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由于不少用人單位存在不繳納社會保險或者不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形,這勢必會對勞動者的養老保險待遇造成損失,那么勞動者該如何主張養老保險待遇損失賠償?
「法律解答」
先看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可見,勞動者主張養老保險待遇損失有明文規定。
故,需要將該條文予以拆解,讀懂法條的內部邏輯:第一,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第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第三,具體損失數額能否界定。
到此有網友就問了,怎么沒有不足額繳納的情況?是不是法律就不管了?
非也。
對此,法律區分了補繳社保與賠償損失兩種救濟路徑。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補繳社保屬于行政處理范疇,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規定的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范圍。要求補繳社保的訴訟請求,應通過投訴社保征繳機構予以處理,或通過行政途徑予以救濟。倘若無法救濟,此時再考慮尋求賠償。
這就意味著,勞動者在主張權利時,應正確區分“補繳”與“賠償”,不能將兩者混為一談,避免因訴訟請求不當導致程序錯誤,即找了半天或告了半天,方向錯了。不僅浪費了自己的時間和精力,甚至可能會浪費了自己彌足珍貴的訴權。
換而言之,勞動者要正確認識自己的訴求,這樣才能更清晰的了解自己的舉證責任以及自己的救濟途徑。
回到正題。
在厘清了自己是否處在正確軌道上之后,對勞動者來說,想成功索要賠償,即主張養老保險損失賠償時,不僅需提供“不能補辦”的證明,還需提供損失數額的計算依據,如當地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標準、工作年限、退休時間等。
例如勞動者應在退休前或退休時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為損失計算提供依據。注意,這里的退休一般是指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而不能以自認為的標準,以避免超過訴訟時效。另外,不同地區對養老保險損失賠償的計算方式存在差異,勞動者在主張權利時應提前了解當地的計算標準,知道退休金的計算方式、計算系數,合理計算訴求金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之規定,張某要求某中學賠償因未辦理養老保險給自己造成的經濟損失,雖然提交了不能補辦社會保險的證明,但未提交相應證據證明因不能補辦社會保險導致其受到的具體損失,故二審法院不予支持并無不當,張某所持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二審判決未支持因未辦理養老保險造成的經濟損失訴訟請求有誤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參考案例:(2019)川民申6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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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師
上海國獅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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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商管理雙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區人民法院就職,從事審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實踐經驗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話題下優秀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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