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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合伙做生意為名詐騙朋友 25 萬余元, 用于賭博及個人揮霍,后因無力償還, 最終難逃法網。 近日 , 經象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象山區法院 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 陳 某某 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22年2月間,被告人陳某某對被害人王某某謊稱由王某某出貨款其出資源合伙做肥料生意,賺到錢平分,王某某信以為真,先后多次將人民幣(以下幣種同)25萬余元通過轉賬、給現金的方式交由陳某某提供的銀行賬戶里。陳某某收到上述款項后用于賭博及他用。2024年3月19日,被告人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另查明,被害人王某某認可被告人于2023年期間退還其420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錢財,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陳某某為賭博而詐騙,應酌情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陳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你以為的“好項目”,有可能是“好騙術”。詐騙手段層出不窮,投資經營需謹慎,遇到找你“投資合作”的“朋友”要謹防“殺熟”詐騙,對于不法分子以合伙投資、坐等收益等幌子實施的詐騙行為,務必要充分了解合伙人,有效評估合作項目,時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勿輕信他人,防止上當受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作者:唐柳麗
編輯:唐柳麗
校對:戴嘉隆
初審:馬貴君
審核:李思親
素材來源:俞芯蕾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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