:李偉的有罪供述是偵查機關在全程錄像的情況下取得的。
但李偉被提審了無數次,每次幾個小時。庭審中播放的錄像只有五分鐘。
2020年12月17日,天津高院再審宣判了一個叫楊松發的人無罪。楊松發因故意殺人被判死緩,坐了十六年冤獄。楊松發的律師是我和趙德芳。這個案子改判的核心理由是:缺乏直接證明作案的客觀性證據,有罪供述與證人證言、尸檢報告存在諸多矛盾,指認現場的錄像有重大瑕疵。
楊松發案宣判八天后,李偉的父親找到我和趙德芳,出于同情,加上申訴人家庭條件不好,簽了免費代理協議。2022年1月,我們向最高法提交了申訴材料。
楊松發等到了正義。李偉還在等。
天津市高院駁回李偉申訴的理由是“在案證據形成證據鎖鏈”。一個沒有現場勘查、沒有目擊證人、沒有兇器鑒定、沒有血跡比對、只有兩份互相矛盾口供的案件,有什么“證據鎖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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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錯的就應該改
2006年,李偉24歲。2026年,他44歲。他在監獄里度過了自己的整個青年時代。
李偉的父親已經老了。他在信里說,自己文化不高,有太多感謝的話想說,又不知道怎么表達。他只希望我和趙律師有時間去內蒙玩,“到時給你們殺豬宰羊”。
這是一個父親能想到的最樸素的感謝方式。他六十多歲了,還在為兒子的案子奔波。十八年來,他寫了多少封信,跑了多少趟,沒人說得清。
李偉在監獄里,他在外面。兩個人都在等。
2026年6月19日,李偉的弟弟李勇給中央第十巡視組寄信反映冤情。
我不確定這個案子最終會不會像楊松發一樣被糾正。我只知道,一個靠刑訊逼供和互相矛盾的口供定罪的案子,無論過去多少年,它都是錯的。
錯的就應該改。哪怕已經二十年了。
(“大時代下小人物”系列文章,作為一位學者客觀記錄法治進程的見證。若你或你家人有類似的經歷,也可以聯系我,提供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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