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后不久
大門就把人砸傷了?!
面對高額索賠
房東和租客誰該為此負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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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介紹,2021年8月,李某承租王某名下房屋,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租賃期為5年。租下房屋的一周內,李某便發現房屋大門出現質量問題難以打開,第一時間向王某反饋,但王某并未對房門進行維修;此后李某又再次向王某反饋,但王某仍未處理。
2022年8月,李某公司員工方某被忽然傾倒的出租屋大門砸傷,經診斷為胸椎右側橫突骨折及腰椎骨折,住院24天,經鑒定為九級傷殘。方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
王某辯稱,方某系在李某承租及占有涉案房屋期間受傷,李某系該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及管理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已約定在李某承租期間,因李某原因產生的安全隱患問題由李某負責,故方某相關損失應由承租人李某承擔,王某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依法負有保障租賃物符合安全使用標準的法定義務。
李某在承租涉案房屋后一周內即通過微信向王某反饋電動門存在故障,后續使用過程中又多次提出維修請求,且在本案事故發生前該電動門已出現過自行倒塌損壞車輛的情形。上述事實足以證明電動門故障系租賃前已存在的安全隱患。
根據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王某作為出租方應對交付時已存在的設施缺陷承擔維修責任。李某雖在發現故障后未自行修復,但其已履行及時通知義務,且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大門倒塌系李某使用不當所致。王某未舉證證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消除租賃合同簽訂前即已存在的安全隱患,在承租人告知電動門存在故障后,王某又長期怠于履行維修義務,導致電動門倒塌致方某受傷,其不作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王某應對方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認定王某應向方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該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本案涉及物件脫落、墜落損害責任的認定。
根據法律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無論是房屋所有人、管理人還是實際使用人,均負有法定安全保障義務。出租人不能做“甩手掌柜”,需在房屋交付前對墻體、門窗、空調外機、晾衣架等易脫落設施進行全面安全排查與檢修;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明確約定房屋附屬設施設備的日常檢修、維護責任主體。承
租人也需履行合理使用義務,入住后及時檢查房屋狀況,發現松動、銹蝕、脫落等隱患應立即向出租人報修或按約定自行檢修。
法院提醒
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應繃緊“安全弦”,出租人定期回訪排查安全隱患,承租人規范使用房屋設施、留存報修憑證。一旦發生物件脫落致損事故,當事人應注意固定現場照片、視頻、維修記錄等證據,依法主張權利,共同守護居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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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報(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報道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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