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知產視野
編者按:
本期“知產視野”刊登騰訊公司、騰訊科技公司訴獵寶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原告騰訊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系微信軟件及服務的經營者,其制定的《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范》明確要求,用戶不得轉讓微信賬號,不得誘導或欺騙他人為自己輔助注冊、輔助解封,也不得惡意為他人輔助注冊、輔助解封(提交虛假資料、虛構好友關系等)。
被告獵寶公司在其網站“獵寶七八網www.7881.com”中設有“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等交易專區。通過實施前述行為,獵寶公司既可以從中收取大量買賣費用和交易傭金,直接獲利,又可以借此獲取用戶流量,間接獲利,嚴重影響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營,破壞了微信平臺的健康生態,使數以億計的微信用戶面臨更多潛在的風險和負面使用體驗,不僅損害原告利益,還損害了眾多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為了維護微信平臺的運營秩序和健康生態、維護原告自身以及眾多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騰訊公司、騰訊科技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系國內首例有關微信賬號交易的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義。同時,本案亦具有法律適用研究價值。互聯網行業侵權通常適用“互聯網專條”,而本案被訴侵權人實施的行為系提供相關信息發布場所和交易服務,并未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其他方式,妨礙、破壞微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因此,本案最終適用反法第二條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本案判決還厘清了互聯網行業的行為邊界,促進了行業健康發展。
刊登該案例,供研究參考。
裁判要旨
經營者未經許可為微信賬號及其輔助注冊、解封等提供信息發布場所和交易服務,違反了微信賬號不得轉讓或售賣以及注冊、解封的相應規范,增加了管理成本、使用風險,危害信息安全,降低用戶對“微信”產品服務的評價,對微信平臺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損害了騰訊公司及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擾亂了互聯網行業市場競爭秩序,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件信息
一審:南京中院(2020)蘇01民初2728號民事判決書。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是微信軟件及服務的經營者。微信支持發送語音、視頻、圖片和文字,還提供“朋友圈、微信支付、微信小程序、微信公眾號”等功能,將實時通信與社交資訊、生活服務相結合。自2011年推出以來,微信已發展成為全國擁有最大用戶群體的通信社交平臺,截至2020年3月,微信及WeChat合并月活躍用戶數量已達12億。微信已成為一個功能豐富且不斷優化的網絡生態系統。
由于微信的開放性和豐富性,少數惡意用戶利用微信賬號發布虛假廣告、垃圾營銷信息、低俗違法信息等,實施網絡欺詐、違法交易等惡意行為。為此,原告對惡意用戶的微信賬號采取限制使用(臨時封號)、永久封號等處理措施。惡意用戶為隱藏身份或規避監管,需要取得大量微信賬號,因此惡意注冊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賬號的灰色產業鏈逐漸形成;惡意用戶還需要頻繁地大量解封被限制使用的微信賬號,因此惡意輔助解封的行為也持續發生。原告制定的《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微信個人賬號使用規范》明確要求,用戶不得轉讓微信賬號,不得誘導或欺騙他人為自己輔助注冊、輔助解封,也不得惡意為他人輔助注冊、輔助解封(提交虛假資料、虛構好友關系等)。
被告江蘇獵寶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獵寶公司)是“獵寶七八網www.7881.com”網站的經營者。該網站設有“微信賬號買賣”“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等交易專區。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了微信平臺的正常運營,破壞微信平臺的健康生態,使數以億計的微信用戶面臨更多潛在的風險和負面使用體驗,不僅損害原告利益,還損害了眾多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
為了維護微信平臺的運營秩序和健康生態、維護原告自身以及眾多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
1.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即停止為微信賬號買賣提供信息發布場所和交易服務,并不得繼續組織、參與微信賬號買賣,停止為“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的交易行為提供信息發布場所和交易服務;
2.在其官方網站首頁(www.7881.com)顯著位置發布消除影響的公開聲明;
3.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200萬元以及維權合理開支10萬元等。
法院認為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
01
獵寶公司所實施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本案中,獵寶公司所實施的行為,即分別為微信賬號、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的交易行為提供信息發布場所和交易服務,對兩原告構成不正當競爭。理由如下:
首先,獵寶公司與兩原告具有競爭關系。
兩原告系“騰訊微信軟件”登記的著作權人、“微信”產品的共同運營方,共同對“微信”產品享有運營及維權權利,獵寶公司在其開辦和經營的“獵寶七八網”網站中為微信賬號、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的交易行為提供信息發布場所和交易服務,與兩原告具有競爭關系。
其次,獵寶公司所實施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及行業內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互聯網行業市場競爭秩序。
兩原告提交的《微信賬號個人使用規范》《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中明確規定,微信賬號的所有權歸騰訊公司所有,初始申請注冊人僅獲得使用權,使用權也僅屬于初始申請注冊人,其不得贈與、借用、租用、轉讓或售賣微信賬號或者以其他方式許可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同時對惡意注冊、使用和解封異常等行為進行了相應的規范。
獵寶公司作為互聯網行業的經營者,應當明知“微信”產品系他人開發運營,其從事與“微信”產品相關的業務,應當通過誠信經營、公平競爭來獲得競爭優勢,但其所實施的行為,包括為微信賬號、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的交易行為提供信息發布場所和交易服務,違反了“微信”產品運營方設立的微信賬號不得轉讓或售賣以及注冊、解封的相應規范。
同時,兩原告提交的《微博服務使用協議》《百度用戶協議》《網易郵箱賬號服務條款》等相關文件,證明用戶賬號不得轉讓以及平臺服務商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等是互聯網行業的商業慣例。平臺服務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設立相應的規范或協議對其運營的平臺進行相應的管理,既是其承擔的平臺經營者的義務,也是對平臺用戶合法權益的保障,獵寶公司利用他人的“微信”產品進行商業模式的創新或是滿足客戶的需求,亦不應當違背互聯網行業的商業慣例。獵寶公司為微信賬號、微信輔助注冊、微信輔助解封的交易行為提供信息發布場所和交易服務,對互聯網行業平臺經營者通過合法經營和規范管理獲得競爭優勢的行業生態環境產生負面影響,引導消費者通過違反微信使用規范的方式獲得微信賬號或微信賬號的注冊、解封,擾亂了互聯網行業市場競爭秩序。
再次,獵寶公司所實施的行為,損害了兩原告和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
其一,對兩原告而言,獵寶公司的行為破壞了兩原告對其運營的“微信”產品的管理規則,微信賬號交易導致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微信輔助注冊和微信輔助解封導致非正常注冊和非正常解封,會對微信平臺生態環境造成負面影響,增加管理成本,對于用戶惡意注冊、解封異常的情形,兩原告提交的《微信賬號個人使用規范》中均有明確的規制,獵寶公司的行為會降低微信用戶對兩原告提供的“微信”產品服務的評價,對兩原告的商業信譽產生不利影響,損害了兩原告的合法權益。
其二,對微信用戶而言,獵寶公司的行為會對用戶接受微信產品服務的體驗產生影響,且微信平臺用戶眾多,微信的使用已經涵蓋了通訊、消費、娛樂等社會生活的多方面,非初始申請注冊人使用微信賬號、微信賬號非正常注冊和解封會增加使用風險、危害信息安全,損害了微信用戶的合法權益。
02
獵寶公司民事責任的承擔
關于停止侵權,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截至2021年3月2日獵寶公司已停止兩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故判令獵寶公司停止侵權已無必要。
關于消除影響,獵寶公司的行為對兩原告的商業信譽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應當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損失,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酌情確定獵寶公司賠償兩原告損失:
1.兩原告運營的“微信”產品知名度極高,影響力巨大。
2.被告網站微信賬號交易價格、交易數量和獲利情況。
3.被告網站的經營時間、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實施期間。
4.被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情節及損害后果。
5.被告獵寶公司的主觀過錯。
6.原告為制止本案支付的合理費用。
一審判決:獵寶公司賠償騰訊公司、騰訊科技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9萬元,共計109萬元,在其“獵寶七八網”網站(網址:www.7881.com)首頁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
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雙方當事人在上訴期內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一審合議庭:周 曄 臧文剛 葉 存
原文撰稿人:周 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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