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他欠錢不還在先的!”陜西榆林,一男子因要不回來23萬元欠款,在臘月初就帶上妻孩住進債務人家中。可大年初一,男子卻被債務人父親從院子外面扔磚頭導致受傷。公安機關作出拘留5日的處罰后,男子拿著其殘疾證告上法院,主張其是殘疾人,應當要對債務人父親加重處罰。那么法院會支持么?
(來源:陜西榆林中院)
孟先生欠劉先生23萬元一直未能歸還。春節前20多天,劉先生多次討要無果后,因也欠著別人的錢,不敢回家,就與著妻子、孩子住進孟先生家中。
劉先生是殘疾人,一家三口剛住在孟先生家中時,自知理虧的孟先生及其家人在做飯,還會做上劉先生一家三口的份量,并與其三人共同用餐。
可劉先生住了20多天后,孟先生還是沒有還過錢!
臨近除夕前,劉先生將妻子、孩子送回家中。
大年三十,劉先生又獨自一個人來到孟先生家中討債。但孟先生及其父母等人卻到孟先生姐姐家中吃團圓飯聚餐喝酒,留劉先生獨自一人在家。
大年初一凌晨,家家戶戶都在放鞭炮,此時孟先生一家人還沒有回來。劉先生心想,自己是來要債的,結果卻大年初一都一個人。可欠錢不還的孟先生卻一家人開開心心的聚在一起吃團圓飯。
想到這里,劉先生非常心酸無奈,最終他下定決心,先回家與家人團圓,等過完春節后再來要債!
可萬萬沒想到的是,劉先生倒車出院子,準備驅車回家過春節時,突然間“砰的一聲!”一塊磚頭從院子外面砸了進來,并造成劉先生受傷的后果。
之后,孟先生的父親孟大爺開門進入院子后說,他以為家里進賊了,所以其才會扔磚頭進來的。
但孟大爺的解釋,劉先生并不相信。本來就非常郁悶的劉先生,當場就打電話報警。
公安機關到場處置后將劉先生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劉先生入院時,被診斷為急性閉合性顱腦損傷,左側顳部頭皮挫傷,左側顳部頭皮異物,左眼鈍挫傷。
4個半月后,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中心對劉先生身體所受損傷進行傷情鑒定。但兩天后就被中止鑒定,
給出的理由是,檢材樣本不具備鑒定條件且超出其鑒定能力范圍。另外一家鑒定中心,也不予受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10日拘留,并處200-500元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15日拘留,并處500-1000元罰款:(二)毆打、傷害殘疾人的。
可公安機關在對孟大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卻并沒有認定“毆打、傷害殘疾人”的情節。即公安機關沒有對孟大爺加重處罰。因此,劉先生表示不服。
事后劉先生還拿著自己的殘疾證,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為:
首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據此,法院認定公安機關已經超過60天的辦案期限,故程序上違法。
其次,《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0條規定,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委托傷情鑒定:(一)受傷程度較重,可能構成輕傷以上傷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傷情鑒定的;(三)違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對傷害程度有爭議的。
具體到本案中,對比劉先生的診斷意見:其傷情達到上述輕傷二級程度的可能極低,故不符合此條件。因此,本案不存在需要重新進行傷情鑒定的條件,故公安機關并無違法之處。
最后,《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對于毆打他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對象為殘疾人。
即適用本條規定不以行為人主觀上對特定對象的認知為前提。因此,孟大爺對殘疾人屬性有無認知,均不妨礙加重處罰情節的構成。即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一審法院以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公安機關對孟大爺作出的處罰決定。
一審宣判后,公安機關不服并在提出上訴時稱:
行政處罰法第4條第2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具體到本案,公安機關在綜合衡量劉先生隨意侵入他人住宅、吃喝破壞他人財物,又因其身體殘疾、孩子無人照顧,無法對其進行處罰,加上孟大爺錯誤認識實施的正常防衛,導致了劉先生受傷的事實。
因此,其認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并與社會危害程度相當的原則下,決定對孟大爺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處罰,與其違法程度相適應,故處罰適當。
但二審法院認為,適用法律錯誤是原則問題,這與是否從輕處罰有本質上的區別。
二審法院的意思是,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案實際情況對孟大爺從輕或從重處罰。但在傷害殘疾人應處10-15日拘留的情況下,就不能超出這個幅度。因此,二審法院支持一審觀點,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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