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刑事辯護工作這些年,我始終專注于串通投標罪這一細分領域,執業以來見過太多企業負責人、項目經辦人因為一時糊涂陷入串標泥潭,不僅面臨牢獄之災,還可能導致企業經營停滯、家庭破碎。今天分享的這起案例,涉案金額遠超立案標準,當事人最初面臨實刑風險,最終在我們團隊的精準辯護下,成功爭取到緩刑,既保住了當事人的自由,也為企業留住了生機,希望能給正處于類似困境的當事人及家屬,提供一些實際的參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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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紹
記得當時是當事人家屬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我,一當事人顏某是一家醫療設備銷售公司的負責人,主營各類臨床檢測設備、醫用耗材的銷售與配送,從業多年一直守法經營,服務過周邊多家公立醫院,口碑始終不錯,卻因為一次公立醫院設備采購投標,不小心踩了串通投標的“紅線”。
據家屬講述,顏某當時為了拿下當地某公立醫院一批總標的額近600萬元的臨床檢測設備采購項目,在同行熟人的慫恿下,與另外兩家醫療設備銷售公司私下達成口頭協議,約定統一報價區間、相互配合圍標,刻意排擠其他競爭對手,最終顏某的公司成功中標該項目。本以為能順利完成設備交付、賺取合理利潤,沒想到項目履約期間,有未中標企業舉報涉案投標過程存在違規操作,公安機關很快介入調查,顏某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隨后被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接受當事人委托
接手案件后,我沒有急于下結論,而是第一時間會見當事人顏某,詳細了解案件的來龍去脈。會見中我發現,顏某對串通投標的法律后果認知不足,他始終認為醫療設備采購行業“同行相互配合投標”是常見現象,只是“走個流程”,沒有意識到這種圍標行為已經觸犯刑法,更不清楚涉案金額較大可能面臨的量刑幅度。同時,顏某反復強調,自己之所以會參與串標,一方面是一時貪念,想著拿下這個大額項目能進一步拓展公立醫院合作渠道;另一方面也是擔心錯失項目后,公司資金鏈斷裂,十幾名員工(多為技術售后人員)面臨失業,多年積累的行業口碑也會受損。結合顏某的供述,我立即帶領團隊開展全面閱卷工作,逐頁梳理本案的證據材料,包括投標文件、設備報價單、銀行流水、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以及涉案采購項目的相關備案資料,重點核查涉案金額的認定、串標行為的具體實施細節,以及是否存在可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
通過細致的閱卷和分析,我們發現本案存在幾個關鍵的辯護突破口,這也是后續能成功爭取緩刑的核心。
首先,關于涉案金額的認定,檢察機關最初以項目總標的額近600萬元作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但我們通過核查發現,其中有160余萬元的設備采購內容,系該公立醫院急診科室急需的應急檢測設備,該部分設備實際已通過緊急采購渠道交付使用,后續的招投標流程屬于“補手續”性質,并非刑法意義上典型的串通投標行為,不應計入涉案金額。這一點非常關鍵,因為串通投標罪的量刑與涉案金額直接相關,核減這部分金額后,涉案金額大幅降低,量刑幅度也隨之調整。
其次,顏某系初犯、偶犯,此前無任何違法犯罪記錄,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主動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具有明顯的悔罪表現。此外,顏某在案件偵查階段,就主動向相關部門退出了全部違法所得,并繳納了相應的罰金預繳款,最大限度彌補了行為造成的影響。
最后,顏某作為醫療設備銷售公司負責人,其公司長期為當地多家公立醫院提供設備售后保障,承擔著十幾名員工的就業問題,若對其判處實刑,不僅會導致公司經營停滯,還可能影響相關醫院設備的正常運維,引發一系列連鎖反應,符合適用緩刑的社會危害性考量。
庭審交鋒
庭審階段,我們圍繞上述辯護要點,展開了針對性的辯護。面對公訴人的指控,我們沒有回避顏某的串標行為,而是客觀承認其行為的違法性,同時重點闡述了本案的特殊性和顏某的從輕、減輕情節。我們向法庭詳細說明,涉案部分設備屬于公立醫院急診應急采購,后續招投標補手續并非惡意串標,顏某的主觀惡性較小;同時,提交了顏某的認罪認罰具結書、違法所得退繳憑證、公司員工證明及合作醫院出具的相關說明等證據,論證顏某符合緩刑適用條件。此外,我們還結合最高法相關裁判規則和同類案例,向法庭闡述了“罰當其罪”的司法原則,強調對顏某適用緩刑,既能體現法律的懲戒作用,又能兼顧醫療行業的正常秩序和社會效果,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判決結果(緩刑)
庭審結束后,我們沒有放松,而是持續與法官保持溝通,進一步補充相關辯護意見,詳細說明顏某的家庭情況、企業經營現狀,以及適用緩刑對其個人、家庭、企業乃至相關合作醫院的重要意義。經過多輪溝通和法庭的審慎審理,最終法院采納了我們的全部辯護意見,認定顏某構成串通投標罪,但綜合考慮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社會危害性等因素,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
案件總結
辦理這起案件的過程中,我也有很多感觸。在司法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像顏某一樣,對串通投標的法律風險認知不足,尤其是醫療設備采購、藥品配送等領域,部分從業者誤以為“同行配合投標”是行業潛規則,不會觸犯刑法,最終身陷囹圄。事實上,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而涉案金額達到400萬元以上,就屬于“情節嚴重”,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尤其是對于醫療行業從業者而言,一旦被判實刑,不僅個人失去自由,企業也可能因此失去行業資質、終止合作,得不償失。
在此,也想提醒各位醫療設備、藥品等相關行業的企業負責人、項目經辦人,招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參與“圍標”“陪標”等串通投標行為,否則一旦被查處,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已經不慎卷入串通投標案件,一定要第一時間委托專業的刑事辯護律師介入,及時梳理案件細節、挖掘辯護突破口,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認罪認罰,最大限度爭取從輕、減輕處罰,甚至適用緩刑的機會。
作為專注于串通投標罪辯護的律師,我始終堅信,每一起案件背后,都關乎一個人的自由、一個家庭的幸福、一個企業的存亡。我們能做的,就是憑借扎實的法律理論功底、豐富的實戰勝訴經驗,為當事人提供精準、專業的辯護服務,最大限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幫助當事人走出法律困境,重拾生活和經營的信心。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朋友正面臨串通投標罪相關的法律困擾,不妨及時與我聯系,我將盡我所能,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和辯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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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師,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核心合伙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系國內串通投標罪細分領域的領軍型辯護專家,以“精準破局、極致辯護”的執業理念,深耕重大、復雜招標投標刑事案件辯護,憑借深厚的法理積淀與精湛的庭審駕馭能力,成為業內公認的串通投標罪深度辯護標桿人物。
林智敏律師始終以“精細化證據鏈解構”為辯護核心,摒棄傳統辯護模式,聚焦串通投標案件的證據細節與商業場景深度融合,精準捕捉控方證據體系的核心裂痕。依托對《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及招投標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的深度研判,結合醫療設備采購、國企采購等多領域實戰經驗,構建了“要件拆解—證據質證—情節挖掘—量刑抗辯”的全流程辯護體系。其擅長在復雜案件中精準核減涉案金額、挖掘從輕減輕情節,本文所載醫療設備采購領域串標案,正是其以專業辯護方法論,成功為當事人爭取緩刑、實現“罰當其罪”司法效果的經典實務范例,彰顯了其在串通投標罪辯護領域的專業造詣與實戰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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