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有許多會導致合同無效的行為,其中最常見的是“轉包”與“掛靠”,其中,又經常會出現多層轉包的情況,這樣一來,實際施工人的上面,就存在不止一個責任主體。
這種情況下,一旦產生工程款糾紛,實際施工人該如何確定應該承擔工程款責任的主體呢?弄清楚這一問題,對于廣大乙方施工企業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只有這樣才能找準工程款催收對象,實現快速回款的目的。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
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根據這一規定,理論上來說,在只有一次轉包的情況下,轉包人就是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既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要求發包人在欠付范圍內承擔責任。那么,在多層轉包的情況下又當如何處理呢?
實踐觀點
所謂的多層轉包,指的是類似這樣的情況:A(發包人)→B(轉包人)→C (違法分包人)→D (違法分包人)→E(實際施工人),實際施工人是否能要求所有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均承擔責任呢?實踐中存在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B、C不承擔責任,僅前手D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B、C僅在欠付范圍內承擔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基于違法行為,無論其對于后手是否已經支付工程款,均應對實際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故B、 C應承擔連帶責任。
對此,建永工程款解決中心認為,建設工程因轉包、違法分包導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的,實際施工人要求轉包人、違法分包人對工程欠款承擔連帶責任的,一般應予支持。前手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主張其已付相應工程款的,可以相應免除其給付義務。發包人只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結語
轉包、違法分包的情形下,實際施工人想要拿到工程款,前提是工程質量合格,但即便是工程質量合格,也無法保證能拿到所有的款項,因此,實踐中最好還是不要進行轉包、違法分包等行為。
而除了明確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的責任之外,實際施工人另一個關注重點就是如何才能讓發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這里面,最大的障礙就是實際施工人并不知曉發包人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到底欠多少款項。因此,建議實際施工人在工程快完工時,可以多方了解發包人與轉包人、違法分包人之間的結算及款項支付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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