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連云港的工地上、工廠里,我經常聽到老板這樣對受傷的工友說:“你才來干了兩天,還在試用期呢,沒簽合同不算正式工,這醫藥費你自己承擔吧。”或者“你是臨時找來幫忙的,出了事跟我們單位沒關系。”
很多工友一聽,心里就發虛,覺得老板說得好像有道理,最后只能自認倒霉。今天,顧律師要非常嚴肅地告訴大家:這都是忽悠!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勞動合同法》,“臨時工”和“試用期”根本不是拒絕工傷賠償的擋箭牌。無論你是干了十年的老員工,還是剛來第一天的“新手”,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受傷了就是工傷,賠償標準一模一樣!
今天這篇文章,我就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給這兩類工友吃一顆“定心丸”。
“臨時工”受傷: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就是工傷!
現在的法律里,其實早就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了。不管你是干一天、干一個月,還是干一年,只要你和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你就是單位的職工,受《勞動法》保護。
什么是“事實勞動關系”?
簡單來說,不需要那張紙質的合同,只要你滿足以下三點,法律就認定你是“自己人”:
? 你受單位管理:你要遵守單位的規章制度(比如考勤、穿工服、聽指揮)。
? 你拿單位報酬:單位給你發工資(哪怕是日結、周結)。
? 你干的是單位的活:你做的事情是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顧律師特別提醒:
很多老板為了規避責任,喜歡把“臨時工”說成是“勞務關系”(比如找個保潔阿姨偶爾來打掃一次)。但如果你是建筑工地的工人、流水線上的操作工,哪怕只干了一天,只要是在工作中受傷,且你付出了實際勞動,單位就必須承擔工傷責任!
試用期受傷:法律保護“無差別”!
有些工友覺得:我還在試用期,還沒轉正,是不是待遇就打折?
大錯特錯!
《勞動合同法》規定得清清楚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從你入職的第一天起,你和單位就已經建立了勞動關系。
?社保必須繳:單位必須在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你辦理社保登記。如果單位沒給你交工傷保險,發生了工傷,所有的賠償費用(醫療費、補助金等)全部由單位自己掏腰包!
?待遇無差別: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在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賠償標準上,完全一致!
沒簽合同、沒交社保,出了事怎么辦?
這是很多“臨時工”和“試用期”工友最擔心的問題。別慌,法律給你留了后路:
第一步:搜集“鐵證”
既然沒合同,我們就要用其他證據來證明你是這里的員工。趕緊收集以下材料:
? 工資記錄:微信轉賬記錄、銀行流水(備注有“工資”“勞務費”最好)。
? 工作痕跡:工牌、上崗證、考勤記錄、派工單、甚至是工作群的聊天記錄。
? 證人證言:一起干活的工友愿意出面作證。
? 執法記錄:如果報了警,警方的出警記錄也是重要證據。
第二步:申請工傷認定
單位不給你報工傷?沒關系!你(或者你的近親屬)可以在受傷之日起1年內,直接去連云港當地的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
第三步:讓單位賠錢
一旦認定了工傷,如果單位沒給你交社保,那么法律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錢(比如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顧律師實戰經驗:這3種情況最容易“踩雷”
“試工”期間受傷:
很多工廠有“試工3天”的說法。別怕,只要你是在接受單位的安排下干活并付出了實際勞動,哪怕沒辦入職手續,只要形成了事實用工,受傷了也算工傷!
跟著“包工頭”干活受傷:
如果你是跟著沒有資質的“包工頭”在工地干活受傷了,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你可以直接找具備用工主體的建筑公司承擔工傷責任!這叫“違法分包轉包的連帶責任”。
私了協議簽了字:
很多單位會利用工友不懂法,拿幾千塊錢讓你簽“一次性賠償協議”。千萬別急著簽!等你傷情穩定做了鑒定,發現是九級、十級傷殘,賠償金可能是十幾萬!這時候再想反悔,雖然法律允許撤銷顯失公平的協議,但難度會大很多。如果協議賠償金額遠低于法定標準,屬于顯失公平,法院有權撤銷。
顧繼憲律師提醒
?法律面前,沒有“臨時工”,也沒有“試用期”。
在連云港,如果你是不簽合同、沒交社保的“臨時工”或“試用期員工”,受了傷千萬別自認倒霉。只要你是為了工作受傷,法律就是你最硬的靠山!
互動時間
你是“臨時工”或者還在“試用期”嗎?遇到了工傷糾紛,單位是怎么跟你說的?
連云港的工友們歡迎在評論區留言,留下你的“用工形式+受傷經過”(例如:沒簽合同,工地摔傷),我幫你判斷能不能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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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繼憲律師,持有企業高級合規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執業律師三重專業資格,專注疑難復雜工傷、交通事故和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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