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起涉及“買單報關”的刑事案件,引發了圈層震動。
這兩周已分別有兩家企業因買單報關涉刑,而前來找我咨詢。
這些企業主問我:“姚律師,買單報關,不就是行業慣例嗎?大家都這么干也都沒事”——這是一個典型的法律誤區。
事實上,司法實踐正在用一系列案例告訴我們:買單報關不是“方便”,而是高風險地帶,稍有不慎,就可能踩中刑事紅線。
1.什么是買單報關
簡單說,“買單報關”就是沒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或個人(買單方),借用或購買有資質企業(賣單方)的名義和單證,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
這種模式看似解決了“資質”問題,但本質是:申報主體與實際貨主不一致,申報貨物與實際貨物不一致,屬于信息虛假申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77號),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其受委托的報關企業必須如實申報貨物信息,并對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任何虛假申報,都可能成為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責的起點。
2.買單報關的三大刑事風險2.1走私罪
這類案件最多。
常見模式包括:
(1)低報價格
買單方與賣單方串通,用遠低于真實成交價的合同、發票報關,以逃避關稅、增值稅。
案例:某公司通過買單報關低報進口奢侈品價格,偷逃稅款超500萬元,被判走私普通貨物罪,公司負責人獲刑五年半。
(2)偽報貿易方式
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的稅收優惠,把一般貿易貨物偽裝成電商零售進口。
案例:廣州某跨境電商平臺通過“買單”生成虛假“三單”,偽報貿易方式,偷逃稅款6000萬,負責人被判五年。
(3)偽報品名或稅則號列
把高稅率商品申報成低稅率商品;將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偽包為普通貨物。
案例:某企業將應歸入高關稅項的醫療器械偽報為低稅率項,偷逃稅款近千萬,被認定走私罪。
案例:某企業將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無人機偽報為玩具飛機出口至境外,被認定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2.2 騙取出口退稅罪
出口環節,“買單”常被用于虛構出口貿易,套取退稅。
案例:某企業明知他人無真實貨物出口,仍出售報關單用于退稅,被認定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共犯,即便它“只賣單,不收退稅”。
2.3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風險不僅在“買單方”,賣單方(報關行、供應鏈公司)同樣危險。
案例:某報關公司明知業務為“買單”,仍制作單證,最終被單獨判定構成“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負責人獲刑。
提示:“我只是代辦”、“不知情”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成立。法院通常通過資金流水、陰陽合同、聊天記錄等客觀證據,推定是否“明知”。
3.稅務合規新動向:出口企業信息穿透
除了刑事風險,稅務環節也在收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2025年第17號)明確要求:代理出口企業必須申報實際委托出口方信息。
如果“買單報關”填的是報關行或外貿公司,而沒有填真實貨主,稅務機關可將其視為自營出口,由代理企業承擔企業所得稅申報義務。
換句話說,稅務和海關都在“穿透式”監管,“買單”模式的隱蔽性正在被快速瓦解。
4.律師視角:為什么買單容易被定性為犯罪?
1.1本質是虛假申報
違反《海關法》、《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具備違法性基礎。
4.2利益鏈條清晰
買單方獲利最大,賣單方提供便利,法院傾向認定共同犯罪。
4.3行業慣例不免責
長期從事外貿、報關、貨運代理的企業,被推定應知曉如實申報義務。
4.4資金與單證易被穿透
一旦出現“低價”、“陰陽合同”、“異常代理費”,就很難辯稱“無主觀故意”。
5.企業如何避免踩雷?
5.1堅持“真實申報”原則
無進出口權企業,應通過合法代理出口模式,簽署書面委托合同,申報實際貨主信息。
5.2做好內部合規審查
避免陰陽合同、低價申報等“高危信號”;留存合同、貨源證明、資金流全鏈條證據。
5.3供應鏈企業履行“合理審查義務”
報關行、貨運代理企業、物流公司等,必須核實貨源真實性、合同單證,留存盡調記錄,否則可能被認定“明知”。
5.4關注稅務新規
出口企業預繳稅務申報需披露實際委托出口方信息,避免“買單”導致稅務穿透追繳。
6.結語
“買單”省下的,也許只是合規成本;付出的,可能是企業和個人的自由。
合規并非多此一舉,而是企業能否在外貿鏈條上長期生存的根基。
作為律師,我更希望看到企業在業務初期就搭建合規體系,而不是在法庭上為“行業慣例”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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