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島膠州惡性事件引眾怒!酒駕男兩次開車沖撞殘疾人并毆打,受害者報警一月拿不到案件回執
新聞出處:華商報大風新聞、網易新聞、黃河新聞網,2026年6月22日公開深度報道
一、事件完整詳細經過
1. 當事人基礎信息
受害人徐某,33歲,山東青島膠州市居民,腦梗后遺癥,持有四級肢體殘疾人證,身體行動存在先天不便;案件發生地為膠州市某居民小區內部道路,屬于公共場所。
涉事男子身份暫未完整公開,事發當晚飲酒駕車。
2. 事發時間:2026年5月16日23時16分
徐某駕車在小區內低速行駛,后方涉事車輛持續尾隨并隔空辱罵。徐某停車上前交涉,當場聞到對方濃烈酒味,明確告知要撥打122舉報酒駕。
涉事男子聽聞要報警,先倒車企圖逃離,隨即調轉車頭連續兩次猛踩油門加速沖撞徐某,受害人及時躲閃才未被撞倒;沖突轉入監控盲區后,男子掙脫同行女性勸阻,上前多次揮拳毆打徐某,還放出報復性狠話。
3. 報警與部門分工處置
徐某當晚同時撥打110(治安人身侵害)、122(酒駕)雙報警:
? 交警部門到場酒精呼氣檢測,涉事司機血液酒精含量55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交警已單獨作出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駕車沖撞人身、徒手毆打殘疾人、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由膠州市公安局中云派出所管轄處置。
4. 核心爭議:報警超1個月拒不出具受案回執
從5月16日報警至6月22日媒體曝光,長達一個多月時間里,受害人多次前往派出所、電話催促辦案民警,始終未拿到法定《受案回執》,既不立案偵查,也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受害人自行書面提交索要回執申請書,派出所依舊無書面答復;媒體介入聯系派出所核實,辦案單位僅口頭承諾回電,全程未公開案件進展、受理狀態。
二、涉事男子違法犯罪適用法條(酒駕、故意沖撞、毆打他人)
(一)酒駕行政處罰(交警已執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本案駕駛人酒駕已被行政拘留、吊銷駕照。
(二)駕車故意沖撞+毆打殘疾人(治安/刑事雙層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公共秩序,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公共場所酒后駕車沖撞特定人員、暴力毆打殘疾人,屬于典型情節惡劣尋釁滋事,即便未造成重傷,也符合刑事立案標準。
2.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
兩次駕車撞擊屬于故意傷害預備/實行行為,后續徒手毆打若造成受害人輕微傷、輕傷,可單獨以故意傷害罪追責;駕車撞擊具有高度人身危險性,從重處罰。
3.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毆打殘疾人屬于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三、大白話通俗普法
1. 小區內部道路同樣適用道路交通法規與治安管理法律,酒后開車不光扣分拘留,借著酒勁開車撞人,絕對不是簡單口角糾紛,屬于暴力危害人身安全;
2. 只要撥打110報警,警方必須當場登記、出具受案回執,回執是報警唯一法定憑證,不管最后立案還是不立案,都要給書面文書,拖著不給屬于程序違法;
3. 專門毆打殘疾人、弱勢群體,法律明確從重處罰,不能以“雙方吵架互毆”簡單定性;開車兩次蓄意撞人,主觀惡意極強,遠超普通打架斗毆,大概率涉嫌刑事犯罪;
4. 交警只管酒駕罰單、拘留,打人、開車威脅人身安全歸派出所管,兩個部門各司其職,不能只處理酒駕、放任人身暴力案件擱置。
四、派出所拒不出具回執監管追責+民警公職人員追責(完整法條)
(一)程序違法硬性法律依據
1.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1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登記表和受案回執,并將受案回執交報案人。
2.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61條: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出具受案回執。
硬性規定:只要接警就必須給回執,不立案也要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無理由拒絕出具屬于行政不作為。
(二)對辦案民警、派出所負責人行政處分/紀律追責法條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十九條
公職人員玩忽職守、貽誤工作,不作為慢作為,造成群眾利益受損、不良社會影響,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情節較重降級、撤職。辦案民警、派出所分管領導拒不履行法定辦案程序,適用本條政務處分。
2.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六條
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對報案不予受理、不出具法定文書,屬于明確執法過錯,對直接辦案民警、部門負責人追責,可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調離執法崗位。
3.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
人民警察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義務,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群眾多次索要法定文書仍長期拖延不作為,屬于典型不履行法定職責。
(三)受害人維權監督渠道(追責路徑)
1. 向膠州市公安局督察大隊、法制大隊投訴派出所程序違法,責令限期補開受案回執;
2. 向膠州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檢察院可依法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強制責令立案;
3. 撥打12389公安民警違紀舉報熱線、12345政務熱線投訴辦案單位不作為;
4. 就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起訴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受理案件職責。
五、案件總結警示
普通酒駕只是交通違法,但借著酒勁開車沖撞他人、暴力毆打殘疾人,已經升級為惡性人身侵害案件。公安部門分工不能割裂處置,酒駕處罰完畢不等于人身暴力案件可以擱置。
派出所長期拒不出具受案回執,剝奪當事人法定維權憑證,屬于典型程序不作為,不僅要依法嚴查打人男子的違法犯罪行為,同時必須倒查辦案民警執法履職問題,對拖延辦案、漠視群眾訴求的相關人員啟動內部追責,保障殘疾人弱勢群體人身安全與合法報案權利。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