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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本刊記者 花蕾 通訊員 羅小麗 李林蕓
近日,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內,38名工人看到執行款到賬信息后,黝黑的臉上綻放出久違的笑容。此前,賴某等38名工人陸續入職上杭某電子廠工作。自2025年1月起,某電子廠因資金鏈斷裂,開始拖欠工人工資。工人們多次催討無果后,便起訴到法院。于是,村居法官啟動“綠色通道”,立審執部門“暖心接力”,從立案到執行完結僅用時17天。
早在2023年,福建省龍巖市兩級法院傳承賡續紅色調解基因,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創設“一村(居)一法官”工作機制,將工作重心向前端延伸、向基層傾斜、向一線下沉。
接地氣、訪民情、知民意,一項項創新機制在基層落地:2023年以來,上杭法院為每個鄉村、社區“掛鉤”一名法官或法官助理,作為鄉村、社區的社情態勢排查員、糾紛化解疏導員、人民調解指導員、執行工作聯絡員、信訪化解參事員、城鄉基層治理協管員、司法為民勤務員、法律政策宣傳員,該院51名村居法官活躍在轄區21個鄉鎮344個行政村,實現村居法官全覆蓋。
如今,面對執行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上杭法院在全面推進落實“一村(居)一法官”機制的同時,致力于將執行觸角延伸至基層末梢,打通執行銜接“最后一公里”。
01
執行前端聯防
發揮村居法官駐庭效能
2025年3月10日,上杭法院以古田人民法庭為試點,成立“星火執行先鋒隊”。執行局副局長黃鑫帶領執行團隊正式入駐古田法庭,整合審判、執行力量。執行法官駐庭意味著古田法庭轄區當事人在收到法庭判決后,可直接到法庭申請執行,不必再到縣城院機關申請,旨在實現“立、調、審、執、破”一體化協調配合,促進矛盾糾紛源頭化解。同時,該院執行團隊聯合村居法官依托鎮村綜治中心,與鄉鎮政府、村委會、派出所、司法所等部門聯動,形成“鎮村預警+先鋒響應”模式,通過訴前、訴中介入矛盾排查,掌握轄區糾紛趨勢,促進線索早發現、執行早介入、糾紛早化解,有效減輕后端執行壓力。
在一起18名留守老人欠薪系列案中,法官在一個尚處保全階段的案件中發現,被執行人存在有資不抵債的苗頭,便立即將線索反饋至執行團隊。駐庭執行法官恰巧也是該村村居法官,于是他提前介入糾紛,查詢后發現被執行人確已喪失清償能力。后來,審理案件的法官與駐庭執行團隊協同研判,認為案件一旦進入執行程序將陷入執行不能的困境。為此,村居法官主動對接屬地慈善組織。最終,多方籌措的慈善款項作為工資款全額墊付給18名留守老人。
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相關負責人將執行法官駐庭機制的核心優勢總結為:“破除審判環節與執行環節之間的信息壁壘,實現‘判執直通、無縫銜接’。”過去,執行法官在面對裁判文書判項表述不明時,需要向作出裁判文書的業務庭發函請求作出明確解釋,周期較長。如今,執行法官駐庭后可與村居法官、審理案件的法官實現面對面溝通,縮短案件執行周期。同時,法官在撰寫裁判文書時,可就具體判項的可執行性問題咨詢駐庭執行法官,持續優化判項表述,從源頭減少爭議。此外,執行法官駐庭便于從案件審理階段掌握第一手資料,精準規劃后續執行方案。
為解決查人找物難題,執行法官聯動所有村居法官主動對接綜治網格,建立基層解紛協查網絡。一方面,上杭法院協同臨江鎮、臨城鎮簽署聯動執行協議,打造“執行+網格”協查體系,充分發揮網格員人熟地熟優勢,將網格員變為集協助送達文書、查人找物、見證執行、糾紛化解、普法宣傳五大職能于一體的“多元司法助手”;另一方面,依托智慧執行App、12368短信平臺、微信聯絡群等載體,共建線上互通、線下聯動的“網格協查哨點”,通過“平臺指令+網格響應”信息互聯機制,促進執行線索“即查即核、快處快辦”。
2025年6月,被執行人范某拖欠陳某撫養費7000元。執行法官及村居法官考慮到雙方“離婚不離家”的情形,若簡單地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激化矛盾,并影響未成年人成長。于是,執行法官與村居法官聯系網格員,依托其熟悉雙方當事人情感糾葛、經濟狀況和日常相處模式,共同對案件展開調解。網格員從家庭倫理、子女成長等角度進行耐心勸導,執行法官與村居法官則細致釋明拒不履行裁判文書的法律后果。最終,范某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當場履行完畢全部義務。該案充分體現了“執行+網格”機制在化解家事糾紛、避免矛盾升級、實現柔性執行中的獨特優勢。
“執行法官、村居法官與審理案件的法官還能協同審查并評估案件的緊急程度,審慎決定是否采取先予執行等應急措施。”上杭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王彬芳表示。在一起排除妨礙糾紛案中,原告修繕自家房屋屋頂時,因與親房(血緣關系較近的同宗族成員)對房屋產生權屬爭議,被告多番阻撓工人施工。立案后,案件承辦法官與村居法官、執行法官一同前往現場勘查,發現該房屋的梁柱為明清時期建造,雕工精美,具有一定文物價值,若放任修繕停止,可能導致梁柱遭受破壞。案件承辦法官與村居法官、執行法官在現場與雙方當事人溝通后,當即作出先予執行裁定。執行法官則立即開始執行,確保房屋修繕工作得以恢復。本案是執行法官與村居法官在訴中緊急介入糾紛、防止損害擴大的生動例證。
02
執行中端聯動
激活村居法官樞紐功能
2026年2月6日,執行法官、村居法官與異地法院聯動,并依托上杭法院“執警協同”機制,在公安機關協助下將一起欠薪案件的被執行人趙某拘傳到法院。村居法官通過闡明法律規定與溫情勸導,徹底打消了趙某“玩失蹤”的僥幸念頭,其態度由抵觸逐漸轉為配合,并兌付了工資款4.8萬元。原本,對追回工資款已不抱希望的16名工人喜出望外,未曾想到在過年前拿到了工資。
該案是上杭法院通過“一村(居)一法官”機制有效整合資源,打造高效協同的執行作戰體系的成效之一。一直以來,該院堅持試點先行探索,聯合縣公安部門等主體出臺《執拘直通暨矛盾聯動化解機制建設合作備忘錄》《關于聯動查控被執行人車輛的若干意見》等協作文件,確立“定期會商+即時通信”雙軌運行機制,通過“點對點”專人負責,促進執行指令得到快速響應。同時,該院充分依托公安機關查人找物的優勢,拓寬查詢渠道。2026年以來,該院已通過“執警協同”機制成功查控長期隱匿人員30余人次,扣押涉案車11輛,在動車站拘傳被執行人40余人。
一天,執行法官接到龍巖動車站派出所民警的緊急電話,一起借款案件的被執行人陳某將于當天下午從龍巖動車站乘車前往福建三明。執行法官聯動村居法官立即組織執行干警趕赴龍巖動車站進行布控。經過一個小時的蹲守排查,執行干警成功識別并控制陳某,并依法對其拘傳。考慮到申請執行人丘某身患重病且行動不便,執行干警便將陳某帶到丘某的病床前,現場釋法說理。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不久,陳某與另一名被執行人黃某履行完畢全部付款義務。該案順利執結。
面對“骨頭案”“釘子案”,執行法官又該如何破局?上杭法院與縣綜治中心、鄉鎮綜治中心共建“執警鎮村”多方會商機制。執行法官聯合村居法官通過該機制定期召集執行局、派出所、鄉鎮綜治等部門對疑難案件進行研判,因案施策。
在申請執行人謝某與被執行人江某追償權案中,執行法官查詢信息后發現,江某名下無可供執行財產且不知去向。于是,聯動轄區派出所查詢江某的活動軌跡信息,與村居法官前往實地走訪基層組織。在確定江某的具體位置后,成功將其拘傳。執行法官通過仔細查看江某的微信消費記錄,確定其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履行裁判,遂固定證據材料,將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偵查。江某這才慌了神,迅速支付了部分欠款。
03
執行末端聯治
延伸村居法官司法職能
“負責執行工作聯絡是村居法官的重要職責之一。”在上杭法院執行局局長溫新龍看來,執行工作中,村居法官正與執行法官共同努力鞏固與延伸執行效果,致力構建標本兼治的執行機制,為城鄉基層治理賦能增效。
上杭縣舊縣鎮鐵場村江某連與江某斌相鄰權糾紛執行案令上杭法院執行局副局長陳一得印象深刻。案件因江某斌翻建新房時堆放建筑垃圾阻礙江某連通行,進而引發矛盾。因雙方對抗情緒激烈,后續衍生出刑事和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民事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官暗自思忖,若單純地執行判決文書——恢復原狀,極易導致案結事未了。于是,該院執行局啟動“村居法官+執行”銜接機制,將案件納入動態管理,并建立跟蹤檔案。執行法官與村居法官聯合舊縣鎮司法所、村干部,邀請當地有威望的老黨員和鎮人大代表共同參與調解工作。經過十余次協調后,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就土地置換、補償及新建道路等事宜達成和解協議。然而,村居法官對案件的動態管理并未結束。直至和解協議的每一條約定均實現后,村居法官才解除了動態管理。該案通過“聯動協調—和解—跟蹤—落地”閉環管理,徹底化解了這起長達數年的鄰里積怨。如今,兩家相處和睦。
這正是動態管理機制為城鄉基層治理賦能增效的體現。所謂動態管理機制,是對涉執信訪、執行和解等容易反復的重點案件實行臺賬化、全周期的跟蹤管理,通過發揮村居法官扎根基層的優勢,聯合多方力量持續督促、疏導、回訪,確保案件實質性化解。
村居法官扎根鄉土,往往能第一時間觸及執行工作在社會末梢的真實反饋。“法官,我的執行案件進展順利嗎?”“我想主動履行判決文書,但不知道如何操作?”……面對執行工作中人民群眾的普遍訴求、意見與建議,上杭法院執行局安排專人匯總后,分別建立臺賬,定期召開分析研判會,最終形成村居法官執行會議記錄,為該院黨組決策提供依據。
一直以來,村居法官注重將執行實踐轉化為治理長效,總結典型執行案例,提煉可復制的治理經驗。針對查人找物難問題,上杭法院聯動鄉鎮建立“村(居)法官+網格員”前置協助執行制度,把網格員聯動村干部協助村居法官查人找物、調解糾紛納入其常態化工作。對標的額較小、爭議不大、義務人具備履行意愿的債務糾紛案件,由村居法官先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若督促不成再進行執行立案。此舉減少了執行案件存量,節約了執行警力。
近日,在古田鎮溪背村村委會公告欄旁,幾位村民聚在一起指著剛張貼的海報議論著。為了達到以案釋法、以案促治的目的,每季度,上杭法院村居法官工作部門均根據不同時令及熱點問題確定宣傳主題,村居法官則從該院審結與執結的案件中選取典型案例,經審定后統一印制彩色普法海報,全覆蓋張貼在村委會公告欄、自然村出入口、黨群服務中心、鄉村小賣部、網格驛站等村民高頻聚集點位,真正從源頭減少糾紛。
探索還在繼續。去年以來,上杭法院先后印發文件,進一步明確村居法官工作規范、增加鄉鎮一級村居法官工作牽頭人等。“繼續深化‘一村(居)一法官’機制創新,進一步完善基層執行網絡建設,拓寬多元化解渠道,推動執行工作更深層次地融入城鄉基層治理體系,為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提升人民群眾司法獲得感和滿意度貢獻更多的上杭經驗。”上杭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佳嵩說。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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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6年第11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93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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