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中院公布一案例。市民譚女士在小區散步時被大王椰樹落葉砸中背部,導致胸椎、腰椎骨折,構成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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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譚某認為物業公司長期疏于管理,致使事故發生,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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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則主張樹葉脫落屬于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且公司在事發前已采取了防護措施,設置過錐桶和警戒線,已盡到了管理義務,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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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物業公司提交了五張照片,顯示其在樹木上張貼了警示,并設置了錐桶和警戒線。然而照片拍攝的時間是4、5月,事發時在6月,鑒于錐桶和警戒線的可移動性,無法認定事發時防護措施仍然在位且能有效警示行人。且作為監控管理者,物業公司未能提供事發時的監控錄像或其他證據證明其已盡到管理義務,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醫療費、護理費、鑒定費和殘疾賠償金等共計4萬余元。
來源:都市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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