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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州發生一起“開門殺”
理賠過程引起了熱議
此前,江蘇常州,坐在后排的王先生突然開車門,撞倒了駕駛電動車經過的李女士,造成其鎖骨骨折、頭部損傷。交警認定王先生承擔主要責任,駕駛員承擔次要責任,騎電動車的李女士無責任。
在進行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是次要責任,只賠30%,要乘客自己承擔70%。
最新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釋,規定機動車駕駛員一方和乘客一方都屬于機動車一方,所有乘客承擔的責任應當都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承保該車交強險和商業險的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李女士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7812.88元。
視頻來源:荔枝視頻
很多網友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一些網友覺得是“開車不規矩的結果”
一些網友認為“乘客也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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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網友提議
“車門改成平移門是否能避免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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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
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典型案例
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
受害人保障
乘客“開門殺”撞人被害人索賠42萬余元
董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某路段處停車,坐在副駕駛位的杜某下車開門時,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女士發生碰撞,造成潘女士多處骨折,構成十級傷殘。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駕駛人董某和乘車人杜某負同等責任,潘女士不承擔責任。
案涉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潘女士訴至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請求董某、杜某和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42萬余元。保險公司辯稱,商業三者險僅就駕駛人董某承擔的50%事故責任予以賠償。
法院認定駕乘人員是一個整體
保險應全部理賠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駕駛人董某對于車輛行駛以及停車地點的選取具有控制權,其未在乘車人杜某開車門前盡到提醒義務,乘車人杜某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者行為相結合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
雖然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及乘車人的責任予以分別認定,但對于電動自行車主潘女士而言,駕駛人及乘車人均為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法官陸葉青表示,無論駕駛人及乘客的內部責任如何劃分,承保機動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均應對機動車一方這一整體造成的損害承擔保險賠償責任,而不受駕駛員及乘客內部責任分配的影響。
在保險公司先期墊付7萬余元的情況下,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再賠償潘女士32萬余元。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明確“開門殺”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
乘車人開車門造成他人損害時,機動車所投保險應否對該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實踐中存在不同認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今天(6日)發布,明確“開門殺”事故“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范圍,被侵權人(即受害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以及按照商業三者險合同的約定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同時明確,保險賠償后仍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司法解釋還明確,交強險賠償后,保險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車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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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化龍巷綜合網友江蘇新聞、網友評論、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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