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糾正一起服刑人員減刑不當案件
鼓山地區檢察院
2月22日,服刑人員林某某的家屬在監獄民警的帶領下前往鼓山地區檢察院駐監檢察室,向駐監人員贈送繡有“監督執法 鼎力助改”字樣的錦旗,感謝檢察機關為林某某糾正減刑不當所做的工作。辦案檢察官李過主任表示,執檢護航,守望正義,自己只不過是完成份內工作。
今年2月份,林某某收到法院送達的更正刑事裁定書,減刑幅度從原來的三個月改為六個月。后從監獄干警處得知,此次減刑系經檢察機關依法監督才得以糾正。林某某在親情接見時將此事經過告訴家人。家人為表感謝,于是出現上述贈送錦旗的場景。
服刑人員林某某因犯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6000元。監獄認為林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減刑的法定條件,依法啟動提請減刑程序,呈報減刑六個月。后因經辦法官認定林某某尚有財產性判項未履行,對其減刑幅度從嚴掌握,裁定減刑三個月。
駐監人員在使用刑事執行檢察信息和監督平臺開展減刑裁定監督工作時,通過數據比對發現,與服刑人員林某某一同在監獄服刑的一名同案犯半年內曾獲得減刑八個月,與林某某此次減刑幅度相差懸殊?對此,駐監人員立即開展調查工作,通過遠程視頻平臺連線兩名服刑人員,了解其財產性判項履行情況;及時調取卷宗,經細致審查相關法律文書后,認為服刑人員林某某并未被判決追繳違法所得這一財產性判刑,因此法院以此為由對林某某從嚴掌握屬于裁定不當。辦案檢察官依法提出書面監督糾正意見,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意見,更改裁定服刑人員林某某減刑六個月。
為維護刑罰執行公平公正,保障服刑人員合法權益,鼓山地區檢察院深化監督平臺運用,促進提升刑罰變更執行辦案質量,讓法治陽光照進“高墻”。
供稿:鄭艷華、李過
編輯:鄭艷華
審核:張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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