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幾天的跨年活動中,在杭州某處步行街,大家聚集在一起放飛氣球。但人群中有一名男子,他不顧旁人勸阻,點燃了隨身攜帶的煙花向空中噴射。客觀說,他的這種行為是很危險的,一旦煙花導致氣球爆燃,很有可能會對聚集人群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脅。
目前該男子被杭州警方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該男子是否會構成刑事犯罪,以及可能構成何罪,對此我簡要作一個分析。
顯然,在人群中向空中的氣球發射煙花,會對其他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一定程度上會危害公共安全。基于此,該行為可能會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現行刑法規定,構成該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時,該罪名對行為實施人的主觀要求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刑法上的“故意”指的是希望和放任結果發生。過失指的是過于自信和疏忽大意。如果是過失犯罪,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徒或拘役。就本案而言,杭州公安對行為人的用詞是“為博取眼球”,因此行為人主觀上可能不會被認定為故意。
在現實生活中,其實刑事犯罪與我們的生活并不遙遠。因此,我們要時刻規范和預防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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