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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4號——財務共享服務》的通知
財會〔2026〕9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關于全面深化管理會計應用的指導意見》(財會〔2024〕22號)、《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24〕11號)、《會計軟件基本功能和服務規范》(財會〔2024〕12號)等文件要求,健全完善管理會計指引體系,提升單位管理會計工作水平,推動會計工作數智化轉型,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財會〔2016〕10號),我們制定了《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4號——財務共享服務》,現予印發,請各單位在開展管理會計工作中參照執行。
財 政 部
2026年6月23日
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第804號——財務共享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建設與運營,促進財務共享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推動會計工作數智化轉型,根據《管理會計基本指引》,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集約化需求強、具有財務共享服務意愿和能力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
第三條 財務共享服務,是指依托信息技術和流程管理,將單位分散的、同質化的、可標準化的、業務量大的財務及與財務相關的業務集中,持續進行標準化、專業化、流程化、信息化處理的管理模式,以實現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加強風險管控、促進降本增效、深化數據賦能、推動科學決策等目標。
第四條 財務共享服務通常包括費用報銷、應收應付管理、會計核算、資金和資產管理、稅務管理、會計檔案管理等基本服務,在此基礎上,也可以提供財務分析與報告、預算執行監控、內部控制與合規管理、數據服務等拓展服務。
第五條 財務共享服務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標準化。以標準化服務為產品,為單位各業務單元和管理層級提供多維度的專業化服務支持。
(二)流程化。以端到端的業務流程為核心進行組織與運營,通過持續的流程再造、優化與系統固化,實現業務高效、規范運轉。
(三)約束性。以標準化流程和系統控制強化制度執行力,保障業務處理合規、統一。
(四)客觀性。以客觀獨立為基礎,在確保服務質量的同時維持專業判斷的一致性。
(五)數智化。以現代信息技術(包括但不限于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流程自動化等)為依托,實現財務服務的遠程處理、數據集中與流程自動化,為服務規模化、管理精細化、決策科學化提供支撐。
第二章 應用環境
第六條 單位開展財務共享服務,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戰略導向原則。單位應具有明確清晰的、有前瞻性的、緊貼單位發展戰略和財務管理發展方向的目標和定位,并與單位數智化轉型戰略相協同。
(二)標準統一原則。單位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建立統一規范的財務流程、核算標準和數據口徑,確保全業務鏈條的標準化運作和高效協同。
(三)數智驅動原則。單位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業務、財務、稅務、資金等內外部各類數據互聯互通,探索人機協同的新型財務管理模式,積極提升財務共享服務的自動化、智能化水平。
(四)風險防控原則。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與內部財會監督體系,對相關風險進行系統識別、科學評估、及時預警、有效應對與持續監控,確保財務數據安全、業務流程合規、內部控制有效。
(五)價值服務原則。單位應以提升單位整體價值為目標,通過數據服務與流程協同,支持業務決策與戰略落地,為單位員工、業務單元、管理層提供專業化財務服務,提升業財融合創造價值的能力。
(六)成本效益原則。單位應充分評估財務共享服務建設的投入產出比,結合自身規模與業務需求選擇適配的建設模式,確保管理效益大于成本支出。
第七條 單位開展財務共享服務,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組織基礎。具備一定規模,擁有多個獨立核算主體、分支機構或內部業務單元,或存在多個業態模式,財務相關業務具有同質化、可標準化等特征,單位管理層認可且支持財務共享服務理念并形成明確的規劃,具有相應的變革管理能力,并在各層級達成共識。
(二)標準化基礎。具有較為全面的會計標準化體系并實施,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政策、會計科目、業務場景、核算規則、工作流程、單據附件、成本核算對象、報表體系、基礎數據、數據接口等內容。
(三)信息化基礎。具備與財務共享服務建設階段相適配的信息化條件,包括業務系統、核算系統、報表系統、資金管理系統等,擁有支持系統集成和數據交互的基礎環境和相應的系統安全防護體系,能夠逐步實現數據集中管理和業務流程自動化處理。
第八條 單位通常以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為載體開展財務共享服務。以其他方式開展財務共享服務的,應建立相應機制,確保其提供服務的組織在規劃、建設、運營與評價等關鍵環節達到與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同等的要求與標準。
第九條 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采用財務共享服務模式,不改變、也不得轉移單位及單位負責人的法定責任。單位可通過簽訂服務協議、制定內部管理制度等方式,明確財務共享服務模式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與各相關部門等的職責邊界、服務標準、審批權限移交規則、會計檔案保管責任、差錯糾正流程、差錯追溯與責任認定機制等事項。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作為財務共享服務的具體執行機構,應就其服務過程與結果承擔相應責任,包括流程標準化、執行合規性、財務數據處理的準確性與時效性、共享流程內的內部控制有效性、財務數據安全性等。
第三章 應用程序
第一節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 單位應堅持數據驅動,以提供高質量財務數據為基礎,實現價值創造的建設目標,明確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功能定位,形成戰略財務、業務財務、共享財務“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模式,明確各方職責分工,完善協同機制,發揮財務共享服務中心作為單位數據中心的價值,推動單位會計數智化轉型。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規劃與建設一般應包括戰略框架、會計標準化建設、業務流程再造、組織和人員管理、信息系統建設、信息安全管理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一條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設的戰略框架一般需要明確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設目標、定位與業務范圍,如全流程共享、模塊化共享等,確定整體的建設模式,如單中心、多中心模式等。
第十二條 單位在規劃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設時,應科學審慎地確定其布局模式與物理選址。選址決策應綜合考慮戰略與業務協同、人力資源保障、區域政策、運營成本與基礎設施、風險管理與業務連續性等關鍵因素,并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以保障中心的高效運營與持續發展。
第十三條 單位應為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搭建并持續完善會計標準化體系,對業務活動、管理機制等建立統一的流程和規范,包括會計政策標準化、會計科目標準化、業務場景標準化、審核規則標準化、核算規則標準化、工作流程標準化、單據附件標準化、成本核算對象標準化、會計報表標準化、基礎數據標準化、會計檔案標準化、數據接口標準化等。
第十四條 單位應明確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業務流程,兼顧財務規范與業務效率,選擇合適的方法進行端到端流程再造,將流程再造的成果固化形成標準規范并持續優化。
第十五條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組織和人員建設一般包括組織形式設置、內部組織架構設計、崗位設置、人員配置等內容。
(一)單位應根據戰略和管理需要,確定適配的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組織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作為財務部門內設機構、與財務部門平級的職能部門或獨立法人的服務公司等。
(二)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內部組織架構通常采用流程化運作方式,歸并同質化業務,進行專業化分工,保障高效協作。
(三)單位應結合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業務范圍、業務類型及業務規模等影響因素設計崗位體系,明確崗位職責、能力要求,嚴格執行內部控制要求,保證不相容崗位相分離。
(四)單位應考慮崗位特點與員工發展,實施科學的人員配置,實現人崗匹配。
第十六條 單位應圍繞業財一體化程度、系統功能架構完整度、信息系統安全等方面,推進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財務信息系統建設,包括但不限于費用報銷、會計核算、應收應付管理、資金管理、稅務管理、業務報表、共享運營、電子檔案等系統。信息系統設計應具有模塊化、開放性及較高的擴展性,能夠適應業務未來發展的需要,強化數據集中管理與數據標準化,并做好與司庫管理系統等其他信息系統的銜接。
單位應加快財務信息系統和業務系統的一體化建設,促進財務信息系統與內外部相關系統的集成,實現業務流程與財務流程的端到端協同,減少流程斷點,促進數據共享。
第十七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共享相關信息系統與數據的安全防護體系,做好數據備份、災難恢復和數據分級分類管理機制建設,明確信息系統用戶權限,充分利用各類信息安全技術,保障信息系統持續穩定運行及數據安全。
第十八條 單位應制定分階段實施計劃,有序推進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設和實施。同時,單位應搭建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建設保障體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強變革管理、組建核心團隊、建立工作機制、開展財務共享知識與培訓、完善配套制度等。
第二節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運營與評價
第十九條 單位應遵循總體發展目標,結合財務共享服務當前的運營水平構建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運營與評價體系,逐步完善運營管理機制,開展常態化績效評價并持續提升其服務水平。
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運營一般應包括標準化管理、流程管理、人員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以及質量管理。
第二十條 單位應建立健全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對中心日常運營的各項活動建立系統性的約束與優化機制,并及時開展相關標準規范的動態更新,確保標準與業務發展同步。
第二十一條 單位應加強財務共享服務流程動態優化管理,將流程設計與信息系統相結合,為管理會計應用提供高質量數據基礎,不斷提高流程自動化與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二條 單位應高度重視財務共享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圍繞戰略發展需求和業務特點,統籌規劃人才發展路徑,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人才梯隊建設,將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打造為財務人才儲備與培養基地,促進員工職業成長與組織效能提升的協同發展。
(一)在人才結構管理方面,單位應基于人力資源整體規劃,為財務共享服務科學配置各類專業人才,著力培養兼具財務專業、數據分析能力與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的復合型人才,適應人機協同、智能驅動的新型工作模式。單位應推動傳統核算業務向智能化方向轉型,建立與業務發展需求相匹配的人才結構動態調整機制,推動財務人員從基礎核算向價值創造轉型。
(二)在職業發展建設方面,單位應針對財務共享服務人員建立科學的人才發展通道。引導員工從重復性操作崗位向分析決策崗位轉型,實施轉崗培訓與內部輪崗計劃,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人員與戰略財務、業務財務的輪崗交流機制,為員工提供多元化成長路徑。完善績效考核與激勵機制,推動員工更好地承擔數據分析、運營優化等價值創造類任務,有力支撐員工職業發展。
(三)在創新管理方面,單位應針對財務共享服務人員建立創新激勵機制,營造創新氛圍,鼓勵員工創新,發揮員工主觀能動性。根據單位具體情況制定創新指引和規范,建立長效創新機制,形成創新文化。
第二十三條 單位應建立與財務共享服務相關信息系統的運維管理體系,加強日常監控、定期維護、性能優化和權限安全管理,制定應急預案,及時處理信息系統故障和差錯,保障業務連續性及數據安全。
第二十四條 單位應制定財務共享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規范,明確質量控制標準,建立服務質量稽核機制和業務質量評價體系,同時確保業務處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
第二十五條 單位應制定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績效管理辦法,明確績效評價標準,實現運營過程績效可視化,持續提升所提供服務的質量、效率并降低成本。
單位在開展財務共享服務中心績效評價時,應兼顧共享服務水平與中心自身建設水平兩個維度,綜合考慮效率、成本、質量、滿意度、價值創造等方面設定具體指標。共享服務水平維度包括但不限于單據處理時效、處理準確率、服務滿意度等指標;中心自身建設水平維度包括但不限于標準化覆蓋率、自動化率、數智化場景數量等指標。單位可根據自身發展階段和管理需要,合理設定各指標權重,并動態調整。單位可結合管理需要,將預算管控、成本分析、風險防控和決策支持等管理會計應用的成效納入綜合評價范圍,促進財務共享服務向價值創造轉型。
單位應建立評價結果應用機制,將評價結果與流程優化、績效考核等掛鉤,形成管理閉環。
第四章 財務共享服務的數智化建設
第二十六條 單位應圍繞財務共享服務的核心特征,以構建與財務共享服務模式深度匹配的技術能力為目標,分階段、分層次推進其數智化建設。重點實現業務流程智能化、數據治理與分析體系化、監控與預警實時化,進而系統提升財務共享服務的運營效能、數據價值與風險韌性,驅動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從交易處理中心向數據服務中心與智能化管理支撐平臺轉型。
第二十七條 單位應重點推進已標準化業務流程的智能化升級。在費用報銷、采購付款、銷售收款、會計核算等高頻、規則明確的領域,規模化應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從重復性人工操作向自動化、智能化執行的系統性轉變,持續提升處理效率、準確性與一致性。單位應安全穩妥有序推進現代信息技術在財務共享服務領域的應用,確保算法決策的合規性與可解釋性,并建立與業務風險相匹配的審核與監督機制。
第二十八條 單位應基于財務共享服務集中的財務數據及相關非財務數據,建立覆蓋數據采集、加工、應用、存儲等全生命周期的數據治理體系,明確數據標準、數據質量、數據安全等關鍵要素,遵守國家有關信息安全的規定。通過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構建服務于管理決策的算法與模型,推動高質量財務數據在績效管理、風險預測與經營優化等領域的應用,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第二十九條 單位應建立覆蓋財務共享服務全流程的智能化運營監控與風險預警體系,對合規執行、數據安全、流程效率、系統性能等進行動態監測,自動預警潛在風險并提供對異常情況的原因分析與處置建議,以提升風險主動防控與運營主動干預能力。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指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來源:財政部
編輯:牧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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