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主任是老板的親徒弟,辦公室絕對的扛把子,但在公司具體的業務開展方面,也是老板眼里絕對的技術扛把子。在老板的悉心栽培下,丁主任手握多張證書,其中在消防技術服務領域就同時擁有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證、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職業資格證。
因具備資格,丁主任在具體的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根據活動安排,在項目負責人和消防設施操作員的履職方面,界線相對明確,二者角色切換毫無障礙。
消防技術服務在消防安全治理體系中,是極為重要的組成部分,因行業特殊性,消防安全是其本質屬性。而在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注冊消防工程師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和消防設施操作員國家職業資格是從事消防技術服務行業的從業“門檻”。
如大家所熟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資格要求,注冊消防工程師可從事消防技術服務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其中技術負責人需具備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前者可對機構服務質量和服務結論文件審核負責,后者對所執業的具體消防技術服務項目全過程負責。同樣,對于具體的建筑消防設施檢查、測試等操作,或清潔、維護及故障初步排查等維護,則須由持有 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負責。
這里就有一問題,涉及某一消防技術服務活動,從業人員結構以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消防設施操作員為核心,三者職責分工有何不同呢?尤其是項目負責人和消防設施操作員,依照法規一般都是同時現場執業,差異在哪里呢?
一、從業及其要求依據
1、《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令第 7號)
2、《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條件》(應急〔2019〕88號)
3、《注冊消防工程師管理規定》(公安部令第143號)
4、《消防設施操作員》(GZB4-07-05-04)
二、從業人員職責差異
從業條件已明確,三者開展消防技術服務活動,資格要求是持證上崗,對執業的要求,除了技術服務負責人可以不用到項目現場外,但對技術服務的真實性、合規性等,要求是一致的。對于差異方面,如職責、權限以及責任劃分等,區分如下表所示:
技術負責人
項目負責人
消防設施操作員
人員定位
機構技術總負責,監督、管理技術服務質量,審核技術服務結論文件。
負責統籌開展技術服務活動,并全過程把控,對所執業的項目服務質量、結論負責(可能會終身),
負責消防設施操作,并如實記錄,對操作與原始記錄直接負責。
具體任務
制定本機構技術標準與技術服務操作流程;審核本機構所有項目結論文件;監督本機構技術服務質量體系運行情況;對本機構技術服務活動的重大技術問題進行決策。
制定項目實施方案,對項目任務分工;管理現場活動,并管控質量;簽署項目結論文件;帶領服務團隊,協調與技術服務活動有關的委托雙方相關人員落實合約內容。
消防設施檢查、測試、養護等實地操作;填寫原始記錄并提交審核;配合委托方有關消防設施應急要求或操作的幫扶、指導。
權限設置
審核、簽署機構所有技術服務結論文件
簽署本項目方案、報告等結論文件,核查操作員原始記錄。
簽署檢查、測試原始記錄。
直接責任
機構整體技術合規責任;結論文件審核責任;重大技術風險責任。
項目方案、報告、結論的法律與技術責任;項目質量終身責任。
消防設施的檢查、測試等操作記錄,故障上報等直接責任。
禁止行為
同時在兩個以上機構執業;兼任同項目其他責任人員。
同時在兩個以上機構執業;兼任同項目消防設施操作員。
同一人在同項目兼任不同角色
三、現實場景
正規的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一般會認為:技術負責人對機構負責,制定“技術規矩”,項目負責人對項目負責,管理“活動執行”,消防設施操作員對活動負責,落實“具體操作”。作為消防技術服務活動中必要的崗位,三者不能說是“自上而下”的層級關系,卻是權責不同、協同互補的框架下,全過程各司其職,協同管控,以確保消防技術服務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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