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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婦女被判重婚罪,人販子卻因“過追訴期”脫身,三十余年后案件申訴迎來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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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記者 劉思維 實習生 鄧子銘 編輯 楊海 校對 楊利

6月23日,被判重婚罪后申訴三十余年的郭小玲終于迎來新的拐點——山東省檢察院受理了她的申訴。上個月,她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訴,和她一起申訴的是曾告她重婚的原配丈夫任金明。


郭小玲、任金明近照,兩人已于2014年離婚,因為申訴又坐在一起 受訪者供圖

1988年6月,甘肅靈臺縣已婚婦女郭小玲被人販子拐賣到山東臨清縣,被買家李金玲以2000元“買下”后,二人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半年后,郭的丈夫任金明通過刑事自訴渠道,起訴郭小玲和李金玲重婚。

兩審法院終審判決,郭李二人均犯重婚罪,郭小玲判一緩二,未獲實刑,李金玲被判實刑6個月。判決書顯示:法院多次告知二人婚姻系非法,多次規勸郭回原籍,但郭“拒不與原夫和好”,仍與李金玲共同生活。

作為勝訴的一方,任金明卻不服判決。此后三十余年,任金明、郭小玲不斷申訴,希望法院改判郭小玲無罪。終審判決生效4個月后,郭小玲被任金明等人接回家,此后二人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兒一女。

當年的一份司法文件規定,對于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但2015年、2016年,申訴分別被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

被拐賣婦女被判重婚罪的案件鮮有發生。被拐賣的郭小玲獲罪判刑,而拐賣她的兩個人販子卻未受到法律制裁。公安機關曾對拐賣案立案偵查,但因二人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撤銷了案件。新京報記者采訪的刑法學者認為,該案是否已過追訴時效,仍具爭論空間。

被拐婦女被判重婚罪

1989年10月5日上午10點,一起刑事自訴重婚案件在山東省臨清市人民法院開庭。原告任金明起訴自己的妻子和她“現在的丈夫”重婚。

1988年6月,新婚不到半年的郭小玲,因丈夫任金明去蘭州打工,獨自外出趕當地的物資交流會。在集市上,一個外地游商以100元的報酬請她去四川搬貨,騙她離開家鄉,上了火車。

她們沒去四川。郭小玲告訴新京報記者,她在火車上反應過來時,受到了人販子的威脅,不敢作聲。最終,人販子帶著郭小玲來到了山東臨清的一個村子。當天,她被關進了一間屋子,隔天被帶到李金玲家里。

根據案卷材料,李金玲花2000元從人販子匡華英、陳佑財夫婦手里“買下”郭小玲。二人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1989年2月,被拐8個月后,郭小玲在李家生下一名女嬰。

郭小玲稱,自己被拐之后沒兩天就發現已經懷孕,按月份算,孩子是她和任金明的。

開庭次日,法院就作出了判決,1989年10月,臨清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郭小玲構成重婚罪,刑期一年,緩刑兩年;李金玲也因重婚罪被判實刑6個月;法院還解除了兩名被告人的婚姻關系。

原告勝訴,但任金明卻不服判決,立即提出上訴。根據上訴書,任金明認為“郭小玲雖已構成重婚罪,但不應當負刑事責任,而應當按受害人送回原籍。”任金明還希望法官判被告人賠償自己在尋妻過程中的損失約1100元。

新京報記者梳理案卷發現,任金明起訴妻子的動機較為復雜,包括奪回妻子、向岳父交人、查明郭被拐的事實經過、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等。除此之外,他還懷著一種報復心理。在案卷所載的多封任金明寫給司法機關的刑事訴狀和信件中,均有表達對郭曉玲離家與他人生活的怨恨,并多次請求法院查處郭、李二人,為他所受傷害付出代價。

郭小玲失蹤后很長一段時間,她的娘家和夫家互相猜忌、向對方要人,甚至爆發了激烈的沖突。案卷中一封郭小玲父親寫給女婿的信中寫道:“我女孩死我要見尸、生我要見人。”

在任金明看來,自己花了1200元彩禮把郭娶回家,新婚半年,妻子就不見了,自己是最大的受害者。發現郭小玲失蹤后,任金明辭去工作,半年間他到過陜甘寧三省的35個村鎮尋妻,花費3千余元,但均無消息。

任金明的詢問筆錄顯示,1989年3月,他在岳父家發現了當年1月從山東臨清李金玲家寄來的信,這才得知妻子已經和李金玲結婚,于是認為岳父岳母和他人串通,把妻子又嫁給了別人。

任金明告訴新京報,這之后,他聯系甘肅靈臺和山東臨清兩地公安,想把妻子帶回來,但沒有得到回應。于是他根據信上地址去妻子所在的村外打聽,但因聽不懂山東方言,也不敢貿然行事,只能返回甘肅老家。

1989年1月開始,任金明持續給臨清市法院寫刑事訴訟狀,通過刑事自訴渠道,起訴郭李二人重婚。

根據郭小玲和任金明的說法,重婚案一審開庭前幾日,二人在法院里匆匆見了一面,有過簡短交流。任金明這時才知道妻子是被拐賣了,但當時二人很快就被分開,他依然不知道妻子是被誰拐賣的,是否愿意回家。

案件開庭前,任金明收到了郭小玲起訴離婚的訴狀,他寫了一份答辯狀,表明自己拒絕離婚,他強調了自己的訴求:“強烈要求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將罪犯(郭小玲)押解回娘家”。

任金明上訴后,1989年11月,聊城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了原判。

罪與非罪

一審判決后,正處于哺乳期的郭小玲又在李金玲家生活了半年,直到1990年3月,才被家人和甘肅當地一名村干部從臨清市法院接回原籍,她在李家產下的女嬰則一直留在臨清長大成人,2009年郭小玲才回到臨清與大女兒相認。

此后,郭小玲和任金明一起生活,并生育了一兒一女。因為失蹤后夫家和娘家的關系徹底破裂,再加上村里人對她被拐賣后重婚、生女一事有很多風言風語,這對夫婦只好帶著孩子背井離鄉,在咸陽、西安等地輾轉,做小吃生意謀生。


郭小玲回歸家庭后,和任金明育有一雙兒女 受訪者供圖

兒子任飛說,自己和妹妹從小在不同城市的學校借讀,剛熟悉一個環境就要轉學。媽媽脾氣不好,發起脾氣會無緣無故拿菜刀砍人,他只能拼命往前跑。

在謀生之余,郭小玲和任金明持續申訴,訴求為:改判郭小玲無罪,賠償任金明的經濟損失。

根據1984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2013年廢止,以下簡稱《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對于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

2015年7月、2016年3月,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相繼駁回了他們的申訴請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法院明確告知郭小玲及李金玲之間婚姻系非法婚姻,不應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況下,尤其在刑事已立案后,再次告知郭小玲與李金玲的婚姻非法,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雙方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明顯是故意違法,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本案是對郭小玲、李金玲故意違法行為的處罰,該行為不適用《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

一審判決顯示,法院審理查明,郭小玲以和丈夫的婚姻是父母包辦為由,“拒不與原夫和好”。主要事實依據是郭小玲和李金玲的3次訊問筆錄,李金玲所在村大隊會計的詢問筆錄和一審開庭的刑事審判筆錄。

以上證據都有被訊(詢)問人的簽名和指印。郭小玲在每一次訊問筆錄中均拒絕和任金明回家:“我就和李金玲在一塊過了,我死也不回去,就是坐監也不回去。”一審開庭的刑事審判筆錄顯示,郭小玲說:“就是解除與任的婚姻,我也不回去,與任結婚后,什么東西也沒有了,任家欺騙了我。”

新京報記者向郭小玲求證當年是否有過筆錄中的說法,是否簽過名、摁過指印,郭小玲稱“時間太長記不清了。”

她告訴新京報記者:“我沒有不回去的想法,我做夢都想回甘肅。”郭小玲補充,她在李家起初被“關起來,全家看著”,后來她趁人不備,曾兩次逃跑,但都被抓回來毒打、威脅。

郭小玲解釋,當時她害怕跟任金明單獨回去,是因為兩人庭審前在法庭的安排下見面,任金明情緒激動,帶了刀子,“我以為他要殺了我。”

任金明向新京報記者確認了他當時帶刀子的事實,但“是為了防身,后來被法庭沒收”。

郭小玲和任金明曾向聊城市檢察院申訴,申訴理由為:“寧愿坐牢,不回甘肅與丈夫復婚的供述系編造的,且未當庭質證,不應采信,采信證據是錯誤的。”

2025年12月聊城市檢察院駁回申訴通知書顯示:經查,郭小玲供述多次表示不愿回原籍,且在庭審時亦明確表示不回原籍,訊問筆錄、庭審筆錄均有本人簽字確認,經庭審質證,予以采信,符合規定,故該項申訴理由不成立。

2026年5月,郭小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申訴狀,請求改判自己無罪。郭小玲的申訴代理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亮表示,郭小玲是在被買家控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被迫重婚,不具有主觀故意,因此不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且《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規定中沒有補充例外情況,因此,凡“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后重婚的”均應適用其規定“不以重婚論處”,本案也不例外。

郭小玲的另一位申訴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律師郭鵬告訴新京報,當年的案件材料中并未提到《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的相關規定。“很可能當年地方的辦案人員不清楚有配偶的被拐賣婦女不以重婚論處這條政策。”


任飛對照父母結婚時的登記照,為父母創作了一幅年輕時的畫像 受訪者供圖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陳愛武認為,郭小玲的行為形式上屬于重婚,但不構成重婚罪。首先該案事實是否查實存疑。案卷材料顯示:郭小玲被告知婚姻非法的情況下,表示“追究刑事責任我也不回去。”

“她當時是否受到收買人的控制、威脅?這不一定是顯性的,比如把她鎖起來,有沒有受到隱性的、精神上的控制?有沒有言語上的威脅,導致她不敢走?這些情況僅憑被拐婦女的筆錄是看不出來的。”陳愛武解釋。

此外,陳愛武認為,郭小玲首先是被拐賣的婦女,屬于受害者,刑法具有謙抑性,從立法精神上來說是懲治犯罪、保護受害者的,本案的司法機關對刑法的解釋過于嚴苛,與立法精神相悖。正因如此,《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才會規定“對于有配偶的婦女被拐賣后重婚的,不以重婚論處。”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認為,認定是否構成重婚罪,不應該由被告人事后的反應判斷,比如事后是否愿意和原夫和好、是否選擇買家生活,而是應該關注重婚時行為人的主觀意愿——她是主動、自愿與買家結婚的嗎?還是在欺騙、強迫的情況下與之結婚。

陳碧表示,郭小玲重婚案案發時《辦理拐賣人口案件解答》仍在生效期內,因此本案應適用其規定。

人販子為何沒有被追責?

除了希望改判郭小玲無罪,郭小玲、任金明二人多年來不斷控告,希望追究人販子的法律責任。

根據重婚案案卷中問詢筆錄,拐賣郭小玲的人販子,還將一名未成年女性賣給同村一個村民做妻子。

郭任二人不斷多次到臨清、靈臺兩地公安機關報警,并向臨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追究兩名人販拐賣婦女罪,以及買主李金玲犯收買拐賣婦女罪、非法拘禁罪和強奸罪。

一份2016年甘肅靈臺縣公安局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顯示,靈臺縣公安局在1990年5月受理了郭小玲被拐賣案,“經偵查,拐賣案件不成立。”


2026年夏天,為了申訴,郭小玲和任金明又并肩而行 受訪者供圖

在郭小玲任金明二人的不斷控告下,2012年6月,山東臨清市公安局以拐賣案對兩名人販子立案偵查,但三年后,公安因二人犯罪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決定撤銷案件。

同年,臨清市人民法院和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相繼駁回了他們的自訴請求。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二人對三名被告人的控告,已過法定的追訴時效期限;二人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他們在法定追訴時效期限內提出過控告,也沒有提供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教授陳碧解釋,對于公訴案件,公安和法院認為郭小玲案超過追訴時效,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頒布的司法解釋規定——發生在1997年新刑法正式生效之前的犯罪行為,在追訴時效延長的認定上,應適用1979年頒布的舊刑法。而舊刑法僅規定嫌疑人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后潛逃,才可以無限期追責,并沒有新刑法規定的受害者報案、公安未立案就能永久追訴的條款。

根據1979年修訂的舊刑法,拐賣人口罪,情節嚴重的,追訴時長最高為15年,也就是說,人販子拐賣郭小玲的時間是1988年,追訴期到2003年屆滿。按照這種理解方式,2012年,該案立案時確已過追訴期。

但接下來幾年,兩個專項規范性文件陸續發布,對上述司法解釋做出了進一步解讀,拓寬了舊案追訴時效延長的適用邊界。

2014年7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刑事追訴期限制度有關規定如何理解適用的答復意見顯示,對1997年前發生的行為,被害人及其家屬在1997年后刑法規定的時效內提出控告,應當適用刑法第八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019年最高法研究室《關于如何理解和適用1997年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關問題征求意見的復函》,也有相應規定。

陳碧認為,人販子的犯罪行為雖然是1997年之前發生,但依據上述兩個司法文件,從理論上說,郭小玲及其家屬只要在1997年之后、2003年之前提出過控告,就應當適用新刑法,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而是否提出過控告,在公訴案件中由公檢法機關提供證據,比在自訴案件中讓被害人自行提供證據更為合理。

6月23日,郭小玲的申訴代理人、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朋樂告訴新京報記者,山東省檢察院受理了郭小玲重婚案的申訴。

責任編輯:戴麗麗_NN4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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