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布雷案:問責曾任國家元首責任的里程碑式案例
哈布雷于1982年通過軍事政變的方式就任乍得總統,1990年12月因軍事政變被推翻。被推翻后,其曾在喀麥隆短暫逗留,隨后向塞內加爾提出政治避免申請并被接受。此后,其便一直居留塞內加爾至今。
在任期間,為維護其統治,哈布雷對反對派和持不同政見者進行了嚴厲打擊,涉嫌犯有酷刑、強迫失蹤、法外執行等多種嚴重侵犯人權的罪行。據統計,在其在任期間,有超過4萬的反對者被殺害。
正因為哈布雷涉嫌犯有上述罪行,2000年1月25日,7名乍得國民和一個受害者聯盟一起,在塞內加爾首都達喀爾提起了針對哈布雷的刑事指控程序。2000年2月3日,負責本案的調查法官確認,哈布雷涉嫌犯有反人道罪和酷刑等罪行,并將其予以監禁。
2月18日,哈布雷以塞內加爾法院沒有管轄權、相應刑事程序缺乏應有的法律基礎、塞內加爾的行為違背了其憲法、刑法和《禁止酷刑和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下稱《禁止酷刑公約》)等為由上訴至達喀爾上訴法院,主張針對其的訴訟程序無效。7月4日,達喀爾上訴法院判稱,由于相應犯罪發生在國外,犯罪嫌疑人系外國人,受害者也不具本國國籍,塞內加爾對此案沒有管轄權,針對哈布雷的刑事程序無效。受害者隨后就此判決上訴。在2001年3月20日的判決中,塞內加爾最高上訴法院駁回了上訴。
2001年4月7日,塞內加爾總統瓦德(Wade)要求哈布雷離開本國;但聯合國禁止酷刑委員會(CAT)隨后于4月23日要求塞內加爾不要讓哈布雷離開塞國。同年9月27日,瓦德總統同意不讓哈布雷離開本國。
2000年11月30日,根據比利時1993年制定的《關于懲治嚴重踐踏國際人道法行為的法律》和《禁止酷刑公約》,一名乍得裔比利時人在比利時啟動了針對哈布雷的刑事指控程序,指控罪行包括反人道罪、酷刑罪和滅種罪。負責本案的調查法官于2001年和2002年分別給塞內加爾和乍得發出調查函,以征詢塞內加爾針對哈布雷的相關程序進展和哈布雷作為乍得前總統是否享有管轄豁免。乍得司法部長在2002年10月7日的回函中確認,乍得已放棄了哈布雷應享有的所有豁免。
2005年9月19日,在經過長達4年多的調查之后,比利時簽發了針對哈布雷的缺席逮捕令,并將此逮捕令轉給了塞內加爾,要求塞內加爾將哈布雷引渡給比利時。基于此請求,塞內加爾當局于11月15日逮捕了哈布雷。11月25日,達喀爾上訴法院基于哈布雷享有管轄豁免這一理由而拒絕了比利時的引渡請求并釋放了哈布雷。同一天,塞內加爾將此事項提交非洲聯盟大會討論。非盟為此設立了一個名為“杰出非洲法學家委員會”(Committee of Eminent African Jurists)的機構,要求該機構考慮此案,提供解決建議;而在考慮建議時,應優先考慮利用非洲機制。在聽取了該委員會的建議后,非盟于2006年7月做出第127(Ⅶ)號決議,決定“授權塞內加爾代表非盟起訴并確保哈布雷受到審判。相應審判應由一合格法庭進行,并應確保哈布雷受到公正審判。”瓦德總統同意接受此決議要求。
針對達喀爾上訴法院2005年11月25日的判決,比利時先后多次發出照會以征詢塞內加爾對于比利時引渡請求的正式官方立場,但塞一直避免給予正面回應。
2006年3月16日,歐洲議會通過了名為《針對非洲有罪不罰現象尤其是哈布雷案的相關決議》( European Parliament resolution on impunity in Africa and in particular the case of Hissène Habré )的決議。決議聲稱,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分子,不論身份為何,均不應得到赦免或豁免,這已成為習慣國際法。決議呼吁塞內加爾保證對哈布雷展開公平審判。如果通過非洲方式審理哈布雷不可行,就將其引渡給比利時審判。
2006年5月17日,就一些乍得人針對塞內加爾的指控,禁止酷刑委員會認定,塞內加爾違背了《禁止酷刑公約》第5條第2款所載的“應采取必要措施”的義務,以及第7條第1款所載的“或引渡或起訴”義務。關于后者,該委員會特別指出,由于比利時提出了引渡請求,塞內加爾如不履行起訴義務,就有義務將其引渡給比利時。
2006年11月2日,塞內加爾政府發言人聲明,為審判哈布雷,履行基于《禁止酷刑公約》第5條和第7條所承擔的義務,塞內加爾將修改本國法律。隨后,塞內加爾于2007年先后修改了本國刑法和刑訴法,將滅種罪、戰爭罪、反人道罪和酷刑納入本國法律體系之中,并規定塞內加爾法院對發生在他國的上述犯罪有權管轄。新法案于2007年2月12日開始生效。2008年4月,為了使本國法院有權對法案修改之前的滅種罪等罪行行使管轄權,塞內加爾修改了憲法第9條有關“法不溯及既往”的規定,為其規定了相應例外。此修改清除了塞內加爾展開對哈布雷案審理所面臨的最后法律障礙。
2008年9月16日,14位受害者在達喀爾上訴法院提起了針對哈布雷的刑事指控,指控后者在其任期內涉嫌犯有反人道罪和酷刑。但隨后,塞內加爾以審理本案需要巨額資金為借口,一直拖延對本案的“重新”審理。2008年至2010年期間,為推動塞內加爾對本案的審理,歐盟、非盟先后派出多個代表團前往塞內加爾磋商資金支持的問題。塞內加爾開始要價高達6600萬歐元,后壓縮至2700萬歐元;最后同意整個預算為860萬歐元。
與此同時,乍得自身也開始了對哈布雷在任期間涉嫌的犯罪行為進行了“問責”。2008年8月15日,乍得恩賈梅納一刑事法庭缺席判處哈布雷死刑。
2008年8月11日,一個叫Michelot Yogogombaye的乍得國民在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法院(國內也譯作“非洲人權法院”)提起了針對塞內加爾的訴訟,要求塞內加爾暫停對哈布雷的訴訟程序,理由是:塞內加爾修改憲法的行為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違反了《非洲人權和民族權憲章》第7(2)條,并且濫用了非盟授權其審判哈布雷案的權利。2009年12月15日,非洲人權與民族權法院做出了自該院成立以來的第一份判決,裁決對此案無管轄權,理由是塞內加爾沒有發表接受法院管轄權的聲明。
2008年10月6日,哈布雷在西非經濟共同體法院起訴塞內加爾,稱如果塞內加爾針對他的審理程序繼續,將會構成對其所享人權的侵犯。2010年11月18日,西非經濟共同體法院判稱,塞內加爾對本國憲法和刑法等的修改表明,其對哈布雷的審理極有可能會對哈布雷的人權構成侵犯。塞內加爾應尊重自己法院已作裁決的“既決力”(res judicata),并遵守“法不溯及既往”這一絕對原則。該法庭還認為,非盟2006年授權塞內加爾審理哈布雷案時,該決議實際上是要求塞內加爾要首先做好充分準備,從而確保對哈布雷的審理能在一個嚴格的特設的、具有國際性的法庭框架內進行。
針對西非經濟共同體法院上述判決,2011年1月,非盟大會要求非盟委員會與塞內加爾就建立一個具有國際性質的特別法庭進行磋商,以便就審理哈布雷的形式問題做出最終決定。2011年7月,非盟大會再次確認了授權塞內加爾審理哈布雷案的立場,并催促塞內加爾履行基于《禁止酷刑公約》所承擔的義務,執行禁止酷刑委員會決議和非盟授權其審理的決議;或者,如不審理,就將其引渡給愿意審理的任何其他國家。
由于引渡請求一直未獲正面回應,比利時于2009年2月將塞內加爾訴至國際法院,指控后者違背了《禁止酷刑公約》第5條第2款、第6條第2款和第7條第1款所載義務,并請求國際法院判決塞內加爾應毫不遲延地將哈布雷案提交本國主管當局以便起訴;否則,應毫不遲延地將其引渡至比利時接受審理。2012年7月20日,國際法院就此案做出判決并判稱:塞內加爾違背了《禁止酷刑公約》第6條第2款和第7條第1款所載義務。塞內加爾如不將哈布雷引渡,就應毫不遲延地將案件提交本國主管當局以便起訴。
2010年12月10日,塞內加爾總統瓦德宣布,“非盟舉行下屆峰會時,我將明確地要求他們(非盟)將此案收回去。我知道該將哈布雷送往何處,我可以將他送回他的國家,反正我要完全擺脫這個案子。” 2011年7月8日,塞內加爾宣布將于7月11日將哈布雷遣返回乍得。但由于聯合國人權高專認為此舉將會導致哈布雷在返回乍得后受到“虐待或死刑”,2011年7月10日,塞內加爾決定暫不遣返。基于此,7月22日,乍得要求塞將哈布雷引渡給比利時。
2011年4月,塞內加爾同意與非盟及乍得一起,合作建立一特設分庭以便審理哈案;但同年5月30日,塞內加爾又改變了主意且未作任何解釋。在此背景下,非盟委員會于6月30日發表了一份報告。在報告中,非盟委員會敦促塞內加爾將哈布雷引渡給比利時審理。受此影響,特別是受國際法院2012年7月20日判決的影響,2012年8月22日,塞內加爾終于同非盟達成了在本國法律體系內設立特別分庭的協議。12月,塞內加爾議會通過了設立特別分庭以審理哈布雷的相關法案。2013年2月,這個被稱作“特別非洲分庭”(Extraordinary Africa Chambers)的塞內加爾法院內設機構在塞國首都正式宣告成立。
2013年5月23日到6月1日,特別非洲分庭總檢察官專門派遣了一個代表團去比利時;隨后,又于6月8日到16日派遣了一個代表團去乍得。7月2日,該分庭正式指控哈布雷在任期間涉嫌犯有戰爭罪、反人道罪和酷刑。
2013年4月23日,哈布雷再次在西非經濟共同體法院起訴塞內加爾,指控塞國與非盟簽訂的有關設立特別分庭的協議及特別分庭規約違反了法院此前所做判決,而執行此協議將構成對其人權的侵犯。2013年11月5日,西非經濟共同體法院就此做出判決,認為塞內加爾出于履行其所承擔國際義務的目的而締結了該協議;無論是塞內加爾還是非盟,皆有權締結類似協議。由于塞內加爾的行為系主權行為,法院無權對此類行為進行審查。同樣,對于特別分庭對哈布雷案的審理,西非經濟共同體法院指出,不同法院是平等的,沒有隸屬關系,自己同樣無權對此進行審理。法院最后裁定,自己對本案無管轄權。
為了充分調查哈布雷所犯罪行,2014年10月3日,特別非洲分庭向乍得提出,希望能排遣一個調查委員會去乍得,目的在于對已被乍得逮捕的哈布雷的兩個前副手進行調查和訊問(特別分庭此前已經簽發了針對其的逮捕令,指控罪名是反人道罪)。出乎意料的是,乍得于10月14日拒絕了此要求。
2016年5月30日,特別非洲分庭經過審理,判決哈布雷反人道罪成立,認為其在任期間涉嫌強奸、性奴役、綁架及故意殺人等,最終判處其終身監禁。同時,在同年7月29日的判決中,判決哈布雷應賠償眾多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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