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承載工程結算關鍵信息的白紙黑字核心憑證,當面交至法官手中,歸檔后卻離奇消失;原告單方手寫白條被法院采信,正規書證棄之不用;公安兩次調查虛假訴訟,法院拿不出原件最終不予立案。江蘇沭陽丁建軍、葉生金深陷百萬債務泥潭,一場塔吊租賃糾紛,牽扯出虛假訴訟、卷宗管理違規、裁判標準雙標多重亂象。
我們是沭陽西城馥邦別墅區的項目負責人葉生金、丁建軍、程克修等人,2013年是西城馥邦別墅區部分工程竣工之年,本是正常履職的項目負責人,卻被李業成借塔吊租賃虛構債務,通過虛假訴訟索要葉生金、丁建軍兩人58萬余元租金及利息。更令我們求助無門的是,當年當面提交、經多方確認的塔吊拆除《通知》原件,經承辦法官張勝利手歸檔后竟離奇失蹤。多年來我們多次申請調取均無果,直接致使我們接連敗訴、報案受阻,百萬合法權益付諸東流,六年漫漫維權路,冤屈無處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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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塔吊租賃糾紛始末:對方刻意拆分訴訟,捏造虛假債權
2013年3月3日,丁建軍代表王洪陽與掛靠泓達塔吊公司的李業成簽訂三臺塔吊租賃合同,項目后續標段拆分,他只使用一臺塔吊,然而其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卻主張使用兩臺塔吊,此為明顯的虛假訴訟,丁建軍這里有合同結算清單為證,其余樓棟塔吊租賃、租金結算均與我無關,李業成對標段分割情況全程知情。
2015年1月15日,項目部正式出具塔吊拆除《通知》,明確告知大致完工要求拆除塔吊,泓達塔吊公司蓋章簽收。在塔吊租賃行業的常規合同約定中,此類拆除通知是結算租金的重要依據,租金計算截止時間以該通知確定的拆除日期為準,全部塔吊租賃合同就明確約定租金計算至承租方通知出租方拆卸之日止,不足一個月的按天數計算。可李業成無視通知拒不拆除塔吊,惡意拖延至2016年6月才拆除,憑空產生一年半的閑置租期,虛增近一年半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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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他所負責樓棟的租金早已全額結清,2014年至2015年期間分兩次支付完畢455200元,雙方款項已結清,同時其他施工班組均單獨和李業成完成租金結算,有完整單據佐證。但李業成刻意隱瞞全部結清憑證,為后續虛假訴訟埋下伏筆。
2015年,李業成首次起訴,被告為陽升公司沭陽分公司(下稱“陽升公司”),案號(2015)沭民初字第03788號。庭審中,他明確自認租賃合同相對方為公司,我簽字僅系職務代理行為,相應債務應由企業承擔,該案最終經法院調解結案,公司一次性結清2014年12月20日前全部塔吊租金88萬余元,并通過民事調解書書面約定該日期前租金全部了結。
調解結案后,李業成立刻推翻全部庭審自認,隱瞞工地大致完工通知、各班組獨立結算、租金付清等全部關鍵證據,2019年單獨起訴丁建軍,在案號(2019)蘇1322民初9175號案件中,索要2014年12月21日至2016年6月租金、違約金合計38萬余元。他在起訴程克修(2019)蘇1322民初1347號案件中,以及葉生金在(2018)蘇1322民初10660號和(2019)蘇民終579號案件中,就同一租賃事實,先起訴公司、后起訴個人,拆分債權主張權益,屬于典型的惡意虛假訴訟。
庭審中,李業成拿出自己手寫、無雙方簽字確認的費用單據,還斷章取義截取通話錄音,根據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以及民事訴訟證據規則,有效的錄音證據需滿足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和完整性的要求,不能被剪輯或者偽造,李業成的行為使得這份錄音證據不符合有效證據標準,除此之外他還誘導證人作出虛假陳述,甚至提交了大量前后矛盾、不合規范的塔吊檢測材料。然而,此類不符合證據規范的材料卻得到法院采信,致使我們在三起關聯塔吊費用糾紛案件中接連敗訴。
反觀我們手握標段拆分協議、全額租金付款憑證、塔吊拆除通知書等全套客觀書證,卻未得到法院的公正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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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證據當庭交付法官,歸檔后離奇失蹤,檔案管理嚴重違規
本案勝負的核心,正是這份蓋有泓達塔吊公司回執的塔吊拆除《通知》原件。2016年7月22日,陽升公司負責人沈增山在(2015)沭民初字第03788號案件調解中,專程到承辦法官張勝利的辦公室,親手將這份原件交給張勝利,該事實在后續庭審中對方律師當庭認可,從未提出任何質疑,證據真實、合法、有效。
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以及《人民法院訴訟文書立卷歸檔辦法》規定,案件證據需根據刑事、民事、經濟等案件類別,按年度、審級、一案一號的原則單獨立卷,由審判庭經辦案件的書記員負責整理立卷歸檔,歸檔前由案件主要承辦人負責立卷質量的檢查,規范歸檔后由專人妥善保管,當事人、辦案機關依法有權調取原件核對。可這份足以推翻對方全部訴求的核心書證,卻在歸檔后徹底“失蹤”。
1、2019年5月20日,陽升公司委托葉生金前往沭陽法院檔案室調取相關檔案材料,工作人員核查卷宗后明確告知檔案缺失,無法調取;
2、時隔一周,輾轉托人聯系承辦法官張勝利溝通,檔案室才從網絡柜后方的塑料袋里翻出這份材料,沒有歸入正規卷宗,隨意單獨存放,這完全違背檔案歸檔流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不按規定歸檔屬于違法行為,還可能導致法律責任及證據丟失風險,同時也違反了法院的行政紀律管理規定。
3、工作人員僅提供模糊復印件,我們多次依法申請查看、核驗原件,全部被無理由拒絕。針對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嘗試通過申請律師調查令獲取原件相關佐證,以電子證據補充印證復印件內容,通過專業技術手段驗證復印件真實性等方式來維護自身權益。仔細比對復印件,我們發現重大疑點:同一份書證上,陽升公司印章清晰完整,泓達塔吊公司回執印章模糊到無法辨認,兩者清晰度差異反常。我們有充分理由懷疑原件遭人為涂改、替換或刻意隱匿,導致證據真實性無法核驗,案件事實或已被人為掩蓋。
在此后的數年時間里,我們多次赴法院申請調取原件,始終無果。2026年4月、6月,沭陽縣公安局經偵大隊民警兩次前往法院,發函調取通知書原件用于核查李業成虛假訴訟犯罪線索,最終仍未調取到相關材料。2026年6月23日,提交人沈增山再次前往檔案室調取,仍未調取到完整有效的證據原件。
在張勝利辦公室當面提交一份塔吊拆除通知書給張勝利,這份通知書是雙方無爭議、涉及百萬標的、關聯刑事立案的核心證據。在承辦法官張勝利經手后脫離卷宗、隨意藏匿,拒不提供原件,明顯違反了《人民法院訴訟檔案管理辦法》《人民法院檔案工作規定》等規定中關于訴訟檔案需集中統一管理、任何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移交歸檔、確保檔案完整與安全的檔案管理法定職責。
依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因重大過失丟失關鍵案卷材料、造成當事人重大財產損失,屬于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相關責任人應當接受降級、撤職處分。而一般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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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院裁判標準不一致,舍棄合法書證采信單方白條,錯判致百萬損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官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枉法裁判,造成個人財產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或造成法人、其他組織財產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于刑事審判活動中的枉法裁判,情節特別嚴重的才會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同時,遭遇此類錯判導致經濟損失的當事人,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造成身體傷害的,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申請時可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申請并遞交申請書,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司法裁判最基本的準則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證據采信應當統一標準,但沭陽法院在本案審理中出現明顯偏袒,用兩套評判尺度對待原被告雙方。
按照塔吊租賃行業規則與雙方合同約定,塔吊拆除通知書是租金結算唯一前置依據,雙方從未形成統一結算清單,裁判理應以這份通知書核定租賃周期、計算租金。但審理法官刻意回避這份法定核心憑證,拋開正規蓋章書證,單方面采信李業成無任何人確認、手寫自制的費用單據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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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觀我們提交的全部客觀證據:項目部付款流水、各班組獨立結算單據、工地停工監理日志、當庭交付的拆除通知書、前案完整庭審筆錄,全部被法院忽視。2018年至2019年的兩起關聯案件中,丁建軍、葉生金接連敗訴,法院判決個人承擔38萬余元不實債務。
敗訴后我們即刻申請再審,法庭庭審中出示了相關證據,證人葉生金出庭佐證工地停工、班組分開結算的客觀事實,因為缺少拆除塔吊《通知》的有力佐證,沭陽縣人民法院依舊采信李業成單方虛假陳述,出具(2020)蘇1322民申54號裁定,駁回再審申請。值得注意的是,沭陽縣人民法院曾作出(2020)蘇1322司懲2號罰款決定書,對存在虛假陳述行為的張立新罰款10000元,可見該院對虛假陳述行為有明確的懲處標準。
六年時間內,法院從未就履行判決、協商還款事宜對我進行告知,直至2025年底,法院突然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約談我并擬查封、劃扣我的個人財產。李業成依靠法院錯誤生效判決,企圖通過執行侵占我的私人財產,疊加多年維權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等費用,我們直接經濟損失已超百萬元,正常經營與家庭生活均陷入全面困境。
四、關鍵證據缺失阻斷刑事追責,虛假訴訟報案最終不予立案
發現李業成虛構債務、偽造證據、拆分訴訟涉嫌虛假訴訟罪后,2026年4月21日,我們整理了全套證據材料,向沭陽縣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舉報李業成涉嫌虛假訴訟,借助司法程序騙取巨額錢財。
欲完整查實虛假訴訟犯罪事實,核心突破口就是這份塔吊拆除《通知》原件,依靠原件才能核算真實租賃時長,戳穿李業成虛增租期、重復索要租金的騙局。然而公安機關先后兩次赴法院調證、正式發函調取,均未能獲取該證據原件,相關卷宗材料殘缺不全,導致刑事偵查缺乏關鍵支撐,案件事實無法完整核實。
沭陽縣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因法院檔案管理失職,核心證據遭隱匿丟失,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因過失導致案卷或者證據材料損毀、丟失的,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而此次檔案丟失導致本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虛假訴訟行為人至今未被追責,違法成本近乎為零,我們受害者也因此陷入“有冤無處申、有錯沒法糾”的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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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多重司法程序漏洞,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
梳理整個案件脈絡,沭陽法院在本案的辦理、檔案保管及裁判過程中,存在四處重大程序違法問題:
1、檔案管理嚴重失職:承辦法官張勝利接收關鍵證據后未規范歸檔,材料被隨意放置于檔案室角落的塑料袋中,多年多方調取無果,存在人為隱匿、篡改證據的重大嫌疑;
2、剝奪當事人法定權利:當事人依法享有核對證據原件的訴訟權利,法院長期拒絕出示原件,僅提供存疑的模糊復印件,嚴重阻礙案件事實的核查工作;
3、裁判尺度雙重標準:舍棄合法蓋章書證,采信原告單方手寫無效力憑證,主觀臆斷案件事實,直接作出錯誤判決;
4、阻礙刑事司法偵查:拒不提供刑事案件核查所需核心證據,導致公安無法查實虛假訴訟犯罪,變相縱容惡意訴訟行為。司法是維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卷宗、證據、裁判程序,每一環都關乎群眾法治信仰。一份關鍵證據無故消失,致使普通人背負百萬虛假債務,六年維權卻無路可走,不僅侵害我們個人與企業合法財產,更嚴重消耗群眾對基層司法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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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維權訴求:
在此,我們葉生金、丁建軍、程克修等實名懇請紀檢監察、檢察院、上級法院監督部門介入全面核查:
1、徹查沭陽縣人民法院承辦法官張勝利及檔案室工作人員,查清塔吊拆除《通知》原件真實去向,核查檔案是否存在篡改、隱匿行為;
2、對丟失核心證據、履職失責、造成錯判的相關工作人員依規追責;
3、依法啟動再審程序,調取完整卷宗證據,糾正此前錯誤生效判決,駁回李業成全部虛假訴訟訴求;
4、請求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規定,重新核查李業成涉嫌虛假訴訟、惡意訛詐錢財的違法犯罪事實,重點收集其捏造事實、偽造證據等相關證據,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5、完善法院檔案管理規范,杜絕證據丟失、程序雙標等亂象,捍衛基層司法公平公正。公道自在人心,我們手握完整事實材料與全部佐證,只求相關部門正視本案多重司法漏洞,還給普通老百姓一個公正結果。(葉生金 丁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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