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強化毒品案件法律監督 依法從嚴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云南省檢察機關辦理的付某兵、孫某運輸毒品案入選。付某兵駕車運毒將近87000克,檢察機關抗訴后改判死刑。
2023年10月3日,付某兵駕駛大客車從云南省昆明市到達云南省德宏州瑞麗市接取孫某交付的毒品。次日,付某兵駕駛該大客車將毒品從瑞麗運輸至昆明時,在昆明西收費站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場從其駕駛的大客車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66190.23克,含量為14.27%至14.88%。
檢察機關受理審查起訴時發現,付某兵9月曾駕車去過湖北,存在大型客車長途空載往返、異常大額收入等疑點,鎖定付某兵可能涉及重大毒品犯罪線索,遂引導偵查機關赴湖北開展偵查,調取資金交易明細、通話記錄、車輛行程軌跡、沿途監控等證據。經查實,2023年9月6日,被告人付某兵曾駕駛大客車從云南省昆明市運輸毒品至湖北省武漢市交給趙某、趙某林(均另案處理)。2023年10月11日,趙某、趙某林在販賣該批毒品時被湖北省公安機關抓獲,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0775.94克,含量為15.40%至15.67%。
2024年4月3日,昆明市檢察院以付某兵、孫某犯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6月21日,昆明市中級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付某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孫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然而,該判決對檢察機關指控付某兵運輸毒品到武漢的犯罪事實未予認定。昆明市檢察院以一審判決未認定被告人付某兵于2023年9月6日運輸毒品至武漢的犯罪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于2024年7月9日提出抗訴。云南省檢察院支持抗訴。
2025年1月17日,云南省高級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改判付某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付某兵死刑。
來源:檢察日報正義網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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