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通訊員 楊平 成燦
入室盜竊后因躲避追趕丟棄贓物,未實際獲利,但仍難逃法律制裁。經湖北省石首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嫌疑人袁某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
袁某曾因盜竊于2004年9月、2011年12月兩次被石首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023年10月10日刑滿釋放。
2026年1月2日,袁某在石首某別墅區閑逛時發現,一棟別墅雖已裝修卻無人居住,于是臨時起意,戴好棉手套、用紅布將鞋子包裹后,從隔壁未裝修的別墅五樓攀爬至目標別墅五樓,撕壞窗紗后潛入。在竊得一個首飾盒后,發現屋主出現在樓下,隨即原路返回。逃出目標別墅后,由于害怕屋主追趕,袁某將竊得的首飾盒丟棄在對面別墅臺階上后逃離。根據監控視頻,公安機關迅速鎖定袁某,并將其抓捕歸案。經鑒定,袁某盜竊的首飾盒內存放兩枚購入價格為567元的對戒(已被被害人找回),袁某撕壞的紗窗價值為54元。
該案于3月12日移送審查起訴。石首市檢察院經審查認定,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侵入住宅竊取財物,雖短暫持有后棄贓,但其行為已完整構成“入戶盜竊”的既遂標準。贓物的最終去向不影響入室行竊的犯罪性質。袁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應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到袁某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同時其在前罪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檢察機關依法提出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的量刑建議。2026年5月20日,石首市法院經審理,全面采納了公訴意見及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承辦檢察官提醒:入戶即入罪,得手即既遂。入室盜竊一旦完成對財物的非法占有,犯罪即告既遂,事后丟棄贓物、未獲分文,均不影響罪名成立。住宅安寧承載著群眾最基本的安全感,非法入戶并侵占他人財物的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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