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未被他國承認的國家/實體,在未承認國/拒絕承認國是否完全沒有訴訟權能,不享有出庭權?這個問題是非常復雜的問題,不僅學者看法有分歧,國家實踐的差異同樣非常大。
卡多佐法官在美國最高法院的Sokoloff v. The National City Bnakof New York中是這樣說的:法律上講,如果一國拒絕承認某一政府,不被承認的政府可能被視為根本不是政府。然而,實踐中,由于司法概念很少(如果有的話)達到其邏輯的極限,因此等同不是絕對的,而是受到自我強加的常識和公平的限制。
在Upright v. Mercury Business Machines案中,紐約州最高上訴法院的Breitel法官認為,一個未得到承認的政府并非完全沒有地位,他是這樣說的:一個不被美國政府政治部門所承認的外國政府,卻可以在法律上被認為事實上存在。這樣一個事實上的政府的行為可能會影響私人權利和義務,而這些權利和義務可能是由于在該事實上的政府控制下的領土內或與該領土內的人或公司所進行的活動而產生的。
而對于作為地方實體存在的臺灣來說,盡管新加坡和日本都執行承認一個中國的政策,但在涉及到出庭權的問題上,相關實踐卻存在差異。
先看CAA訴新加坡航空公司案。
2000年10月31日,一架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航班在臺灣機場起飛時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事故發生后,受傷乘客及死者家屬在新加坡提起了針對新加坡航空公司的訴訟。新加坡航空公司主張臺灣民航管理部門應對此事故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應將其追加為本案第三人。CAA則主張,其隸屬于臺灣交通管理部門,應享有豁免。在本案的一審和上訴審中,此主張被駁回。新加坡駁回的主要理由是:新加坡政府執行一個中國政策,法院應與政府保持一致,發出“一個聲音”。
在此背景下,CAA的律師提出了一個補充論點:如果臺灣不是一個國家,不享有國家豁免,臺灣在新加坡法律體系內就沒有出庭權,就不能被訴。
CAA的律師援引了Steyn J在GUR Corporation v. Trust Bank of Africa Ltd and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iskei一審判決中的如下觀點:一個未被承認的國家不能在英國法院中起訴或被訴,這是一項既定原則。但上訴法院基于不同的理由推翻了初審法院的判決。上訴法院指出,盡管西斯凱共和國沒有被英國政府所承認,但其事實上是南非共和國的附屬機構,而南非是被英國政府承認的,相應地,西斯凱政府能在英國被訴。沒有上訴法官明確認同Steyn J所稱的未被承認的國家不能在英國法院起訴或被訴的原則。
對于CAA的此主張,新加坡上訴法院是這樣回應的:初步看上去,此論點具有合理性。然而,必須把為了國家豁免的目的而判斷某一實體是否是國家和為了其他目的而判斷該實體是否為國家區別開來。在本案中,新加坡外交部針對CAA所提問題的答復只是說,為了新加坡國家豁免法的目的,臺灣不是一個國家。在國家豁免法項下,臺灣不是國家,但這并不意味著在其他目的項下其也不是國家。CAA的邏輯存在著跳躍性。CAA起訴和被訴的能力必須根據其管理文書/或臺灣法律確定。CAA并沒有暗示其缺乏此種起訴或被訴的能力。
但在光華寮案中,日本最高法院對臺灣的“出庭權”問題卻有完全不同的認知。在該案中,日本最高法院正是以臺灣不享有訴權為由,將此案發回初審法院重審。而由于臺灣沒有訴權,“重審”實際上意味著此案“落幕”。相較于新加坡法院的做法,日本最高法院的實踐無疑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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