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7日傍晚,男子謝某在上班時感覺身體不適,并在藥店買藥后回家休息,但是第二天一早準備上班時,謝某又突感不適,送醫后搶救無效去世。此后當地人社部門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謝某家屬隨后將當地人社部門告上法庭,一審法院駁回謝某家屬訴訟后,謝某家屬提出上訴。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二審法院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謝某的死亡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療機構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三要件并重,且具有同時性、連貫性的條件,駁回了謝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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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配圖 據圖蟲創意
二審判決書顯示,當地人社部門認定,謝某生前是某公司惠州市分公司的員工,2024年3月7日17時52分,謝某發消息告知同事其身體不適,3月8日7時47分,謝某在家中準備上班時突感不適并由家人撥打120送院搶救,其于2024年3月8日9時35分經搶救無效死亡。
謝某家屬稱,2024年3月7日謝某還在正常為公司提供勞動。故謝某身體不適的時間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條件。且謝某下班時間較晚,謝某下班后回家途中到藥店咨詢、購藥并服用藥物進行治療符合一般人在生病時的處理方式,所購買的藥物均適用于治療心血管方面的疾病,而《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顯示謝某的死因為心源性猝死。故謝某上班時身體不適的病情與死亡診斷原因基本一致。病情的發展具有漸進性、持續性,經服藥可能會有平緩的過程,但這不影響謝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的事實認定。
當地人社部門辯稱,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因此,謝某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的關鍵在于查明其突發疾病的時間。本案中,謝某家屬在接受工傷認定詢問時述稱:“3月7日晚上18時,他買了藥回家和我媽媽說,他一直出冷汗、心好痛,這幾天晚上心痛的厲害,都睡不著”“我知道他和呂某比較好,就拿我手機打過電話給呂某,他說謝某之前也有和他說過,心痛了10多天了”。以上表明,謝某在死亡前較長時間已出現疾病癥狀,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謝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2024年3月7日,謝某正常上班,至17時52分,謝某發信息給同事呂某告知身體不適。后謝某于同日19時左右在藥店購買了“通脈顆粒”“保心寧片”,并于當晚回到家中休息。2024年3月8日早上,謝某在準備上班時突發身體不適,于同日7時47分由家屬撥打120急救電話送醫院搶救,于同日9時35分經搶救無效宣告臨床死亡。根據上述法規規定和查明的事實,謝某雖然在上班時間有跟同事反映身體不適,但其在下班回家后休息一個晚上,至第二天早上突發疾病送醫經搶救無效死亡,其不符合“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徑直送醫療機構搶救并在48小時內死亡”三要件并重,且具有同時性、連貫性的條件,故人社部門作出涉案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無不當。
二審法院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謝某家屬的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編輯 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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