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數在刑法中有重要的意義,主要體現在某些罪名的入罪標準或者量刑情節中。在盜掘古墓葬罪中,多次盜掘是法定刑升格條件之一。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的規定,多次盜掘古墓葬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因此,如何認定“多次”盜掘,是影響行為人量刑的關鍵。
評析
我們認為,要正確理解盜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盜掘,首先要明確何種情形是“一次”盜掘。眾所周知,基于一個盜掘故意實施的一個盜掘行為通常認定為“一次”。而在司法實踐中,有兩種常見情形也符合“一次”盜掘的標準。
情形一:同一時間段內連續盜掘同一座古墓葬
我們認為,針對同一時間段內聯系盜掘同一座古墓葬的,應當認定為一次。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多次”與“一次”搶劫的認定問題的規定: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 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對于行為人基于一個犯意實施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同時對在場的多人實施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情形二:同一時間段內在同一地點連續盜掘不同座古墓葬
我們認為,針對同一時間段內在同一地點連續盜掘不同座古墓葬,也應當認定為一次。
同樣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于“多次”與“一次”搶劫的認定問題的規定: 基于同一犯意在同一地點實施連續搶劫犯罪的,如在同一地點連續地對途經此地的多人進行搶劫的;或在一次犯罪中對一棟居民樓房中的幾戶居民連續實施入戶搶劫的,一般應認定為一次犯罪。
在明確“一次”盜掘情形的基礎上,我們可以進一步探討“多次”盜掘的認定。目前法律并未對盜掘古墓葬罪中的“多次”的具體數字作出明確規定。我們認為,參照司法實務以及其他罪名關于“多次”的認定,一般以3次以上認定為“多次”盜掘較為適宜。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將搶劫3次以上規定為多次搶劫;又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對于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認定為多次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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