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談判即將結束前夕,因為不滿意公約草案中的某些規定,為了對抗和抵消他國試圖在公約中所確立的“過度海洋主張”,美國提出了所謂的“航行自由計劃(FON)”。1979年8月,美國大西洋司令部總司令向大西洋艦隊的海軍單位發送了一份機密備忘錄,強調“未來將有計劃的利用海軍和空軍部隊進行演習、航行和飛越,以維護美國在面對‘過度海洋主張’時的權益”。此計劃在里根政府 1983 年的海洋政策聲明中得到重申并被美國歷屆政府持續實施。自1991年起,美國國防部均會在每一財政年度公布上一年度的“航行自由報告”,說明美國海軍對“航行自由計劃”的執行情況。
美國所關注的所謂“過度海洋主張”主要包括如下七類:(1)所有超出十二海里的領海主張,以及特定海域內三至十二海里之間的主張,特別是與國際海峽重疊的主張;(2)所有限制美國視為公海水域內航行自由的主張;(3)所有要求軍艦提前通知或以任何方式限制軍艦通行的主張;(4)與領海無害通過權規則不符的主張;(5)超越領海的管轄權主張;(6)所有群島國家的主張;(7)針對特定的基線和歷史性海灣或水域的主張,尤其是阿根廷、烏拉圭、利比亞、菲律賓和緬甸的主張。
針對他國的“過度海洋主張”,美國航行自由計劃主要包括三類行動:外交抗議、與相關沿海國進行磋商,以及在相應海域采取相應的航行/飛越行動。在相應海域采取行動是執行航行自由計劃的主要方式。計劃和行動的目的,在于表明美國“不會默認其他國家旨在限制國際社會權利和自由的單方面行為”。通過行使航行或飛越自由的權利等方式,美國希望能促使提出和主張“過度海洋主張”的國家能放棄或更正自身主張,使其符合公約相關規定。
然而,在美國實施FON的過程中,從美國過去多年有關相關海域的權利主張和實踐來看,美國有關領海、專屬經濟區、毗連區和200海里外大陸架等的相關實踐,是明顯有違其實施FON的初衷的:
1988年12月27日,美國總統里根發布了第5928號總統公告,宣布自領海基線量起,美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而12海里領海寬度是美國FON所針對的過度海洋主張之一;
1983年3月10日,美國總統里根發布了第5030號總統公告,宣布自領海基線量起,美國擁有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專屬經濟區寬度為200海里,而專屬經濟區也是美國提出FON政策時所反對的過度海洋主張之一;
1999年9月2日,美國總統克林頓發布了第7219號總統公告,宣布建立美國的毗連區,毗連區寬度為從領海基線量起的24海里,而毗連區等領海以外的海域是美國FON所反對的過度海洋主張之一;
2023年12月19日,美國發布了劃定自身200海里外大陸架界限相關地理坐標的文件,公布了美國在白令海、北極、大西洋東岸、太平洋西岸等七個海域外大陸架界限的相關地理坐標。美國的此舉引起了包括我國等在內的多國廣泛關注和反對,認為美國尚未批準公約,并非公約的締約國,其單方面擴大外大陸架的主張不可接受。
從前述實踐可以看出,美國以維護海洋自由和公約規定為名實施所謂的“海洋自由計劃”,然而,在實施此計劃的過程中,美國自身的海洋權益主張卻在逐步調整,逐步擴張。一方面,美國的此種擴張和調整,明顯地受到了公約相關規定的影響,是基于公約規定而實施的,另一方面,前述這些擴張和調整的海域,原本屬于美國所認為的過度海洋主張的,是FON針對的對象,在這個意義上,美國把自己變成了“自己曾經討厭的樣子”。
本文是與沈瑜暉一起合作撰寫的。特此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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