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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有個案子挺有意思,值得拿出來聊聊。
最高人民法院6月5日發布了一批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其中一個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被告人程某某,用無人機改裝了一套"狩獵系統",加裝紅外熱成像設備,從空中發射金屬箭、投放捕獸網,專門在夜里獵殺野生動物,最終被以非法狩獵罪判了刑。
這是全國首例利用無人機實施非法狩獵的刑事案件。
今天不堆法條,咱們把這個案子拆開來看一看,到底怎么回事,法律是怎么管的,以及——這事兒跟你有什么關系。
一、他到底怎么干的?
程某某的操作流程大概是這樣的:
先在網上買了一批設備——捕獸網、特制金屬箭、無人機。然后自己動手,給無人機加裝了紅外熱成像設備。有了這個裝備,夜里也能精準定位野生動物的位置。
定位之后呢?從空中往下射箭,或者直接投放捕獸網。
經司法機關鑒定,他用的那些捕獸網,屬于《野生動物保護法》明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
法院最終認定:程某某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有期徒刑。
二、為什么用無人機打幾只動物,就能判刑?
很多人可能會有個疑問:以前聽說過有人用獵夾、電網抓野兔被判刑的,但"用無人機"聽起來更像技術炫技,怎么也能判這么重?
這里涉及一個關鍵概念——"情節嚴重"。
《刑法》第341條第2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什么叫"情節嚴重"?司法解釋規定了三種情形:
- 非法狩獵野生動物20只以上的;
- 在禁獵區或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狩獵的;
- 其他嚴重情節。
程某某踩中的是第二條——**使用禁用工具**。一旦用了法律明令禁止的工具和方法,數量已經不是決定性因素了。哪怕只獵獲了一只,也可能構成犯罪。
更關鍵的是,他的手段有兩個"加重"因素:
一是"工具禁用"——捕獸網本身就被法律明文禁止;二是"方法升級"——無人機配合紅外熱成像,不再是傳統的"碰運氣",而是精準打擊、大規模殺傷。
法院在判決時明確指出:技術中立不等于用途合法。無人機本身不違法,但你用它來干違法的事,那就不好意思了。
三、這跟我有什么關系?
我知道有人會想:"我又不打獵,跟我沒關系。"
但這里面有三層東西,值得每個人都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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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家里有無人機的
根據規定,250克以上的無人機需要實名登記。禁飛區、限飛區要提前申請審批。最重要的是——別擅自改裝。加裝紅外設備、掛載裝置,本身就可能違規,如果拿來搞違法活動,后果更嚴重。
第二層:網購設備不是免責牌
程某某是在網上買的捕獸網和無人機配件。但"在網上買的"從來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借口。你買了禁用工具,用了,那就是違法。
第三層:環境犯罪不是"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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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很多人覺得"打幾只野雞野兔能有多大事"。但近幾年,環境資源領域的刑事打擊力度在大幅提升。最高法這次發布的10個典型案例里,有一個非法開采稀土案的被告被判賠償2300多萬元——創了同類案件賠償金額新高。
"環境有價、損害擔責",這句話在司法實踐中越來越不是空話。
四、一個值得細品的問題
這個案子是"全國首例"無人機非法狩獵案。但更值得關注的是,為什么"首例"出現在2025年?
兩個背景:
一是技術門檻在降低。紅外熱成像、無人機這些設備,幾年前還是專業裝備,現在幾千塊錢就能買到,改裝教程網上隨便一搜就有。
二是司法反應在提速。新類型犯罪剛冒頭,司法機關就通過典型案例的方式明確態度——"此路不通"。這種反應速度,本身就是一種震懾。
最高法把"無人機墜箭狩獵案"列入2025年度環境資源審判典型案例,釋放的信號很明確:不管你的手段怎么翻新,只要觸犯法律紅線,就會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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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順手回答幾個常見問題
Q:用無人機拍野生動物違法嗎?
單純拍視頻不違法。但如果你的拍攝行為干擾了野生動物正常棲息繁殖,或者在禁獵區用無人機驅趕、定位野生動物以便狩獵,就可能構成違法了。
Q:捕獸網網上能隨便買到,買了就違法嗎?
購買、銷售、使用捕獸網都屬于違法行為。只是"買"可能涉及行政處罰,如果"買來用了",甚至獵獲了野生動物,就可能刑事追責。
Q:非法狩獵罪跟"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有啥區別?
主要是對象不同。非法狩獵罪針對的是"三有動物"(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動物。如果獵殺的是國家一級、二級保護動物(比如大熊貓、金絲猴、穿山甲),適用的是更重的罪名,最高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簡介
夏燕峰律師| 上海錦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專注公司治理、股權糾紛、商事爭議解決領域近二十年,累計處理各類公司股權及商事案件超過1900件。近年來密切關注環境資源領域的刑事法律風險防控,對新型犯罪手段的法律規制有深入研究。長期為各類企業及個人提供刑事合規、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
本文僅為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個案情況千差萬別,如遇具體法律問題,請咨詢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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