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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一起故意傷害案件的一審判決,一名73歲的老年男子因泄憤毆打8個月大的男嬰致其死亡,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案件背后牽扯出的生母棄養、幼童遭遇無妄之災的細節,引發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廣泛關注。
01
經人相識
2024年8月至10月間,73歲的周某通過朋友李某介紹,認識了女子高某。同年11月起,高某多次前往周某的住處,兩人逐漸建立交往關系。
2024年9月,高某生下一名男嬰,孩子的生父身份始終未明確。
案發后經DNA司法鑒定確認,周某與介紹人李某均不是這名男嬰的生物學父親,僅高某為孩子的親生母親。
02
留嬰失聯
2025年5月,高某抱著剛滿8個月的男嬰來到周某家中。當晚兩人發生關系后,次日高某便獨自離開,將尚在襁褓中的男嬰留在周某住處,未交代后續照料安排,也沒有留下足額的撫養物資。
此后一段時間,高某曾短暫返回,先后多次把孩子放在周某家中托其照看,自己僅送來一張嬰兒床和少量尿不濕,便再無更多過問。
到后期,高某徹底失去聯系,既不回來接走孩子,也不支付撫養費用,將養育嬰兒的責任全部甩給了無法定撫養義務的周某。
期間周某曾主動告知高某孩子身體出現不適,高某也未作回應,既不返家照料,也不帶孩子就醫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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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泄憤施暴
2025年6月至7月,周某獨自承擔起照顧嬰兒的全部日常。隨著時間推移,他對高某棄子不管的行為越發不滿,加上嬰兒日常哭鬧帶來的煩躁情緒,內心積攢了大量怨氣。
他沒有選擇聯系社區、公安等正規渠道解決問題,反而將負面情緒全部發泄在毫無反抗能力的嬰兒身上。
周某多次拿起家中的竹制癢癢撓,擊打嬰兒的頭部等身體部位。這類傷害行為并非單次情緒失控的失手,而是在近兩個月的時間里反復發生。
嬰幼兒身體本就脆弱,頭部更是關鍵部位,反復的鈍性擊打給孩子造成了持續且不可逆的身體損傷。
04
延誤救治
2025年7月7日,嬰兒出現進食嘔吐、精神狀態持續變差的情況,這是身體受損后的明顯異常信號。
周某此時清楚孩子的身體已出現嚴重問題,但他擔心自己毆打嬰兒的行為被外界發現,始終沒有撥打急救電話,也沒有帶孩子前往醫院接受治療。
到7月10日深夜,嬰兒陷入昏迷狀態,徹底停止進食。周某依然心存僥幸,隱瞞傷情不肯送醫,徹底錯過了最后的搶救時機。
7月11日早上8點左右,周某發現嬰兒已經沒有呼吸和心跳。確認孩子死亡后,他打電話叫來朋友張某。張某趕到現場得知情況后,立刻撥打了報警電話。
后經法醫鑒定,這名男嬰的死因為頭部受到鈍性外力作用,導致顱腦損傷死亡。隨案移送的竹制癢癢撓,被作為作案物證存檔留存。
05
法院宣判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害人是不具備任何自救能力的嬰幼兒,依法應當受到特殊、優先的法律保護。
周某主觀上存在明確的傷害故意,多次實施的毆打行為與嬰兒的死亡結果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考慮到周某案發時已年滿73周歲,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構成坦白情節,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結合案件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終作出一審判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這起案件令人痛心,一名僅8個月大的嬰兒,還沒感受多少世間溫暖,便因成年人的錯誤失去了生命。
案件既暴露了個別監護人責任意識的嚴重缺失,也敲響了未成年人保護的警鐘。
生而不養是對生命的漠視,遷怒幼童更是突破了人倫與法律的雙重底線。
嬰幼兒屬于社會最脆弱的群體,沒有自我保護能力,需要家庭、社會與法律共同搭建嚴密的保護網。
對于不履行撫養義務、遺棄嬰幼兒的監護人,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而任何傷害未成年人的行為,都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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