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濰坊,退休老干部坐救護車去醫院看病,途中發生車禍死亡、妻子也受重傷,交警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男子家人從肇事者手中獲賠8萬元后,又以醫院未盡到合同義務為由,向醫院索賠52萬元,醫院則認為此案屬于侵權糾紛,肇事者應負全部責任,醫院不應賠償,還反訴要求男子家人支付醫療費9萬元,法院會如何判決?
(案例來源:安丘市法院)
劉利17歲參軍,服役期間因公致六級傷殘,3年后退出現役回村居住,后擔任村黨支部書記15年,41歲時領取《農村干部退職榮譽證》,每年享受退職農村干部固定補貼。
劉利和鞠婷共育有3個子女,因年齡漸長,劉利65歲開始,就每年都到醫院住院一次,主要是治療胃脘痛等疾病,這一情況已持續整整6年。
事發當日上午,司機張軍駕駛救護車,帶著隨車醫生劉棟到劉利住處,接劉利到醫院就醫,救護車返回醫院途中,鞠婷隨車同往。
10時許,倪朋開著貨車由北向南行駛,由于未確保安全和雨天未降低行駛速度,與張軍駕駛的救護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劉利死亡,張軍、劉棟、鞠婷受傷,車輛受損。
事故發生后,醫院立即另行派出救護車及醫護人員對傷者進行救護,并接入醫院搶救,該事故經交警認定,倪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張軍、劉棟、劉利、鞠婷無事故責任。
鞠婷入院時創傷性失血性休克,且多處骨折、牙齒掉光、多器官挫傷,手術治療4個月才出院,花費醫療費90006元,鞠婷除支付門診檢查費504元,未付醫療費。
后經鑒定,鞠婷因交通事故致左側17條肋骨骨折,構成八級傷殘,右尺橈骨遠端開放性骨折,經手術治療后,構成十級傷殘。
倪朋因交通肇事罪被起訴,期間鞠婷等與倪朋達成刑事諒解協議書,由倪朋一次性支付8萬元,劉利家屬對倪朋表示諒解,建議法院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后鞠婷等4人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劉利死亡的經濟損失421616元,賠償鞠婷受傷的經濟損失104031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醫院派救護車接劉利及鞠婷等陪護人員到醫院就醫,屬于履行醫療服務合同的行為,即使雙方之間不屬醫療服務合同法律關系,雙方之間也構成運輸合同關系。
因為鞠婷與劉利是由醫院的救護車接送到醫院住院進行醫療服務,醫院有義務將乘車人員安全送達,然而醫院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劉利、鞠婷遭受交通事故。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醫院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應對鞠婷及劉利因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傷亡的相應經濟損失進行賠償。
醫院認為不應由自己賠償,并提起反訴,要求鞠婷支付住院醫療費90107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劉利沒撥打過醫院的120急救電話,本案不屬于急救接診,劉利自始至終沒有與醫院形成過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案件起因是劉利與王醫生是親戚,打電話給王醫生說想到醫院做檢查,王醫生找到醫院相關科室說要輛車拉個人,并說不需要醫生跟著,但醫院為保險起見還是派出一個醫生跟著。
按照醫院規定,救護車外出必須有一個醫生和護士跟隨,本案起因就不是急救接診,且至交通事故發生之時,醫院并不知道劉利的具體病情,也不清楚劉利的具體檢查項目。
醫院沒有對劉利實施過診療行為,雙方未形成醫療服務合同,劉利的運送過程實際屬于準備建立醫療服務合同的過程,醫療服務合同的具體建立時間應當是劉利到達醫院以后。
故本案并未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本案案由存在問題,本案是交通事故,屬于侵權糾紛,并不屬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第二,原告的損失與醫院的服務行為沒有因果關系,是由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于法無據。
第三,醫院的救護車經過年檢,車輛依法可以正常上路行駛,駕駛人具有合法的駕駛資格,駕駛證信息與準駕車型相符,車輛行駛方式和路徑完全符合道路交通法的相關規定。
醫院的車在行駛過程中不存在任何過錯,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是由于雨天道路濕滑、視線不好,倪朋沒有確保安全和降低行駛速度導致,醫院完全沒有能力預見事故的發生。
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屬于意外事件,不是因為醫院工作人員的故意或過失,醫院已盡到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應由實際侵權的倪朋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倪朋作為實際侵權行為人,已經向原告支付8萬元的經濟損失,根據我國的基本法理和民法的公平原則,受害人不應因遭受侵害獲得意外收益,即不應當獲得重復賠償。
那么,法院會如何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醫院派出的救護車只隨車一名醫生,并未打算對劉利就地采取診療行為,目的是運送劉利到醫院進行診療活動,建立醫療服務合同關系。
因返程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劉利死亡,雙方的醫療服務合同并未成立,但醫院的運送行為,是附隨于欲建立醫療服務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免費的客運服務行為,應認定為服務合同關系,適用客運合同法律關系處理。
法院認定劉利損失為269981元、鞠婷損失為62305元,綜上,判決醫院賠償332286元,對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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