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康某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案
——多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巨大,罪行極其嚴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康某凡,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無業。
2017年,被告人康某凡從云南省偷渡至緬甸國撣邦第二特區(佤邦)邦康市,后長期從緬甸向中國境內販賣毒品。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康某凡將毒品運輸入境后,以郵寄方式運送并銷往河南、山東、陜西、重慶、安徽等地,共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61453.37克、甲基苯丙胺(冰毒)1320.77克、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2749.41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康某凡非法走私、販賣、運輸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劑,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康某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銷往多個省市,社會危害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然康某凡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足以從輕處罰。據此,對康某凡以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康某凡已被依法執行死刑。
三、典型意義
通過郵遞等非接觸方式運輸、販賣毒品是近年來出現的毒品犯罪新型手段,隱蔽性更強,查獲難度大。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依法嚴懲嚴重毒品犯罪,尤其是對大宗、跨境、源頭性毒品犯罪加大打擊力度,對于毒梟、職業毒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觀惡性深的毒品犯罪分子,罪行極其嚴重的,堅決依法判處死刑。本案被告人康某凡系源頭性犯罪,作案手段隱蔽,多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擴散范圍廣,法院依法對康某凡判處死刑,體現了對毒品犯罪依法嚴懲的堅定立場。
案例2
武某、曾某展、魯某明販賣毒品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依法從重處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男,1990年10月26日出生,國家工作人員。
被告人曾某展,男,2003年10月28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魯某明,男,1985年2月1日出生,經商人員。
2024年1月,被告人魯某明介紹被告人曾某展給被告人武某認識后,魯某明提議由武某出資,曾某展尋找購買渠道聯系上家購買依托咪酯煙彈。2024年2月1日至4月9日,曾某展、武某、魯某明共謀多次從江西省豐城市等地購買依托咪酯煙彈412顆并進行銷售,其中,魯某明介紹甲某(未成年人,已另案判刑)為武某銷售依托咪酯煙彈,曾某展將部分煙彈銷售給乙某(未成年人)。
2024年4月10日上午,武某和曾某展到達江西省南昌市,以2.4萬元的價格購買100顆依托咪酯煙彈。隨后買家聯系曾某展以每顆700元的價格購買10顆依托咪酯煙彈,約定在河南省信陽市交易。當天21時許,武某和曾某展在信陽市被民警當場抓獲,并從武某攜帶的黑色手提包內搜查出98顆煙彈,提取出電子煙油105.41g,從中檢出依托咪酯成分。
另查明,2024年2月左右,曾某展曾伙同田某(已另案判刑)販賣依托咪酯煙彈數十顆。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武某明知依托咪酯系國家管控的第二類精神藥品,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購買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彈進行販賣;被告人曾某展事前與武某商議販賣依托咪酯煙彈牟利,并負責聯系上家和下家,參與毒品購買、販賣;被告人魯某明明知武某為牟利而販賣依托咪酯煙彈,仍介紹曾某展幫助武某聯系購買煙彈并提供車輛,還介紹下家協助銷售,三被告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武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曾某展系積極參加者,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魯某明起次要和輔助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武某和曾某展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當庭表示自愿認罪,系初犯,可以從輕處罰。魯某明曾因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系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武某作案時系國家工作人員,且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曾某展向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均應當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武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曾某展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三萬元;對被告人魯某明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三、典型意義
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依法從重處罰。本案中,武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多次販賣依托咪酯煙彈數量巨大,不僅將其銷售給未成年人,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還利用未成年人銷售毒品,致其走入犯罪歧途。人民法院依法從重處罰,彰顯了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審判理念,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群體的特殊保護。
案例3
劉某強、康某波、郝某利、楊某景、王某玲容留他人吸毒案
——相互容留吸毒,達到入罪標準的,依法予以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強,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康某波,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務農人員。
被告人郝某利,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務農人員。1998年2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00年9月28日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02年11月14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楊某景,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務農人員。2009年10月9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2年7月12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7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8年12月28日刑滿釋放。
被告人王某玲,女,1973年3月2日出生,務農人員。
2024年3月至9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強、康某波、郝某利、楊某景、王某玲五名吸毒人員,通過集資購買毒品“黃皮”(土質海洛因)的方式,在各自住處或交通工具內相互交叉容留對方吸食毒品均在3次以上。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強、康某波、郝某利、楊某景、王某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五被告人均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五人均具有坦白情節,可從輕處罰。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康某波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郝某利、楊某景有故意犯罪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據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均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三、典型意義
容留吸毒是毒品社交網絡的孵化器和毒品犯罪鏈條的末端環節。吸毒人員通過相互容留吸毒構建隱蔽的社交圈,使原本孤立的、隱蔽的個體吸毒行為演變為組織化、網絡化的毒品擴散體系。打擊容留行為,是從源頭上遏制毒品需求、阻斷毒品供給、凈化社會環境的關鍵一環。本案中,人民法院對五被告人相互容留吸毒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不僅斬斷了毒品傳播的關系節點,防止毒品從個人惡習向社會面蔓延,同時警示公眾容留他人吸毒的法律后果,明確提供吸毒場所亦屬違法犯罪的法律底線,彰顯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毒品犯罪末端環節的堅決態度。
案例4
馬某隆、侯某輝、張某航販賣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新型毒品,依法從嚴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馬某隆,男,2004年12月27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侯某輝,男,2005年4月5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張某航,男,2005年2月13出生,無業。
2024年11月9日晚,被告人侯某輝、馬某隆等人向被告人張某航以1200元出售7顆依托咪酯煙彈。張某航將其中3顆出售給朋友李某,后容留程某碩、李某及李某朋友甲某(未成年人)、田某元等在其家中吸食依托咪酯煙彈。
2024年10月至11月,侯某輝多次容留乙某(未成年人)、馬某隆、劉某輝等人在其家中吸食依托咪酯煙彈。
2024年10月至11月,馬某隆容留丙某(未成年人)、劉某輝、常某某、周某平等人在其家中吸食依托咪酯煙彈。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某隆、侯某輝、張某航販賣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煙彈,容留多人(含三名未成年人)在家中吸食毒品,三被告人均構成販賣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均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馬某隆與侯某輝均有立功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馬某隆、侯某輝、張某航均以販賣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數罪并罰,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并處罰金不等刑罰。
三、典型意義
新型毒品隱蔽性強,極易向未成年人群體滲透蔓延。未成年人處于身心尚未成熟階段,交際圈較為簡單,出于好奇、合群等心理接受他人邀請吸食新型毒品,從而陷入毒癮旋渦。本案系一起發生在“毒友圈”內部販賣、容留他人吸毒的典型案例,三名被容留吸毒人員系未成年人。人民法院始終堅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將容留未成年人吸毒作為從重處罰情節,對三被告人依法從嚴懲處,堅決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防線,同時以此案警示未成年人認清新型毒品危害,嚴守法律底線,自覺抵制涉毒行為。
案例5
尚某峰、張某霞、尚某龍販賣、制造毒品案
——家族成員共同制販毒品,依法予以懲處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尚某峰,男,漢族,1996年4月1日出生,無業。2024年4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于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被告人張某霞,女,漢族,1979年2月14日出生,無業。系被告人尚某峰岳母。
被告人尚某龍,男,漢族,2001年12月11日出生,無業。系被告人尚某峰妻弟。
2024年11月,被告人尚某峰為牟取非法利益,購買制毒原料,在其妻子的外婆李某英(已另案判刑)家中制造毒品咖啡因。尚某峰為順利制造毒品,讓被告人李某英、其岳母被告人張某霞、其妻弟被告人尚某龍等人幫助用水清洗制造的毒品。2024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在李某英、張某霞家中查獲毒品咖啡因共計23712克。
另查明,2024年10月至11月,尚某峰先后三次向他人販賣毒品咖啡因共計1100克。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尚某峰違反國家規定,制造并販賣毒品,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張某霞、尚某龍明知尚某峰為了販賣而制造毒品仍為其提供幫助,構成販賣、制造毒品罪。尚某峰、張某霞、尚某龍系共同犯罪,尚某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張某霞、尚某龍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根據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販賣毒品咖啡因40000克以下,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尚某峰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本案之罪,應當撤銷緩刑,數罪并罰。據此,依法撤銷被告人尚某峰的緩刑部分,并對被告人尚某峰以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與前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三千元;對被告人張某霞、尚某龍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分別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八千元。
三、典型意義
由于家族成員之間具有天然血緣、親情的紐帶,以家族成員為主組成團伙實施毒品犯罪的案件也開始增多。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所有參與販毒的家族成員均被以毒品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尚某峰作為主謀,通過家庭作坊制作毒品,依托親屬關系、民房隱蔽作案,形成“一人涉毒、全家淪陷”的悲劇。
案例6
李某峰非法買賣制毒物品、污染環境、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案
——打擊涉毒犯罪與環境保護并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峰,男,漢族,1968年10月29日出生,無業。
2021年12月至2022年4月,被告人李某峰在無資質無許可的情況下,組織人員購買制毒物品硫酸60噸至一處廢棄院內,并組織人員在該院內非法建設化工廠房,非法使用硫酸、氫氧化鈉等原料生產金剛烷酮。在沒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情況下,將生產金剛烷酮作業中產生的未經無害化處理的7.1噸廢硫酸水,直接排放到附近兩處廢舊煤礦礦井內,現場遺留大量硫酸等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
另查明,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李某峰在山西省曲沃縣組織人員非法買賣、儲存劇毒化學品液氯28噸,從事危險作業。
審理中,人民法院主動聯合當地政府、檢察院、公安局召開硫酸處置和環境修復協調會議,委托專業公司完成全部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徹底消除次生災害風險,并責令李某峰繳納生態修復費46668元。
二、裁判結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峰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硫酸,情節特別嚴重,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李某峰伙同他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處置硫酸等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構成污染環境罪;李某峰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買賣、儲存、使用許可,明知液氯系劇毒化學品,仍非法聯系買賣、儲存并使用,危害公共安全,構成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據此,對被告人李某峰以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二萬元;以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以犯非法買賣、儲存危險物質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四萬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李某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三年內從事與化工生產、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
三、典型意義
制毒物品的加工生產過程中往往伴隨著環境污染和損害,應當引起重視。為落實懲治犯罪、賠償損失、修復生態一體化司法理念,人民法院牽頭跨部門聯動,構建“司法+行政”危廢處置機制,高效消除重大環境污染風險;責令被告人繳納修復費用,實現打擊犯罪與修復生態并重;精準適用從業禁止,切斷再犯路徑,體現源頭治理。同步實現懲罰犯罪、排除危險、修復生態、預防再犯等多重目標,展現了新時代刑事審判打擊涉毒犯罪、守護綠水青山的司法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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