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沈陽,囂張老賴開奔馳住豪宅,卻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法官聞訊直接上門扣車抵債,誰料男子一聽法官要扣車,竟囂張威脅法官:你敢嗎?那么,事情的經過,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來源:新聞報道,人物均為化名)
曹陽是做防水工程的,3年前,他和幾名工友經人介紹認識張勇,張勇當時正在做項目,手頭上有5000平的房子要做防水,雙方一拍即合,很快就敲定合同。
曹陽本以為,靠這個項目能大賺一筆,不料,工程結束后,錢卻始終沒拿到手,期間,曹陽也曾多次找對方要債,可對方卻以各種理由推脫。
張勇偶爾心情好的時候就會還點錢,但對于項目款來說,依舊是杯水車薪,曹陽家中母親有病需要花錢,工人的工資也要支付,最終曹陽迫于無奈,只能將對方告上法院。
但在開庭的前一刻,張勇卻主動找到曹陽和解,隨后,在法院的見證下,雙方達成庭外和解協議,協議約定,剩余工程款分3次付清,第一次付款8.5萬元,第二次付款1.5萬元,第三次結清余款3.5萬元。
雖然雙方達成協議,然而在第二次付款時,張勇在支付1萬元后卻再次食言,再也不肯支付,明明開著豪車,卻拒不履行法院協議,甚至連執行法官親自打電話催款,張勇都是敷衍了事。
為了維護正義,法院決定強制執行,執行法官帶著曹陽一行人直接找上門,面對執行法官的當面質詢,張勇仍舊以沒錢為由拒絕還款。
雙方一見面就吵起來,張勇表示已經支付1萬元,剩余的35000元,等收到款后再給,見對方不見棺材不掉淚,執行法官也不想多費口舌,當即就要扣押他的奔馳車。
一聽愛車要被扣押,張勇竟口出狂言恐嚇法官:啥意思?車能頂債?你給我賣了嗎?你敢嗎?
執行法官表示,自己長這么大,還沒見過這么囂張的人,當即就將張勇押上警車,他的奔馳豪車也被貼上封條帶回法院。
根據相關規定,法院有權在被執行人拒不履行責任時,扣押其名下財產、車輛用于償還欠款,最后雙方都來到對峙現場,張勇也說出自己的苦衷。
他表示,并非自己不愿給錢,而是因為曹陽所做的防水項目,確實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為此張勇還拿出一段視頻展示給法官,只見建筑上嘩嘩漏水,所以他拒絕支付工錢。
對此,曹陽立馬反駁稱,漏水問題不是他的責任,當初施工時,他就提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即便做過防水,后期還會開裂漏水,可張勇卻堅持要施工。
張勇表示,對于漏水問題,曹陽已經修過很多次,每次修完都繼續漏水,活已經干完,質量卻不過關,所以他才會扣下這筆錢。
曹陽表示,自己干過4棟樓的防水,只有這棟樓有問題,他覺得這棟樓質量肯定有問題,據他觀察,混凝土墻上,用手一扣都會掉渣。
眼見雙方各執一詞,執行法官也表示,如果張勇認為防水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訴,但現在法院判決已經生效,無論如何都必須履行,否則就只能將扣押的車輛拍賣。
看到法院要動真格,張勇當場表示,自己有一筆工程款很快到賬,只要那筆錢一到,立即就還清所有欠款,但因張勇拖欠工程款過久,法院決定先暫時扣留車輛。
但車子扣押完沒多久,就有張勇的朋友來到法院,當場就將剩下的4萬元工程款一次結清,事情到此也算徹底結束,那么,此事從法律上該如何認定?
1.首先,生效判決具有執行力。
《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對于一審民事判決,如果感到不服,可以提起上訴,而二審判決則為終審判決,本案中,張勇和曹陽的工程款糾紛案已經審結,判決已經生效,具有強制執行力。
2.其次,拒不執行判決,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7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本案中的張勇,開豪車住豪宅,卻以各種理由,不愿支付4萬元工程款,屬于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若認為情節嚴重,可以立案追究。
3.最后,法院可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本案中,對于執行行為,若張勇存在異議,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可張勇并未履行相應手續,而是妄圖拖延了事,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并對其車輛采取扣押措施。
所幸,在法院的努力下,案件得到圓滿解決,曹陽也如愿以償拿到4萬元工程款,否則因工程款糾紛導致的慘案數不勝數,指不定會發生什么意外情況。
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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