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強化毒品案件法律監督 依法從嚴懲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云南省檢察機關辦理的付某兵、孫某運輸毒品案入選。
據悉,大客車司機付某兵駕車運毒將近87000克,檢察機關抗訴后改判死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付某兵,男,1977年出生,大客車司機。
被告人孫某,男,1980年出生,無業。
2023年10月3日,付某兵駕駛大客車從云南省昆明市到達云南省德宏州瑞麗市接取孫某交付的毒品。次日,付某兵駕駛該大客車將毒品從瑞麗運輸至昆明時,在昆明西收費站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場從其駕駛的大客車內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古”)66190.23克,含量為14.27%至14.88%。
另查明,2023年9月6日,被告人付某兵曾駕駛大客車從云南省昆明市運輸毒品至湖北省武漢市交給趙某、趙某林(均另案處理)。2023年10月11日,趙某、趙某林在販賣該批毒品時被湖北省公安機關抓獲,查獲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20775.94克,含量為15.40%至15.67%。
訴訟及履職過程
2024年4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付某兵、孫某犯運輸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
同年6月21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付某兵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孫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該判決對檢察機關指控付某兵運輸毒品到武漢的犯罪事實未予認定。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未認定被告人付某兵于2023年9月6日運輸毒品至武漢的犯罪事實,屬于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于2024年7月9日提出抗訴。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2025年1月17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采納抗訴意見,改判付某兵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25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付某兵死刑。
(一)準確引導偵查取證,深挖遺漏犯罪事實。
受理審查起訴時,偵查機關僅移送付某兵、孫某在2023年10月4日被查獲的犯罪事實。
檢察機關審查發現,付某兵9月曾駕車去過湖北,存在大型客車長途空載往返、異常大額收入等疑點,鎖定付某兵可能涉及重大毒品犯罪線索,遂引導偵查機關赴湖北開展偵查,調取資金交易明細、通話記錄、車輛行程軌跡、沿途監控等證據。
經查實,2023年9月6日,付某兵受指使駕駛空載大客車從昆明運輸毒品至武漢,次日收到120萬元毒資后返回昆明,同年10月11日該批毒品在武漢交易時被查獲,凈重20775.94克。
(二)構建緊密證據體系,依法推定主觀明知。
針對付某兵否認主觀明知的辯解,檢察機關緊扣其駕駛旅游大客車長途空載往返、接取物品時在指定位置停放車輛并將車鑰匙放在車輪上離開、錢款交付異常等行為特征,并結合其兩次運輸均私自關閉車輛GPS定位系統、遮擋車載攝像頭等逃避偵查行為,形成嚴密邏輯論證,依法推定其主觀明知,有力推翻其無罪辯解。
(三)上下聯動一體履職,實現精準抗訴。
一審判決后,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該判決認定事實和量刑確有錯誤,遂提出抗訴。云南省人民檢察院通過對全案證據系統性梳理與綜合分析,認為原判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量刑失當,依法支持抗訴。
抗訴案件辦理期間,檢察機關聚焦爭議焦點,針對付某兵提出的異地查獲毒品與運送至武漢物品同一性存疑的辯解,補充調取趙某、趙某林販賣毒品案的現場查獲照片、生效裁判文書等證據,通過涉案箱包外觀特征等客觀證據比對,與多名涉案人員供述形成的完整證據鏈,有力證實趙某、趙某林販賣的毒品即為付某兵運輸至武漢的物品。最終法院依法改判付某兵死刑。
典型意義
對于跨省域大宗毒品犯罪案件,檢察機關全面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事實和證據,結合毒品犯罪特點、行為過程,深挖細查“上下游”關聯犯罪、既往犯罪線索,及時追訴漏罪,確保全面追訴。
針對行為人主觀明知的辯解,及時審查分析,結合客觀證據、行為證據等材料揭示隱蔽關聯,綜合運用證據裁判規則,構建完整證明體系。持續強化法律監督意識,深化刑事審判監督職能,對確有錯誤的判決精準抗訴,對于罪當判處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依法建議適用死刑,有力打擊和震懾毒品犯罪。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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