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對《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于商請明確海事調查結論是否可訴的函》的復函
法民四(2019)15號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
貴局《關于商請明確海事調查結論是否可訴的函》(海政法函[2018] 1607號)收悉,就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等海事調查結論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問題,經征求我院行政審判庭的意見,現答復如下:
依據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有關規定,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作出實際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均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目前我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僅對有關事實進行確認且對當事人的責任進行了分配,實際影響了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在民事訴訟中作為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并不能成為阻礙行政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所以不可訴,是因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作出了特別規定予以排除。將水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排除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沒有法律依據。
特此函復。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四庭
2019年5月20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