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遼源,男子與前妻發生爭吵,前妻情人到場后,表示雙方已離婚,男子無權再管,并當場掏出“床照”,證明雙方是男女朋友,不料被男子打傷,事后男子被拘留5日、罰款300元,情人不服,認為男子的兒子也參與毆打,應對兩人一并處理、加重處罰。
(案例來源:吉林省遼源市龍山區人民法院)
王劍華生于1957年,于2002年與王麗依法登記結婚,兩人生有一個男孩王文強,王劍華富有闖勁,想辦理貸款做生意,王麗不同意,雙方因此鬧起離婚。
后雙方辦理離婚手續,但實際上仍生活在一起,事發當天13時20分許,在銀座對面加州牛肉面二樓修鞋店內,王劍華與王麗因感情糾紛發生爭吵。
不久后,王麗現男朋友孫學伍到修鞋店內找王麗,仇人見面分外眼紅,王劍華當即與孫學伍發生爭吵,認為就是他導致自己家庭破裂。
孫學伍表示,自己和王麗是正經男女朋友,并非情人關系,現在王麗已經離婚,王劍華無權干預她的感情生活,說罷,孫學伍還掏出一張照片,擬證明他和王麗的關系。
王劍華勃然大怒,對孫學伍進行毆打,孫學伍當場被打暈,倒地后人事不省,后被120送至市中醫院住院治療,并住院19天,支出醫療費1萬余元。
經鑒定,孫學伍頭、頸、左肩等部位受傷,傷情達到輕微傷,事后,警方對王劍華、王麗進行分別詢問,王麗證詞發生反復。
在最初的訊問中,王麗承認,雙方的兒子王文強也有參與本次毆打行為,之后王麗又改變證詞,否認王文強參與毆打,王文強本人則堅稱沒有毆打。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1款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10日拘留,并處200-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警方認為,王劍華毆打他人致輕微傷,應處行政拘留5日,并處罰款300元,孫學伍不服,認為也應對王文強進行處罰,并向市公安局申請行政復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第2款規定,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處10-15日拘留,并處500-1000元罰款。
孫學伍的意思是,王劍華、王文強父子結伙毆打自己,不僅要對王文強進行行政處罰,還要對王劍華加重處理。
市公安局經審查,發現王文強是王劍華打電話叫來的,孫學伍進屋時并不在場,也無證據顯示王文強參與毆打,遂作出維持原處罰的行政復議決定書。
孫學伍仍然不服,當庭提供一份錄音證據,表示自己和王麗是男女朋友,王麗的筆錄有反復,王文強參與毆打,故要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復議決定書。
警方辯稱,因王麗證據上的反復,無法對王文強是否有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進行認定,依據現有證據認定王劍華毆打他人,并予以治安處罰并無不當,并當庭提供證據如下:
1.事發當日3份詢問筆錄,王劍華詢問筆錄稱,只與孫學伍兩人進行了廝打;孫學伍詢問筆錄稱,王文強也對其進行了毆打;王文強詢問筆稱自己未參與打架,系拉架。
2.案發20日后孫學伍的詢問筆錄,證明王麗霞去筆錄當日,與孫學伍通過電話,兩人是情人關系,案發時間段內,孫學伍曾給王麗發送過與她的床照。
3.事發當日王麗的第1次詢問筆錄,稱王劍華、王文強均對孫學伍進行了毆打,但孫學伍只是其顧客,否認雙方存在情人關系。
4.案發20日后王麗的第2次詢問筆錄,承認和孫學伍是情人關系,因為孫學伍在她制作筆錄前,對她打電話威脅,要向著孫學伍說話,否則將其不雅照進行傳播。
5.案發19日后王麗情況說明,證明孫學伍以自己的不雅照對她進行威脅;孫學伍與王劍華系互毆;王文強未參與打架,系拉架。
王劍華辯稱:
1.自己是正當防衛,當天孫學伍闖入自己家中并先攻擊自己。
事發當日13時許,自己與王麗在家中,孫學伍闖入后與自己發生爭吵,孫學伍先拿起水壺擊打自己,后雙方毆打在一起,期間,王文強回來將雙方拉開,孫學伍撥打110、120,隨后住院治療。
2.孫學武脅迫王麗作假證。
孫學伍在酒店將自己老婆王麗灌醉,乘機將她帶回家中,并在她醉酒狀態下拍攝不雅照片,且多方威脅王麗,所以王麗才在案件中開始時幫助孫學伍出假證。
王劍華認為,警方傾向孫學伍,對孫學伍一點處罰都沒有,反而拘留自己5天,自己屬于正當防衛,無需承擔任何責任,據此請求法庭依法駁回孫學伍的訴訟請求。
同樣的一件事情,四個人有不同說法,且關鍵證人王麗證言還有反復,可謂現實版羅生門,那么,二審法院會如何認定并判決?
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足以證明,王劍華對孫學伍實施過毆打,王劍華主張孫學伍闖入家中先動手,無相關證據,因此不予認可。
孫學伍主張王文強參與毆打,但未提供相關證據,王麗與雙方都存在利害關系,且證言出現反復,證據證明力不足,不排除第一次詢問筆錄是受孫學伍脅迫。
最終,法院決定維持原判,駁回孫學伍的訴訟請求,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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