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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
今天聊一個關于陰陽合同逃稅的真實案例。
2012年至2018年,毛某東以掛靠方式借用新疆百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資質,在當地開發建設一個房地產項目并對外銷售。
項目經營期間,毛某東為了少交稅,用了幾種手法:
第一,部分房款不走公司賬。他把一部分房款直接打入合伙人周某智的個人銀行卡,不入公司賬目,不申報納稅。
第二,簽陰陽合同。與客戶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陽合同”,寫一個較低的成交價用于申報納稅;另一份是“陰合同”,寫真實的成交價,私下按這個價格收款。
第三,拆遷補償房屋不申報。按規定,拆遷補償房屋應視同銷售申報納稅,但毛某東對未開具發票的拆遷補償房屋也不申報。
經稅務機關核算,毛某東通過以上方式不繳和少繳營業稅、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各項稅款共計386萬余元,占應納稅額的30.49%。
2020年11月,稅務機關向該公司送達了處罰決定書和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但該公司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繳。
法院認定被告單位新疆百某公司和被告人毛某東均構成逃稅罪,判處公司罰金50萬元,判處毛某東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萬元。毛某東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很多人覺得:簽陰陽合同是買賣雙方商量好的,為什么算犯罪?
(一)陰陽合同本身就是欺騙手段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構成逃稅罪。
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首次將簽訂陰陽合同明確列舉為逃稅罪的欺騙、隱瞞手段之一。也就是說,只要簽了陰陽合同來隱匿收入,本身就構成了逃稅罪的欺騙、隱瞞手段,不需要再證明其他欺騙行為。
(二)逃稅數額和比例都達標
386萬余元,遠超數額巨大的標準(50萬元以上);30.49%,超過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這兩個指標同時達到,已經符合逃稅罪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加重情節,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毛某東最終被判三年,已經是從輕處理的結果。
(三)為什么沒適用補繳免罰條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規定: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這個條款被稱為逃稅罪的出罪條款,給了納稅人一次花錢消災的機會。
但本案中,毛某東沒有做到。稅務機關2020年11月就送達了處罰決定書和稅務處理決定書,責令限期繳納稅款,但該公司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繳。不滿足補繳全部稅款的條件,自然無法適用該條款。
最后,律師提醒兩點:
第一,陰陽合同不只是民事問題,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很多人覺得陰陽合同是行業潛規則,最多被稅務局罰款。但2024年司法解釋已經明確將簽訂陰陽合同列為逃稅手段。一旦數額和比例達標,就是刑事犯罪。
第二,個人賬戶收公司款,風險極高。本案中,毛某東將部分房款打入合伙人個人銀行卡,不入公司賬目。這種操作在實踐中并不少見,但一旦被查,不僅涉及逃稅,還可能涉及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其他刑事風險。
(本文為普法參考,具體案件請咨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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