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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關于發布《集貿市場誠信計量評價規范》的公告
2026年第21號
行政規范性文件《集貿市場誠信計量評價規范》已經2026年6月2日市場監管總局第1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告,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場監管總局
2026年6月11日
集貿市場誠信計量評價規范
為進一步強化集貿市場誠信計量分級分類監管,規范集貿市場誠信計量信用評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要求,制定本規范。
一、適用范圍
本規范適用于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集貿市場開展的誠信計量信用評價活動及其結果的管理,屬于公共信用評價。評價旨在推動集貿市場主辦者落實主體責任,并作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集貿市場誠信計量分級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二、評價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3.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4. 《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
5. 《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
6. 《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7.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8. 《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
9.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三、評價指標
誠信計量評價指標由基礎管理、器具管理、行為規范、糾紛處理、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創新引領指標等構成。指標權重可根據實施情況動態調整:
(一)基礎管理指標。主要評價集貿市場主辦者履行《集貿市場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義務情況,重點包括:
1. 計量管理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
2. 計量管理人員配備與培訓情況;
3. 計量法律法規宣傳普及情況;
4.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登記備案及管理情況;
5. 守法情況;
6. 誠信管理情況。
(二)器具管理指標。主要評價計量器具的合規性與可靠性,重點包括:
1. 強制檢定計量器具合格率情況;
2. 公平秤等設置與管理情況;
3. 電子計價秤更新換代情況;
4. 違規計量器具管控情況。
(三)行為規范指標。主要評價經營者現場稱重零售商品計量偏差合格率情況。
(四)糾紛處理指標。主要評價計量投訴舉報處理效能,重點包括:
1. 集貿市場主辦者設立并公示便捷投訴渠道情況;
2. 消費者投訴處理情況。
(五)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指標。主要評價集貿市場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情況。
(六)經營異常和嚴重違法失信處置指標。集貿市場主辦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直接定為D級。
(七)創新引領指標。(鼓勵性條款,不計入評價總分)
本項為引導性鼓勵條款,旨在引導集貿市場主動提升誠信計量管理水平,優化消費服務體驗,不計入評價總分,具體包括:
1. 鼓勵集貿市場開展黨建促進誠信計量建設活動,包括集貿市場或場內經營者成立黨組織,將誠信計量納入黨組織活動內容;黨員經營者開展“亮身份、亮職責、亮承諾”活動,帶頭踐行誠信計量,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等。
2. 鼓勵集貿市場持續提升計量服務能力,包括為場內經營者統一配置符合規定要求并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實現統一管理、統一檢定;設立民生計量服務站,為消費者提供免費計量復核、計量咨詢等服務;其他推動誠信計量建設的創新性舉措。
3. 鼓勵集貿市場主辦者建立違法失信經營者紅黃牌警示制度,將經營者計量違法行為在集貿市場中予以公示。
4. 鼓勵集貿市場主辦者對集貿市場進行數字化升級改造,對電子計價秤實施智慧監管和計量準確性狀態評價。
四、評價流程及方法
集貿市場誠信計量評價工作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遵循公益性原則組織開展,主要服務政府管理。
(一)啟動評價
集貿市場主辦者根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要求,通過指定平臺或渠道提交自評報告。
(二)組織實施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建評價組,開展集貿市場誠信計量評價工作。
1. 評價組組建要求
評價組成員應熟悉計量法律法規和集貿市場管理,具備相應專業能力。評價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成員不少于3名。評價組應保證評價工作的真實性、公正性,對評價結果負責。
2. 開展評價
(1)評價組根據本規范及評分細則(見附件1),通過現場核查、器具抽檢、人員訪談、調取監管執法信息、信用信息等方式對被評集貿市場進行綜合評價。
(2)評價組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可要求被評集貿市場一次性補充相關材料。
(3)評價組將評價報告及有關材料確認后,報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3. 結果異議處理
被評集貿市場對評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價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評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辯。相關單位應當組織復核,復核人員不出自原評價組。
(三)確認結果
1.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監管執法情況,對評價報告及結論進行審核確認。通過審核的,確定最終評價等級(A、B、C、D級)。
2.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評價結果對集貿市場計量工作實施分級分類監管。
(四)評價方法
針對同一主體的兩次誠信計量評價間隔最長不超過一年。對新設立或發生重大計量問題的集貿市場,可開展專項評價。重大計量問題包括本集貿市場主辦者、經營者因計量作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且被行政處罰等。
五、評價等級分類
根據評分細則開展綜合評價,將集貿市場誠信計量等級劃分為四級:
1. A級:得分≥90分。計量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執行,器具管理規范,經營者行為誠信度高,糾紛處理及時有效,無嚴重計量違法行為;
2. B級:80分≤得分<90分。計量管理基本規范,器具管理符合要求,經營者行為總體誠信,能較好處理糾紛;
3. C級:60分≤得分<80分。計量管理存在不足但基本達標,器具管理有疏漏但能整改,經營者行為偶有輕微違規,糾紛處理效率有待提高;
4. D級:得分<60分。計量管理混亂,存在較多不合格器具或作弊行為,經營者計量失信問題突出,糾紛頻發且處理不力,或發生重大計量違法案件;集貿市場主辦者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直接定為D級。
其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為D級的,集貿市場誠信計量等級不得評為A級。
六、評價結果應用
1.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評價等級對集貿市場實施差異化監管:
(1)A級:以自我管理、誠信承諾為主,減少日常檢查頻次,在政策扶持、宣傳推廣等方面給予激勵。鼓勵其發揮示范引領作用。除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轉辦交辦等情況外,一般不實施現場檢查。
(2)B級:實施常規監管,加強指導服務,督促持續改進。每年度實施1次計量監督檢查。
(3)C級: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監督檢查和抽檢頻次,限期整改存在問題。每半年實施1次計量監督檢查。
(4)D級:列為嚴格監管對象,實施高頻次、高強度監督檢查,依法從嚴查處違法行為。每季度至少實施1次監督檢查。
發生重大計量違法案件、因計量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嚴重不合格市場,依法依規實施失信懲戒,向社會公示其失信信息,對符合法定情形的,推動其退出市場,并將失信信息納入相關責任主體的信用記錄。
2. 集貿市場主辦者將評價結果納入對場內經營者的日常管理、考核與獎懲體系。
3.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評定為A級的范圍內,形成若干向全國復制推廣應用的集貿市場誠信計量優秀案例。
七、紀律要求
(一)誠信計量評價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為實施分級分類監管而開展的信用評價活動,不是評比達標、創建示范等考核評優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異化為面向市場的創建、評比、評選活動,不得以評價結果進行地區或市場排名。
(二)有關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牟取利益,不得向集貿市場或場內經營者收取評價費用、咨詢費、服務費,或變相攤派、搭車收費。
(三)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假借誠信計量評價之名,違規設置準入門檻、實行地方保護或干涉經營主體自由交易,不得減損經營主體依法應獲得的公共服務,不得妨礙全國統一大市場。
(四)集貿市場誠信計量評價工作應注重實效,簡化流程,不得干擾市場正常經營秩序,切實為基層和市場減負。
八、實施日期
本規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集貿市場誠信計量評價規范評分細則
2. 集貿市場誠信計量評價表
END 感謝關注合肥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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