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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因冒充警察“掃黃”騙取他人錢財3000元,鋃鐺入獄。9月20日,象山區(qū)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招搖撞騙案,被告人葉某、梁某某、唐某某犯招搖撞騙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2024年6月6日,被告人葉某、梁某某、唐某某經事先預謀,并提前準備手銬、警官證、收款二維碼以及嫖資等作案工具,結伙至廣西靈川縣某賓館,由被告人唐某某負責開房,被告人葉某假扮嫖客聯(lián)系失足女李某某,在李某某準備實施賣淫活動時,葉某出示事先準備的警官證,并拿出手銬將李某某雙手拷在背后,與之后進入房間的梁某某、唐某某冒充公安執(zhí)法抓嫖,誘騙被害人李某某選擇現(xiàn)場“罰款”人民幣3000元并通過事先準備的微信二維碼收款,得手后三人陸續(xù)離開現(xiàn)場并平分贓款。
2024年6月14日,偵查人員分別將被告人葉某、梁某某、唐某某抓獲歸案,三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已繳獲警務輔助人員工作證2個、手銬1副等。三被告人已各自退出贓款人民幣1000元發(fā)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jù)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某、梁某某、唐某某冒充人民警察,以抓賣淫嫖娼違法行為為名非法占有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招搖撞騙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協(xié)作、積極參與,均為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當庭認罪,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牟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活動,損害國家機關形象、威信、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案中,三男子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不僅嚴重損害人民群眾的利益,也嚴重損害了人民警察在群眾心中的形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 【招搖撞騙罪】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在此類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穿上“制服”或手持“工作證”,偽裝程度較高,群眾一般很難辨識。在此提醒廣大人民群眾,警察在辦案過程中會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會以個人名義向群眾收取錢財,以“私了”“擺平”“威脅”等手段要求轉賬到個人賬戶或交付現(xiàn)金到個人手中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時報警,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得到提醒的請在文末點個在看!
來源:桂林市象山區(qū)人民法院/桂林夜屎佬扯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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