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民陳女士(化名)向南都N視頻記者反映,其于去年首次出現鼻炎癥狀后,在龍華區一家民辦社康被推薦注射“鼻炎針”,后續出現鼻黏膜萎縮、月經異常等問題。
記者查詢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涉事社康因未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并未取得其明確同意,以及對醫師偽造病歷負有責任,被罰14.5萬元;涉事醫師被罰5.25萬元并停執兩個月。
南都記N視頻者就此事聯系社康法人,其稱不便接受采訪,將由律師回應;龍華衛健部門表示,行政處罰已結束,賠償爭議可循民事途徑解決。
患者自述:
首次鼻炎就診后被推薦注射激素
陳女士告訴記者,自己此前并無長期鼻炎病史。2025年6月左右,她出現流清鼻涕、打噴嚏等癥狀后,到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澤潤社區健康服務中心就診。
“當時醫生說這是鼻炎,給我推薦一種針,說只有他們這里有,一針就好。”
陳女士稱,自己當時對治療方式有所遲疑,也曾詢問是否有副作用,“他說沒有”。她稱,第一次治療為鼻甲注射和臀部注射,費用合計600多元,其中有500元左右需自費,但治療前并未簽署知情同意書,未告知激素相關副作用,也未被充分告知替代治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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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提供的付款證明
陳女士稱,第一次注射后,她出現鼻腔疼痛、鼻塞、流涕等不適。一段時間后,她向醫生反饋癥狀未明顯緩解,對方又建議其再打一針,并稱可改為全部臀部注射。陳女士稱,她曾再次詢問是否有副作用,對方回復稱,“放心,沒有什么副作用”。
陳女士稱,第一次注射后,自己已出現月經異常,后續癥狀進一步加重,曾因激素指標異常就醫,并服藥約半年后才逐漸恢復正常。記者注意到,國家藥監部門此前要求修訂曲安奈德注射劑說明書,不良反應項目中包括“生殖系統損害:月經紊亂等”。
陳女士提供的一份中山大學附屬第七醫院2026年6月5日門急診病歷截圖顯示,其“現病史”中記載:1年前無明顯誘因出現流鼻涕、打噴嚏,到社康醫院就診,診斷為鼻炎,當時予局部注射激素,后出現流膿涕,考慮急性鼻竇炎。該病歷初步診斷為“血管運動性鼻炎?”“維生素D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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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提供的病歷
陳女士稱,后續多次就診過程中,有醫生向其表示,其鼻黏膜存在損傷或萎縮情況,并提示此前注射方式并非目前推薦的鼻炎常規治療方式。不過,相關鼻腔損傷與此前注射治療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仍需進一步醫學鑒定或司法認定。
處罰決定書:
未充分告知風險,醫師偽造病歷
記者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看到,今年6月,深圳市龍華區衛生健康局發布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深龍華衛醫罰【2026】11-3號顯示,龍華區衛健局認定,行政相對人于2024年12月15日至2026年4月12日,實施鼻腔和下鼻甲注射曲安奈德注射液特殊治療、麻醉時,未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未取得明確同意;同時,該社康對醫師偽造病歷等醫學文書負有責任,被警告并罰款14.5萬元。
另一份深龍華衛醫技罰【2026】11-7號顯示,因處罰對象于2024年12月15日至2026年4月12日實施鼻腔和下鼻甲注射曲安奈德注射液特殊治療、麻醉未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未取得其明確同意,且于2025年10月偽造病歷等醫學文書的行為,被警告、罰款5.25萬元,并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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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華區衛生健康局發布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該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將行政相對人主體隱去,南都N視頻記者對比發現,這兩份決定書與陳女士發送給記者的兩份分別針對澤潤社康和涉事醫生的行政處罰主要內容基本相同。陳女士認為,處罰文書已印證社康在副作用告知、知情同意和病歷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她同時質疑,曲安奈德注射液用于鼻腔、下鼻甲注射是否屬于超說明書用藥,以及第一次癥狀較輕時即采用激素注射治療是否合理。
陳女士稱,自己后續因鼻腔不適、月經異常等問題多次就醫,已花費數萬元。她目前的訴求是,希望社康承擔其既往治療費用,并對后續治療費用作出安排。
社康回應:
法人稱正在輸液,將由律師聯系記者
就陳女士反映的診療經過、曲安奈德注射液是否存在超說明書使用、是否存在加量用藥、涉事醫生資質、病歷修改及賠償等問題,記者致電澤潤社康法人。
對方回應稱,目前正在醫院輸液,不方便接受采訪,將讓律師聯系記者進行回應。但截至發稿前,記者尚未收到社康方面或其律師的進一步回應。
龍華衛健部門:
行政處罰已結束
賠償爭議可循民事途徑解決
龍華區衛健部門回應記者稱,衛健部門對此事的行政處理已經結束,相關行政處罰也已公示。涉事社康為民辦社康,若患者對賠償方面存在異議,可以循民事糾紛解決途徑調解;如調解不成,建議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目前,圍繞陳女士后續鼻腔損傷、月經異常等癥狀與此前注射治療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涉事社康是否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雙方仍存在爭議。
采寫:南都N視頻記者 吳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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