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某大型機電制造企業在華設立的子公司中,兩名持有日本國籍的工作人員,分別于5月18日與5月25日被中國海關緝私局依法采取強制措施。初步調查顯示,二人涉嫌將受國家出口管制的稀土永磁體偽裝成常規工業零部件,試圖以瞞報方式非法運送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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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中國外交部作出正式表態:“相關人員因涉嫌違反中國法律法規,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中方已依規向日方通報案件詳情。”
這不是行政警告,不是海關罰沒,而是進入刑事司法流程的拘捕行動。
值得深思的是:這一記執法重拳,表面斬向的是走私行為,實則是否也指向更深層的規則意識、合規底線與戰略資源治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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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港現場查緝始末
事件發生于2026年5月的遼寧大連口岸。當月18日,海關關員在對一批擬發往日本的工業電機組件實施例行查驗時,發現申報品名與實物存在顯著偏差。貨單標注為“通用型電機轉子支架”,但開箱后可見數枚嵌入式高磁能積釹鐵硼永磁體——該類材料自2025年起即被列入中國出口管制目錄。循此線索溯源,當日即對負責該批貨物報關及裝運的一名日籍主管人員實施控制。
僅隔一周,5月25日,同一港口再次截獲高度相似的操作模式:另一批標稱為“伺服電機外殼”的貨物內,亦被檢出隱藏的受控稀土永磁元件。涉事企業第二名日籍技術管理人員隨即被緝私部門依法帶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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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所涉罪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1條規定的“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該罪名屬刑事追訴范疇,不適用簡易程序或行政處罰,必須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法院公開審理,全程納入司法監督體系。
其操作路徑可概括為“物理封裝+名義漂白”:先在大連本地工廠將管制級稀土永磁體嵌入標準電機結構件內部完成組裝,再以普通機電零配件名義制作單證、申報通關;待貨物抵達日本本土后,由下游合作方拆解設備,單獨提取磁材投入產線使用。整套流程刻意規避了國家對戰略性新材料出口許可的法定審核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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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類手法具備較強隱蔽性,若無海關針對稀土類物資建立的智能識別模型與定向布控機制,極可能蒙混過關。正因如此,該案成為中國全面升級稀土出口監管以來,首例經官方渠道披露、且涉案主體為外籍雇員的刑事立案案件,具有標志性意義。
規則早已清晰列明
或許有人疑惑:幾塊磁鐵而已,何須動用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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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需回溯至政策源頭。2025年4月4日,商務部聯合海關總署發布第28號公告,明確將釤(Sm)、釓(Gd)、鋱(Tb)、鏑(Dy)、镥(Lu)、鈧(Sc)、釔(Y)等七種中重稀土元素及其化合物、合金、永磁體成品納入出口許可管理范圍。這意味著,相關物項并非完全禁止出口,但每一單都須通過資質審核、用途說明、最終用戶承諾等多重關卡。
2026年1月,管控層級再度提升。針對軍民兩用敏感物項輸往日本的審批流程進一步強化,尤其聚焦于鏑、鋱等關鍵重稀土——它們是制造N52級以上高性能永磁體不可替代的核心組分,既支撐新能源汽車驅動電機、海上風電主軸發電機等綠色裝備,也廣泛應用于高超音速飛行器制導系統、核潛艇推進電機等國防尖端領域,屬于國際公認的典型“雙重用途戰略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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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套管理制度并非臨時起意,更非定向施壓。它與中國加入的《瓦森納安排》精神相契合,也與美、日、歐等主要經濟體對半導體光刻機、航空發動機葉片、特種高溫合金等物項的出口管制邏輯完全一致。規則面前,沒有例外名單,亦無特殊通道。
只是當約束落到自身運營鏈條上,部分境外企業才真正意識到:合規成本,從來不是紙面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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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來自海關總署的權威統計數據,揭示了現實壓力的真實刻度。
2026年5月,中國對日本出口的燒結釹鐵硼永磁體總量為123噸,環比下降34.6%,已是連續第三個月低于200噸閾值。而同期中國對全球市場的同類產品出口總量僅下滑7.7%,對美國出口降幅為7.9%。唯獨對日出口斷崖式下跌,跌幅超出均值近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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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具指標意義的是,自2025年12月起,鏑、鋱單項氧化物及金屬形態的對日出口量已趨近于零。盡管其單次用量微小,卻是決定高端磁材工作溫度上限與矯頑力的關鍵“點睛之筆”。日本汽車產業、工業自動化設備制造商、精密光學儀器企業,對該類元素的供應鏈韌性依賴度極高。
庫存水位持續走低,正規進口渠道配額趨緊,疊加國際市場價格飆升逾40%,個別企業開始鋌而走險。本次落網的兩名日籍員工,正是在這種供需失衡加劇、灰色操作空間被誤判放大的背景下,越過了中國法律劃定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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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的實質嚴重性究竟幾何
公眾對“走私”的慣性認知,常停留于偷逃稅款、補繳罰款層面。然而本案性質截然不同。
依據《刑法》第15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貨值金額達20萬元即構成犯罪起點;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則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基準刑期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十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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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永磁材料屬高附加值工業中間品,特別是滿足IEC 60404-8-1標準的超高矯頑力等級產品,單價可達每公斤千元級別。一旦司法機關完成涉案貨值核定,量刑幅度將顯著高于一般經濟類犯罪。同時,根據單位犯罪認定原則,除直接實施者外,涉事企業也將面臨罰金、吊銷進出口資質乃至列入貿易黑名單等連帶后果。
更重要的是,此案釋放出不容誤讀的法治信號:中國稀土出口管制體系已從政策宣示階段邁入剛性執法階段。無論國籍身份、資本背景、企業規模,只要觸碰刑事立案門檻,一律依法處置,不存在法外之地,亦無協商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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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質上,這是一起標準的行政執法轉化刑事案件,絕非輿論造勢或外交施壓。但在當前全球關鍵礦產博弈日趨白熱化的宏觀語境下,其蘊含的三層深層含義尤為值得研判。
第一層,法治尺度統一適用。中國現行出口管制法規體系對所有市場主體一視同仁——中資與外資、國企與民企、中國公民與外國籍從業人員,均適用同一部法律、同一套程序、同一個裁判標準。監管不會因投資方來自東京或柏林而松動半分,也不會因當事人持護照而非身份證就降低門檻。合法經營,永遠是最高效、最可持續的發展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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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層,資源價值完成戰略重估。過去將稀土視為普通大宗商品低價出口的歷史階段已然終結。如今,從澳大利亞鋰礦、剛果鈷礦到中國稀土,全球主要經濟體均已將其納入國家安全資產清單進行統籌管理。美方限制ASML光刻機對華出口,我方收緊重稀土流向,底層邏輯高度同構:守住產業鏈命脈環節,就是筑牢國家產業安全與科技自主的基石。
第三層,企業亟需構建合規新能力。出口管制不是短期調控工具,而是長期制度安排。未來監管只會更精細、更智能、更協同。任何寄望于“打擦邊球”“走迂回路”“靠關系通融”的僥幸心理,終將付出沉重代價。真正穩健的選擇只有兩條:一是全面梳理供應鏈,主動對接主管部門,規范申領出口許可證;二是加速替代技術研發,拓展多元供應渠道,從根本上擺脫單一來源依賴。短視投機,從來無法支撐百年企業的成長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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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外交部發言人的回應措辭精準、立場堅定:“兩名日本公民因涉嫌違反中國法律,已被中國有關主管部門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中方已按國際慣例和雙邊機制,向日方通報個案情況。我們敦促日方切實履行屬人管轄責任,加強對在華日本公民及企業的守法教育與合規指導。”
話已至此,分量如何,各相關方心中自有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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