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法治周末》等報道,股權大師X等被螞蟻金服起訴,被法院判賠150萬元。
X在賬號中反復提及 “螞蟻公司鉆政府漏洞,欺騙政府” “空手套白狼”等,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被法院認定構成商業詆毀。
X全網粉絲過億,對外宣稱股權專家、企業頂層設計師等,現在部分賬號已被永久封禁。
講股權的做到全網粉過億,可見關注股權話題的人真多,大師口才有多好?
股權設計涉及管理、法律、財稅三方面知識,而財稅又同時涉及財務和法律。
股權可能價值巨大,比如各種首富的主要財產都是股權。
但股權既看不見也摸不著,全靠文字+法律去界定,差一丁點就可能涉及千萬、上億的利益,比如寒武紀與梁軍100多億的股權之爭。
法律上的字雖然人人都認識,但不是人人都能看懂,就算是律師也不可能熟悉所有的法律。
比如《公司法》第65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條的意思是:
(1)可以按照股權比例投票。
(2)可以設置AB股。
(3)可以每個股東一票等多種方式都可以。
(4)方法是通過公司章程進行設計。
在2024年新公司法實施前,很多大師都說國內不能采用同股不同權。
但《公司法》這條從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就有了,盧慶華律師寫的《公司控制權》書里介紹了多個案例,有的公司在2007年已采用了同股不同權設計,法院也認可。
《公司法》第25條規定: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這句話并不長,但背后隱含多重意思。
只有決議內容違反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才會無效。
(1) 違反各地方、各部門規定不會無效。
(2) 違反公司章程也不會無效。
(3)只是程序違反、內容沒違反也不會無效。
(4)決議無效的問題沒有時間限制,不像下一條。
如果是違反公司章程,一定要注意第26條。
《公司法》第26條規定:
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這段話的意思是:
(1)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人大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可以申請撤銷。(第25條說的是內容違反無效,這里是程序違反可撤銷)
(2)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公司章程,可申請撤銷。
(3)決定內容違反公司章程,可申請撤銷。
(4) 申請撤銷需要在60天內提出,超過60天就沒機會了。
也就是說,如果股東決議、董事會決議違反公司章程,需要在60天內起訴要求撤銷,超過時間沒起訴就會有效了。
所以,自擬公司章程后,在召開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時,還需要專業操作。
假設你的公司章程設計得很專業,但股東會、董事會會議操作不專業,有問題又沒在60天內起訴,你的公司章程就白白設計了。
如果你不專業,你的對手很專業,就算你設計好了公司章程,也一樣可以通過開會把你設計的公司章程給廢了。
再比如,很多大師說用有限合伙企業作持股平臺,老板做GP持股1%就能控制了。
但《合伙企業法》第31條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所以,老板想控制有限合伙企業仍需要通過合伙協議進行約定,沒有特別約定就不能控制。
《合伙企業法》第30條規定:
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這條的意思是:
(1) 合伙協議優先于法律規定。
(2) 如果合伙協議沒有約定,就是一人一票。
(3) 普通事項過半數通過,第31條規定的特殊事情需要全體同意通過。
有一家公司花幾十萬請機構做股權激勵,用有限合伙企業作為員工持股平臺,后來想增加一個員工都增加不了,因為有一個員工不同意。
市場上講股權很火的 “大師“們,口才一流,善于把握人性,講得頭頭是道,如果自己沒一定基礎是分辨不出真假的。
可是律師都不可能精通所有法律,何況那些一知半解的大師呢?
但很多老板相信他們,結果就踩坑了。
比如盧慶華律師在《股權進階》書里介紹的案例:
(1)有老板設了防火墻公司、家族公司,最后被小股東踢出局了。
(2)有老板設了防火墻公司,有20多個股東,還是被判承擔連帶責任。
(3)做飛機的項目,本來現在應該很火的,可是大股東持股70%卻被踢出局了…
這些老板們,踩了坑再后悔都晚了,《股權進階》書里有100多個真實股權案例,有些不知名的小公司,為了爭股權打了10多年官司。
很多人都是踩過坑才醒悟的,比如張雪說踩過最大的坑是股權,以前對股權沒概念,這次創業對股權特別看重,特別是控制權的臨界點。
張雪踩過坑還可以重新來,但有的人就沒這么幸運了,比如吳長江,踩坑后吃了10年牢飯,這代價真夠大的。
股權可能是一些老板半輩子努力的結果,花一點精力去學習靠譜的股權知識還是有必要的。
而真正靠譜的股權知識,很難火,因為需要費腦,還要準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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