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疏于管理+業主處置不當共擔賠償責任。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因下水管道堵塞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作出的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與樓上業主因各自過錯被判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該案對厘清物業公司與業主的責任邊界具有典型意義。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5日,1002房業主馮某發現家中天花板嚴重漏水。物業公司接報后立即聯系1102房業主黃某,但黃某以在外省出差為由拒絕立即配合處理。之后,1002房漏水情況愈發嚴重,損失進一步擴大。三天后,待物業公司進入1102房時,發現全屋污水已深至腳踝,現場堆積大量生活垃圾。經緊急疏通,確認堵塞源為公共排污管道。
法院認定:
1.物業公司責任:未履行定期檢查維護義務
- 未能提供事發前的管道維護記錄
- 對公共設施管理存在明顯疏漏
- 承擔60%賠償責任
2.1102房業主責任:未及時采取止損措施
- 明知房屋漏水卻拖延處理
- 導致損失持續擴大
- 承擔40%賠償責任
3.其他業主免責:無證據證明存在過錯
黃某、物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排污管等設施負有維護保養、確保暢通使用的義務。但本案中,物業公司所提交的工程服務記錄單無法證明其在事發前有定期對案涉管道進行檢查、維護及疏通,其應當對1002房業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黃某作為1102房業主,怠于及時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避免因自己房屋積水導致樓下業主損失的擴大,其對擴大的損失負有一定責任。
物業公司對公共管道負有法定維護義務,而業主在發現異常情況時也應及時采取必要措施。兩級法院的判決既體現了"誰過錯誰擔責"的原則,也警示物業公司和業主都應增強責任意識。
典型意義:
該案為同類糾紛提供了明確裁判標準:
1. 物業公司必須建立完善的設施維護制度
2. 業主發現管道異常應及時報修處理
3. 損失擴大部分由過錯方按責承擔
業主家的排污管分為排污管支管和排污管立管,排污管支管屬于單個業主的專有部分,排污管立管屬于全體業主的共有部分。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單個業主對屬于自己的排污管支管應當由自己維護維修,而對于屬于全體業主的排污管立管,物業服務人則具有法定約定的維護維修義務。法官建議,小區業主和物業公司都應引以為戒,共同維護好公共設施,避免類似糾紛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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