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很暖心!湖北黃石,一男子騎電動車突發心梗撞樹倒地心臟驟停,過路女市民在120調度員電話指導下,硬著頭皮做心肺復蘇,另一路人接力按壓,搶回黃金4分鐘,男子順利出院,被救男子家屬想酬謝被婉拒——很多人不敢救人是怕“壓斷肋骨被告”,法律怎么說?來看看這份暖心的真實案例。
(案例來源:瀟湘晨報,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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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6日中午11點左右,湖北黃石市區,王女士正準備開車去接孩子放學,車子剛啟動,就聽見不遠處砰的一聲悶響,一名中年男子騎電動車突然失控,連人帶車撞上路邊的樹,重重摔倒在地。
王女士起初在車里觀察了幾十秒,見那名男子掙扎了一下卻始終沒能爬起來,便下車走近查看。
倒地男子滿臉是汗、嘴唇發白,喘了幾口粗氣,“他喘了大概四五下后就沒動靜了”,叫也沒反應、拍肩膀也無意識,王女士第一反應是撥通120急救電話。
黃石市急救中心調度員黃某某接聽后,一邊派出救護車,一邊引導王女士上前檢查傷者口鼻呼吸和頸動脈搏動。王女士反饋:“沒有鼻息,摸不到脈搏。”
調度員當即判斷可能為心臟驟停,問她:你會做心肺復蘇嗎?王女士老實答:沒系統學過,只在手機上看過科普視頻。調度員馬上說:我來教你,你照著我說的做,先把他平放,頭部不要墊東西——
在調度員的逐步遠程指令下,王女士跪在地上,雙手交疊對男子胸骨中下部開始胸外按壓。她后來回憶:我猶豫了幾秒,但想到黃金搶救時間只有4分鐘,便硬著頭皮上了。
按壓約兩三分鐘后王女士體力漸竭,這時一名路過女生主動停下,接過按壓繼續施救,又堅持了兩三分鐘。
救護車趕到時,急救人員發現患者仍處于瀕死狀態、無自主呼吸心跳,立即接手持續心肺復蘇并轉運至就近的黃石市中醫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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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院急診搶救,男子恢復自主心律和微弱意識,后續轉入病房觀察治療,最終病情穩定順利出院。
接診的120急救站蔡主任事后特別指出:王女士和那位接力女生提前實施的心肺復蘇至關重要——心臟驟停超過4分鐘腦組織會出現不可逆損傷,正是現場及時按壓維持了基本灌注,為后續搶救爭取了窗口期。
被救男子的家屬后來通過媒體想當面酬謝兩位施救者,王女士婉拒了,她說當時只有一個念頭:他年紀和我父親差不多,也是別人的丈夫、兒子,如果我袖手旁觀看著他死在我面前,我這輩子都沒法原諒自己。
整個事件中最值得普法的點是:標準心肺復蘇按壓深度需達5至6厘米,極易造成成年人肋骨骨折或肋軟骨損傷。
如果本次施救導致被救男子數根肋骨骨折,王女士和那位接力女生要賠嗎?這也是絕大多數人看見路人倒地不敢上手的根本顧慮。結合本案,從法律角度給大家吃顆定心丸。
第一,自愿實施緊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損害,救助人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俗稱的“好人條款”或“好人法”。
適用該條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救助人無法定或約定義務(王女士與傷者素昧平生,無救助義務)、情形緊急(心臟驟停如不立即按壓大概率死亡,屬典型緊急狀態)、行為出于救助目的(按120指導施救旨在挽救生命)。
本案中王女士按調度員指導實施胸外按壓,即便因此致被救者肋骨骨折、肺挫傷,也屬緊急施救可預見的附隨風險,完全符合第184條免責要件,被救者或其家屬無權要求賠償。
第二,見義勇為中救助人自身受損的,由侵權人擔責,受益人有補償義務。
民法典第183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假如本案王女士施救過程中被倒地的電動車刮傷、或被路人推搡致傷,因不存在侵權人(男子是自身發病并非故意撞人致她受傷),她可以請求被救男子作為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是道德倡導性的法定補償,不是懲罰性賠償,意在讓見義勇為者不至于“流血又流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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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緊急救助免責不保護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但認定標準極嚴。
法律規定豁免的是自愿緊急救助行為造成的通常性損害,若救助人明知做法會致命仍惡意加害,或嚴重偏離基本救助常識(如明明有意識還猛壓胸口、把人往硬物上猛摔等),才可能不被免責。
按120調度員或正規科普步驟實施心肺復蘇,即便力度偏大壓斷肋骨,司法實踐普遍認定屬合理施救范疇,不構成重大過失,普通人不必因擔心技術不標準就不敢出手。
提醒一句:遇到路人突然倒地無反應無呼吸,先呼救并打120要求調度員指導,確認環境安全后盡早開始胸外按壓(每分鐘100至120次,按壓深度5至6厘米),AED到位后立即使用。別怕按斷肋骨——命保住最重要,法律不讓你賠。
你敢在路邊對心臟驟停的陌生人做心肺復蘇嗎?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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